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管理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所有條文

壹、目的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遵照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十四條及資通安全
    維護計畫之規定,建立本部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機制,以迅速有
    效獲知並處理事件,特訂定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管理程序(以下
    稱本管理程序)。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貳、適用範圍
    發生於本部之系統、服務或網路狀態,經鑑別可能有違反資通安全政
    策或保護措施失效之狀態,而影響資通系統機能運作,構成資通安全
    政策威脅之事件。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參、責任
    一、本部所屬人員於發現資通安全事件時,應依本管理程序或權責人
        員之指示,執行通報及應變程序。
    二、本部應於資通安全事件發生前,確保所屬公務機關及所管之特定
        非公務機關是否訂定及落實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管理程序,
        並依規定指定其知悉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以及完成應變作業後之
        結案登錄方式。
    三、本部應視必要性與受託機關約定,使其訂定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
        應變管理程序,並於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後向本部進行通報,於完
        成事件之通報及應變程序後,依本部指示提供相關之紀錄或資料
        。
    四、本部於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後,應依本管理程序之規定,儘速完成
        損害控制、復原與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作業。完成後,應依資通安
        全管理法主管機關(下稱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進行結案登錄作
        業,並送交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
    五、本部應於資通安全事件發生前,確認所管之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
        安全事件通報之方式,並於知悉其資通安全事件後,依規定向主
        管機關通報。
〔立法理由〕
資通安全管理法目前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惟依預告中之修正草案,主管機
關將調整為數位發展部,為減少行政規則修訂作業,第四款及第五款爰配
合酌修文字為「資通安全管理法主管機關(以下稱主管機關)」及「主管
機關」。

肆、事件通報窗口及緊急處理小組
    一、本部之資通安全事件通報窗口及聯繫專線:本部資訊處資服熱線
        。
    二、本部應以適當方式使相關人員明確知悉本部之通報窗口及聯絡方
        式。
    三、本部所屬人員發現資通安全事件後,應立即向所屬單位主管及本
        部之通報窗口通報。
    四、本部應確保通報窗口之聯絡管道全天維持暢通,若因設備故障或
        其他情形導致窗口聯絡管道中斷,若中斷持續達一小時以上者,
        應即將該情況告知相關人員,並即提供其他有效之臨時聯絡管道
        。
    五、負責事件處理之單位(該事件發生之單位)權責人員應與相關單
        位密切合作以進行事件之處理,並使通報窗口適時掌握事件處理
        之進度及其他相關資訊。
    六、事件經初步判斷認為可能屬重大資安事件或事態嚴重時,應即向
        資通安全長報告,由資通安全長成立緊急處理小組,立即協助處
        理;接獲本部受託機關所通報之資通安全事件時,亦同。
    七、緊急處理小組成員由資通安全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本部之資通安
        全相關技術人員擔任,並得由其他機關資通安全相關技術人員或
        外部專家擔任之。
    八、各相關權責人員應記錄事件處理過程,檢討事件發生原因,進行
        改善並留存必要之證據。
〔立法理由〕
配合本部組織調整,修正第一款幕僚單位名稱。

伍、通報程序
    一、通報作業程序
        (一)判定事件等級之流程及權責
              本部之權責人員或緊急處理小組應依據以下事項,於知悉
              資通安全事件後,依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完成資
              通安全事件等級判斷:
              1.事件涉及核心業務或關鍵基礎設施業務之資訊與否。
              2.事件導致業務之資訊或資通系統遭竄改之影響程度,屬
                嚴重或輕微。
              3.事件所涉資訊屬於國家機密、敏感資訊或一般公務機密
                。
              4.機關業務運作若遭影響或資通系統停頓,是否於可容忍
                中斷時間內能回復正常運作。
              5.其他足以影響資通安全事件等級之因素。
        (二)除事件之等級外,權責人員或緊急處理小組亦應對資通安
              全事件之影響範圍、損害程度及本部因應之能力進行評估
              。
        (三)本部權責人員或緊急處理小組於完成資通安全事件等級之
              判斷及相關評估後,應盡速陳報資通安全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准。
        (四)除因網路或電力中斷等事由,致無法依主管機關所指定或
              認可之方式通報外,應於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後一小時內依
              主管機關所指定或認可之方式,進行事件通報。
        (五)本部因網路或電力中斷等事由,致無法依前款規定方式為
              通報者,應於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後一小時內以電話或其他
              適當方式,將該次資安事件應通報之內容及無法依規定方
              式通報之事由,告知主管機關,並於事由解除後,依原方
              式補行通報。
        (六)資通安全事件等級如有變更,權責人員或緊急處理小組應
              告知通報窗口,使其續行通報作業。
        (七)本部於委外辦理資通系統之建置、維運或提供資通服務之
              情形時,應於合約中訂定委外廠商於知悉資通安全事件時
              ,應即向本部之權責人員或窗口,以指定之方式進行通報
              。
        (八)本部於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後,如認該事件之影響涉及其他
              機關或應由其他機關依其法定職權處理時,權責人員或緊
              急處理小組應於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後一小時內,將該事件
              依主管機關所指定或認可之方式,通知該機關。
        (九)本部執行通報及應變作業時,得視情形向主管機關提出技
              術支援或其他協助之需求。
    二、接獲自身、所屬公務機關或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通報之評估作業
        程序
        (一)本部之權責人員或緊急處理小組,於接獲所屬公務機關或
              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後,應於以下時
              限內,完成資通安全事件通報等級及相關事項之審核:
              1.通報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資通安全事件,於接獲通報後
                八小時內。
              2.通報為第三級或第四級之資通安全事件,於接獲通報後
                二小時內。
        (二)本部之權責人員或緊急處理小組進行前款之審核,得請求
              通報之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提供級別判斷所需之資
              料或紀錄。
        (三)本部於必要時得依據審核之結果,逕行變更資通安全事件
              之等級,並應於決定變更後一小時內,將審核結果及級別
              變更之決定通知主管機關,並提供做成決定所依據之相關
              資訊。
        (四)本部於知悉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發生第三級或第四級之資
              通安全事件或收受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之第三級或第四級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後,應於完成審核後一小時內依主管機
              關指定或認可之方式通知主管機關。
        (五)本部於知悉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發生第一級或第二級之資
              通安全事件或收受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之第一級或第二級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後,應依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方式,
              定期彙整相關資訊送交主管機關。
    三、對所屬公務機關或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之協助程序:本部所屬公
        務機關或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向本部為通報
        時,本部資通安全長應視必要性於以下時限內,決定是否組成緊
        急處理小組,以協助本部所屬公務機關或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執
        行通報及應變程序,並視情形提供必要之支援或協助:
        (一)通報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資通安全事件,於完成複核後二
              小時內。
        (二)通報為第三級或第四級之資通安全事件,於接獲通報後一
              小時內。
〔立法理由〕
第一款第四目、第五目、第八目、第九目及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五目酌作文
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三點說明。

陸、應變程序
    一、事件發生前之防護措施規劃
        本部應於平時妥善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並以組織營運目標與
        策略為基準,透過整體之營運衝擊分析,規劃業務持續運作計畫
        並實施演練,以預防資通安全事件發生。
    二、損害控制機制
        (一)負責應變之權責人員或緊急處理小組,應完成以下應變事
              務之辦理,並留存應變之紀錄:
              1.資安事件之衝擊及損害控制作業。
              2.資安事件所造成損害之復原作業。
              3.資安事件相關鑑識及其他調查作業。
              4.資安事件之調查與處理及改善報告之方式。
              5.資安事件後續發展及與其他事件關聯性之監控。
              6.資訊系統、網路、機房等安全區域發生重大事故或災難
                ,致使業務中斷時,應依本部事前訂定之緊急計畫,進
                行應變措施以恢復業務持續運作之狀態。
              7.其他資通安全事件應變之相關事項。
        (二)對於第一級、第二級資通安全事件,本部應於知悉事件後
              七十二小時內完成前款事務之辦理,並應留存紀錄;於第
              三級、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本部應於知悉事件後三十六
              小時內完成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並執行上述事項,及留
              存相關紀錄。
        (三)本部完成通報及應變程序之辦理後,應依主管機關所指定
              或認可之方式進行結案登錄。
        (四)本部於知悉委外廠商發生與受託業務相關之資通安全事件
              時,應於知悉委外廠商發生第一級、第二級資通安全事件
              後七十二小時內,確認委外廠商已完成損害控制或復原事
              項之辦理;於知悉委外廠商發生第三級、第四級資通安全
              事件後三十六小時內,確認委外廠商完成損害控制或復原
              事項之辦理。
    三、本部於接獲特定非公務機關之損害控制、復原與事件之調查及處
        理作業完成通知後,應依主管機關所指定或認可之方式進行結案
        登錄。
〔立法理由〕
第二款第三目及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三點說明。

柒、資通安全事件發生後之復原、鑑識、調查及改善機制
    一、本部完成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及應變程序後,應針對事件所造成
        之衝擊、損害及影響進行調查及改善,並應於事件發生後一個月
        內完成資通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
    二、資通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應包括以下項目:
        (一)事件發生、完成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之時間。
        (二)事件影響之範圍及損害評估。
        (三)損害控制及復原作業之歷程。
        (四)事件調查及處理作業之歷程。
        (五)為防範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所採取之管理、技術、人力或資
              源等層面之措施。
        (六)前款措施之預定完成時程及成效追蹤機制。
    三、本部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第一款之報告,以供監督與檢討。
    四、本部指示所屬公務機關或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限期提出第一款報
        告,逾期未提出者,本部除應為必要之監督及指示外,並應促使
        其盡速提出。
〔立法理由〕
一、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三點說明。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第一項報告」修正為「第一款
    報告」。

捌、紀錄留存及管理程序之調整
    一、本部應將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與應變作業之執行、事件影響範圍
        與損害程度以及其他通報應變之執行情形留存完整之紀錄。
    二、本部於完成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及應變程序後,於必要時對本管
        理程序、人力配置或其他相關事項進行修正或調整。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玖、演練作業
    一、本部應每年依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之規定辦理社交工程
        演練、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演練,並於完成後一個月內,將
        執行情形及成果報告送交主管機關。
    二、本部應配合主管機關依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之規定辦理
        下列資通安全演練作業:
        (一)社交工程。
        (二)資安事件通報及應變。
        (三)網路攻防。
        (四)情境演練。
        (五)其他資安演練。
〔立法理由〕
第一款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三點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