法規名稱: 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所有條文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水資源、溫泉之管理及永續利用,特依水
利法第八十九條之一規定,設置水資源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
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立法理由〕
依水利法第八十九條之一規定及配合溫泉法第十一條規定,於本基金下設
溫泉事業發展基金,爰修正本基金設置目的。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本部為主管機關,下設溫泉事業發展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
算。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部興辦水利事業、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
    範圍之使用費收入。
三、本部辦理水庫、河川或排水設施之清淤疏濬,所得砂石之出售收入。
四、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規定之水源保育及回饋費收入。
五、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四規定應繳還本基金之水源保育及回饋費收入。
六、耗水費收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溫泉事業發展基金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八款所定溫泉事業發展基金之來源,為依溫泉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
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撥徵收溫泉取用費十分之一之收入。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說明如下:
  (一)配合自來水法增訂第十二條之四有關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繳還本基
        金之規定,爰增訂第五款,並明定第四款為依自來水法第十二條
        之二規定之收入。
  (二)配合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水利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四
        項規定,將耗水費納入水資源作業基金管理運用,爰增列第六款
        。
  (三)參照一般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體例,將分基金
        之收入列於本基金收入之後,爰將現行第五款移列為第八款、第
        六款移列為第七款。現行第七款並移列至第九款。
二、第二項配合援引之款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管理及清淤疏濬之支出。
二、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災害搶修搶險之支出。
三、辦理水庫更新改善之支出。
四、相關人才培訓之支出。
五、辦理回饋措施之支出。
六、水資源調配支出。
七、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第六項及第十二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支
    用項目之支出。
八、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四第一項所定支用項目之支出。
九、水利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四項所定耗水費支用項目之支出。
十、溫泉事業發展基金支出。
十一、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二、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十款所定溫泉事業發展基金之用途,為溫泉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
之支用項目。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收入,應設置專戶,於扣除徵收之相關費用後,分作
各水質水量保護區專供第一項第七款用途之用。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收入,應設置專戶,撥交各該水質水量保護區所屬縣
市、直轄市政府專供第一項第八款用途之用。
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收入,應設置專戶專供第一項第九款用途之用。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以外之收入,不得支用於第一項第七
款至第十款之用途。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說明如下:
  (一)因支應水質水量保護區內非營利之家用自來水水費減收費額之規
        定已由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五項移列至第六項,爰修正第七
        款援引之項次;另配合該法於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六日修正第十二
        條之四第二項新增支用規定,爰予增列。
  (二)配合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六日修正之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四第一項
        規定,繳還本基金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撥交該水質水量保護區
        所屬縣市、直轄市政府主管機關統籌辦理水資源保育事項,爰增
        列第八款基金用途。
  (三)配合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水利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四
        項規定,耗水費專作水資源管理、再生水資源發展及節約用水推
        動之用,爰增列第九款基金用途,後續款次遞移。
二、第二項配合援引之款次變更,酌作修正。
三、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並明定扣除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第六
    款之相關費用。
四、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收入,均應設置專戶專款專用,爰
    增訂第四項及第五項。
五、現行第四項移列至第六項,並配合援引之項次及款次變更,酌作修正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水資源作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派員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構
)代表或學者、專家聘兼之。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
集人因事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因事不能出
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均由本部現有員額
派兼之。
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配合公庫法於九十八年五月六日修正施行,該法及其授權訂定之子法對中
央政府特種基金之存儲,已有完備規範,爰參酌一般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
保管及運用辦法體例,將「國庫法」修正為「公庫法」。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立法理由〕
參酌一般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體例,修正本基金決算賸餘
之處理原則。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