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評鑑有關人事
專案管理制度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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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之財團法人,係指依本辦法申請科技研究發展專案計畫補
助案件之財團法人,且其年度申請補助經費超過其上年度營收百分之
三十五以上或補助經費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或政府捐助創立基金在
百分之三十五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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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團法人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首長及董、監事薪酬,除其他法令
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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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團法人專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及執行首長薪酬之支給方式與支給標
準,應衡酌其業務特性、職責繁雜程度、當事人所具資歷、同業間薪
酬及其他相關因素,由董事會成立之薪資審議小組審議,提董事會通
過後,報本部備查。
前項專任董事長按月、日、時支給之基本薪、加給、獎金、津貼及其
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等薪酬合計數額,以部會首長薪資為上限標
準。
財團法人兼任董事長及副董事長,應為無給職。但得酌支給出席費或
交通費,其數額由董事會通過後,送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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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薪資審議小組由該財團法人董事及本部業務主管單位派兼之董事一人
組成,小組成員不得少於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與該屆董監事相同
,得連任。
薪酬支給方式與支給標準之決議,應有小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對於涉及本身、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審議案,小組成員應
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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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財團法人董、監事應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每月支給數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超過上述標準者,應敘明
合宜之理由。
公務員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職務,其兼職報酬依行政院規定標準支
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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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財團法人申請科技研究發展專案計畫時,應檢具本要點規定人員薪酬
及上年度營收相關資料,其未依本要點辦理者,本部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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