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獎勵廉潔楷模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廉潔風氣,獎勵及表揚廉潔楷模,依
    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表揚獎勵對象為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員工。

三、前點人員前一年度內有下列各款具體事蹟之一者,得分別遴薦之:
    (一)維護政府採購品質:針對採購業務提出興利措施或預警作為;
          於專業性採購案件,獲採購主管機關選為優良採購人員或採購
          案件,或於採購程序中,發現異常或違失情事並能依法妥處者
          。
    (二)發掘或協辦貪瀆不法案件:配合辦理專案清查(稽核)作業、
          主動發現或提供資料,因而發掘或偵破貪瀆不法案件,或有效
          防杜弊端發生,對維護機關之廉潔形象,具有貢獻者。
    (三)行政透明節省公帑:研提具體業務防弊措施,如落實內部控制
          制度、陽光法案及提升行政透明度等經機關採用。執行職務時
          ,有效防止貪瀆舞弊或節省公帑,於機關廉潔風氣具有貢獻者
          。
    (四)強化機關安全及保密措施:協助辦理機關設施維護工作,落實
          資訊安全稽核,於防範公務機密外洩著有績效者。
    (五)其他廉潔事蹟:力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協助推動廉政
          宣導、廉能作為,對提升國家或機關(構)廉潔風氣及形象,
          具有貢獻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薦或參加審議:
    (一)最近三年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
          分。
    (二)最近三年考績曾列丙等。
    (三)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
    (四)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正由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調)查
          中、刑事法院審理或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尚未結案。
〔立法理由〕
修正第四款,說明如下:
一、為求明確並配合實際情形,依因違法失職等行為而受檢察機關或司法
    警察機關偵(調)查或刑事法院審理之態樣,修正相關文字。
二、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改制更名為懲戒法院
    ,修正機關名稱並酌修文字。

五、遴選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推薦
          本部獎勵廉潔楷模每年舉辦一次為原則。本部各單位及部屬各
          機關(構)應就前一年(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符
          合第三點獎勵條件之員工,填具「經濟部獎勵廉潔楷模推薦表
          」及「經濟部獎勵廉潔楷模實施要點推薦項目表」(如附表一
          、二),於每年度上半年規定期限內函送本部政風處彙辦,逾
          期視同放棄。
    (二)審查
          本部各單位及部屬各機關(構)提報「經濟部獎勵廉潔楷模推
          薦表」所列人員之廉潔事蹟,先由本部政風處初步審核是否符
          合本要點之規定後,再提請本部獎勵廉潔楷模評審小組(簡稱
          評審小組)進行評審。
    (三)評審
          評審小組由主任秘書、人事處、會計處、經濟法制司及政風處
          等單位主管五人組成,並由主任秘書擔任小組召集人,辦理評
          審事宜,本部政風處負責秘書作業,必要時得增加相關成員。
    (四)名額
          每次辦理評審,以擇優評定不超過十人由本部公開表揚為原則
          ,評審小組亦得斟酌廉潔事蹟適度增加名額。
    (五)核定
          經評審小組審定之廉潔楷模人員,由政風處簽報部長核定後,
          於公開場合予以表揚,頒發獎狀及新臺幣五千元等值之獎品,
          以資獎勵。
〔立法理由〕
配合經濟部組織改造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生效,修正第三款之經濟
部相關單位名稱,另酌修文字。

六、經本部及所屬機關(構)遴薦廉潔楷模,而未獲選者,得由原推薦機
    關(構)自行表揚獎勵。

七、評審人員如有行政程序法所定各項迴避事由,應行迴避。

八、受推薦人之推薦事蹟,如涉檢舉貪瀆不法等應行保密事項,應不予公
    開(或以化名代之),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廉潔楷模如發現有事蹟
    不實者,由本部撤銷之。

九、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立法理由〕
發生事故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