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經濟部能源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擴大國內酒精汽油使用規模,以臺
    北市與高雄市都會區域內之公務車輛及一般自用車輛,作為推廣使用
    對象,並經由補助方式執行臺北市高雄市都會區酒精汽油推動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得委託相關機構執行本要點所定事項。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E3酒精汽油:指以百分之三生質酒精摻配於車用無鉛汽油之油
          品。
    (二)示範加油站:指於臺北市及高雄市行政區域內,配合石油煉製
          業銷售E3酒精汽油之加油站。

四、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法許可設立之石油煉製業。
    本計畫實施期間,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必要時,得由本署延長實施之期間。

五、申請補助者應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前,向本署或受本署委託執行機構申請之。前項受理申請期間,必要
    時得由本署延長之。

六、申請者應檢具供銷計畫書及本署指定之文件,提出申請。
    前項供銷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務車使用E3酒精汽油專用加油卡之規劃。
    (二)生質酒精之規格、數量及價格。
    (三)示範加油站分布地點、使用油品及數量之規劃。
    (四)E3酒精汽油配方、摻配及油品之供應。
    (五)銷售E3酒精汽油之標示及宣導計畫。
    (六)銷售E3酒精汽油補助經費需求概算,包括E3酒精汽油差額補助
          費用、E3酒精汽油摻配輸儲與加儲油設施修繕成本、優惠促銷
          補助費用及E3酒精汽油行銷費用。
    (七)執行銷售E3酒精汽油之計畫期程。

七、申請補助案件之審查,依送件日期之先後,採隨到隨審方式審查。
    本署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組成審議
    小組,審議補助申請案件。
    前項審議評定原則如下:
    (一)計畫執行期程規劃可否配合本計畫之期程。
    (二)油品品質管制之完整性。
    (三)添加生質酒精所應具備加儲油設施規劃之完整性。
    (四)計畫執行相關預算之完整性,包括生質酒精購置成本、E3酒精
          汽油差額補助費用、E3酒精汽油摻配輸儲與加儲油設施修繕成
          本、優惠促銷補助費用及E3酒精汽油行銷費用。

八、經審議小組評定之申請補助案,由本署核定受補助者及補助金額。
    受補助者使用生質酒精之總量,達本計畫目標量一千零七十二公秉或
    年度預算用罄時,本署不予補助。
    受補助者原核定補助生質酒精之推廣使用量,已於期前銷售完畢,如
    因市場需求,有繼續供應市場E3酒精汽油之必要者,得於本計畫補助
    期間屆滿前,向本署申請依原補助條件,繼續銷售E3酒精汽油至中華
    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申請,本署得視年度預算賸餘金額及市場實際需求情形酌予補助
    之。

九、補助項目及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E3酒精汽油差額補助費用=每公升 E3酒精汽油成本及每公升車
          用無鉛汽油成本之價差(新臺幣元/公升)× E3酒精汽油總量
          (公升)。
    (二)E3酒精汽油摻配輸儲及加儲油設施修繕成本:酒精儲槽、灌裝
          配管、摻配設施、示範加油站加儲油設施增修及其他相關設施
          工程之費用。
    (三)優惠促銷補助費用 =每公升銷售E3酒精汽油補助費用(新臺幣
          元/公升)×E3酒精汽油總量(公升)。
    (四)E3酒精汽油行銷費用:宣導品製作與發送、媒體宣導及其他文
          宣之費用。
    前項E3酒精汽油差額補助費用、E3酒精汽油摻配輸儲及加儲油設備修
    繕成本、優惠促銷補助費用及E3酒精汽油行銷費用項目補助之上限,
    由本署另行公告之。

十、受補助者應按季檢具下列文件送交本署或受本署委託之執行機構,辦
    理當期補助款之請撥:
    (一)採購生質酒精憑證。
    (二)生質酒精及E3酒精汽油油品檢測報告影本。
    (三)銷售E3酒精汽油之加油站名冊。
    (四)E3酒精汽油銷售量報表。
    (五)E3酒精汽油摻配輸儲及加儲油設施修繕憑證(包括供油中心及
          示範加油站)。
    (六)其他本署指定之文件。

十一、受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
            理。
      (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
            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
            回。
      (五)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

十二、受補助者應與本署簽訂補助契約。

十三、受補助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E3酒精汽油配方調整、摻配及供銷體系之建立,以供應
            臺北市及高雄市車輛示範試行之用;必要時,並提供銷售E3
            酒精汽油之誘因。
      (二)所摻配E3酒精汽油,應優先採用國內自產之生質酒精,不足
            時,以進口之生質酒精摻配之。
      (三)協調示範加油站提供公務車輛或一般自用車輛之加儲油設施
            及場地。
      (四)配合本署執行本計畫,張貼相關宣導標示及辦理各項宣導活
            動。

十四、本署得派員實地抽查受補助者相關設施及生質酒精使用量相關證明
      文件,受補助者不得拒絕。

十五、受補助者所購生質酒精品質,應符合生質酒精國家標準;摻配後之
      E3酒精汽油應符合相關法規或標準。
      本署得派員抽驗前項生質酒精及E3酒精汽油,受補助者應配合辦理
      ,並不得拒絕。

十六、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停止撥付補助款,並追回全部或
      部分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一)使用情形與申請補助文件所載內容不符,影響原補助目的。
      (二)違反本要點及相關法令之規定,經本署或相關主管機關限期
            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受補助者有前項各款之情形,本署除得終止或解除契約外,並得於
      二年內停止受理該受補助者依本要點所為之補助申請。

十七、本計畫補助期間內,示範加油站名冊如有變更,應送本署或受本署
      所委託執行之相關機構。

十八、本計畫補助期間內,如發生消費糾紛應由受補助者自行妥善處理,
      並自行支付所發生之費用。

十九、本署對受補助案件之受補助對象、補助事項、補助金額、核准日期
      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應限制公開或
      不予提供者外,應按季公開於本署網站。

二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署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