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作業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為利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執行經濟部(以下簡稱
    本部)採購稽核作業,有明確遵循機制,除應依照政府採購法、採購
    稽核小組組織準則及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辦理外,並配合實務需要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小組稽核委員及秘書組之分工:
    (一)稽核委員任務:
          1.承召集人之命,組成專案小組,就本部暨屬各機關(構)辦
            理採購案件進行稽核監督。
          2.主持稽核監督會議,綜理專案稽核監督相關事宜。
          3.就受派稽核監督之案件,如認有通知機關(構)針對採購標
            的進行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或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學
            者、專家提供諮詢意見或委託專業人士協助稽核之必要者,
            敘明理由經秘書組簽報召集人或其授權人核定後實施。
          4.稽核監督完成後撰擬稽核監督報告,專案稽核於赴招標機關
            (構)完成現地稽核十五工作日內、書面稽核及政府電子採
            購網查察於採購文件送達稽核委員三十工作日內向稽核小組
            提出。
          5.參與定期稽核委員會議,或必要時會同審議各委員提出之專
            案稽核監督報告及其他有關事項。
          6.對於採購稽核業務之推動與興革,提供專業諮詢意見。
          7.其他與採購稽核業務有關之事項。
    (二)秘書組任務:
          1.檢舉專線電話受理與處理。(除應告知其採購異議及申訴途
            徑外,並請其以書面傳真、郵寄或電子傳送)
          2.受理民眾或廠商有關採購之檢舉、陳情案。
          3.針對媒體及民代關切案件中篩選異常採購案。
          4.透過政府採購公報或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篩選異常採購案
            。
          5.協調本部各相關單位蒐集提供稽核資料,並予彙整、篩選。
          6.蒐集每月採購稽核案件資料,簽請召集人、副召集人或授權
            執行秘書指派稽核委員執行稽核工作。
          7.稽核委員會議議事安排及記錄。
          8.配合稽核委員聯繫受稽核單位,安排稽核日期、地點等相關
            事宜。
          9.彙整書面稽核、專案稽核及政府電子採購網查察之稽核監督
            報告,對於配查案件如有延宕情事,應稽催通知配查稽核委
            員,以確實掌控稽核進度。
         10.就稽核監督報告所列疑義或缺失,函請受稽核單位限期提出
            檢討說明或採行改正措施。
         11.稽核監督成果後續行政事項(函送稽核監督報告、須移送司
            法機關續為處理之相關事宜,及受稽核監督機關(構)所提
            改正措施、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等事項之追蹤及列管)。
         12.稽核委員之派聘行政作業(稽核委員派聘時彙整基本資料送
            人事處辦理核發聘書)。
         13.提供外聘稽核委員必要之行政支援。
         14.本部稽核小組交辦之書面行政事項(預算、管考、業務報告
            、宣導)。
         15.定期向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彙報稽核監督成
            果及管考資料。
         16.其他與採購稽核業務有關之交辦事項。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部不再派兼稽查員,爰將現行規定本文及第二款有關稽查員規
    定刪除。
二、配合政府採購法子法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十三條規定,及經濟部
    採購稽核小組設置要點(以下簡稱稽核設置要點)第六點之修正,增訂
    政府電子採購網查察稽核案件型態,另對於稽核監督完成後提出稽核
    監督報告之時限由十五日修正為十五工作日,書面稽核及政府電子採
    購網查察於採購文件送達稽核委員三十日內向稽核小組提出修正為三
    十工作日,以兼顧稽核報告之品質及效率,爰修正第一款第四目。
三、現行第三款移列為第二款,配合增列「政府電子採購網查察」稽核案
    件型態,修正第九目,另酌作文字修正第十二目及第十三目以「稽核
    委員」為派聘及提供支援對象。

三、本小組就下列採購案件應加強稽核監督:
    (一)民眾或廠商檢舉、媒體報導或有資料顯示疑有違失或異常之採
          購。
    (二)決標標價偏低、履約進度明顯落後或多次、大幅變更契約之採
          購。
    (三)有資料顯示使用情形欠佳或閒置。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
          警示專區之異常採購案件。
    (五)其他經本部或工程會指定者。
〔立法理由〕
配合政府採購法子法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八條規定,修正稽核異常採
購案件之擇案原則,將現行規定第三款至第六款合併修正為第一款,現行
規定第七款修正為第四款、現行規定第一款及第二款合併修正為第五款,
另為加強稽核監督項目新增第二款及第三款。

四、稽核案件之受理原則:
    (一)應提供民眾或廠商多重受理管道,如:電話、傳真、電子信箱
          及陳情書收受等方式,並設專人處理,受理方式辦理採購機關
          (構)應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一併登載;各受理管道應保持
          暢通。
    (二)受理形式不拘,書面(陳情書、檢舉函、傳真)或電子郵件均
          可。惟檢舉人如係透過電話舉發不法採購案,宜請補具相關書
          面資料,俾利據以稽核監督。
    (三)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地址者,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
          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得不受理。惟其內容具體、可供查證者,
          應予受理。
    (四)採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其相關文件已遭檢調機關調閱者,
          得暫免予稽核監督。
    (五)如非屬所轄稽核監督範圍,宜迅速移請該轄採購稽核小組續為
          處理並副知陳情人或檢舉人。
    (六)廠商提出之檢舉,如係為確保其權益之救濟,而非以檢舉不法
          為目的,宜通知其循異議申訴管道救濟,並移請招標機關(構
          )續為處理。
〔立法理由〕
配合工程會網站之採購稽核概述第七點「稽核案件之受理原則」規定,修
正本點各款文字用語。

五、稽核案件之處理原則:
    (一)宜先取得採購案件之採購公告或招標文件(透過政府採購資訊
          查核系統或以廠商身分自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查詢,或由案
          件舉發人所提供之相關採購文件),俾供研判案情,並就現有
          資料發掘可能之缺失。
    (二)針對民眾(廠商)舉發事項發現可能之缺失予以稽核監督,如
          尚有發現其他異常情形,一併予稽核監督。
    (三)如仍有未明之處,以書面洽招標機關(構)進一步檢討釐清並
          提必要之佐證資料。
    (四)稽核監督所見缺失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者,將所違反之條項款
          或令(函)號敘明,如有必要,併引述法令內容;有政府採購
          錯誤行為態樣所定情形者,將該錯誤行為之態樣項次及其內容
          敘明;相關作業或行為雖未牴觸法令,但有不合理或未盡周延
          之處者,將其不合理或未盡周延處敘明。
    (五)稽核監督所見缺失,儘可能一次以書面函知招標機關(構)。
    (六)得視業務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提供諮詢意見
          ;必要時並得委託專業人士協助稽核。
    (七)遇機關(構)辦理採購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者,函知該機關
          (構)採行改正措施,並副知其上級機關(構)、主管機關及
          審計機關;違失情節重大者,應另通知機關(構)追究相關人
          員責任,並應就上述執行情形予以追蹤管制。
    (八)遇廠商涉及陪標、圍標或機關(構)人員涉及貪瀆、洩密、圖
          利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並副知法務部
          廉政署,以防杜犯罪。
    (九)處理結果宜回復檢舉人或陳情人,如無必要,建議無需將稽核
          監督經過鉅細靡遺告知。惟如檢舉人或陳情人要求提供稽核監
          督結果時,應留意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七節資訊公開及行政資
          訊公開辦法之相關規定。
    (十)人民陳情案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
          十三條之規定,得不予處理。
    (十一)應公正行使職權,不得有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四條所定
            各款情形之一。
    (十二)依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十五條及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規
            定,需迴避時應行迴避。
〔立法理由〕
一、依據工程會網站之採購稽核概述第八點「稽核案件之處理原則」及政
    府採購法子法「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十四條規定,修正本點文
    字用語。
二、為避免稽核發現採購缺失後,採購人員欠缺督促,難以避免採購缺失
    重複發生,爰修正第七款增訂副知主管機關,情節重大時,並應通知
    機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俾適時依權責對採購機關加強督導。
三、修正第八款之副知單位為法務部廉政署。
四、依據工程會網站之採購稽核概述第八點第九款至第十二款,修正第九
    款、刪除現行規定第十款,並新增修正規定第十款至第十二款。

六、本小組稽核監督案件,分為專案稽核案件、書面稽核案件及政府電子
    採購網查察案件:
    (一)專案稽核:
          1.處理原則:發現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
            者,或異常採購案件有實地專案稽核監督之必要者,得指派
            稽核委員進行專案稽核。由小組秘書組蒐集案件相關資料,
            簽請召集人、副召集人或授權執行秘書指派稽核委員執行專
            案稽核,制作稽核監督報告,並於完成現地稽核後十五工作
            日內逕送秘書組。
          2.分配原則:依委員工程、財物或勞務之專長分組後視個案類
            型指定專案稽核案件。
    (二)書面稽核:
          1.適用案件:採購有異常情形,且可藉由機關(構)提供之採
            購文件稽核監督其異常情形者,採行書面稽核。重點在於查
            核其採購流程,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得視需要至
            現場查核。由小組秘書組就所蒐集案件資料,簽請召集人、
            副召集人或授權執行秘書指派稽核委員執行書面稽核。
          2.洽招標機關(構)提出說明並提供必要之採購文件及往來文
            書,如檢舉內容屬貪瀆事項者,並應避免洩露陳情人或檢舉
            人身分,如非屬檢舉貪瀆事項,則仍循行政程序法規定處理
            。
          3.依前述處理原則稽核監督,將所見缺失函知招標機關(構)
            ,並副知其上級機關(構)及審計機關,隨文併請提出改正
            措施。
    (三)政府電子採購網查察:
          1.依據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招標期限標準、投標廠
            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等採購法相關規定查察有
            無缺失。
          2.利用電子查察表通知招標機關改正,並將改正情形回復;或
            逕函請招標機關改正見復。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刪除現行規定第一款每月專案稽核件數至少三件之規定,另配合實務
    運作及因應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十三條規定修正,對於稽核監督
    完成後提出稽核監督報告之時限由十五日修正為十五工作日。
三、刪除現行規定第二款每月書面稽核件數至少十件之規定,並酌作文字
    修正。
四、增訂第三款政府電子採購網查察稽核案件型態。

七、執行稽核監督時,由秘書組配合稽核委員聯繫受稽核單位,安排日期
    、地點等相關事宜,以利進行稽核監督作業。
    本小組進行稽核監督時,得不預先通知受檢機關(構)。
    稽核委員由本部所屬機關(構)同仁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費及
    交通費;但由本部以外之專家學者擔任者,則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
    通費。
    本部(含所屬機關、構)同仁兼任之稽核委員進行專案稽核時,循稽
    核小組體系運作,其差假程序依稽核小組書面通知向其所屬單位申請
    公假辦理,惟其稽核內容無須告知機關(構)。
    本部兼任之稽核委員可視案件情形請所屬機關(單位)指派協辦人員
    襄助採購稽核監督事宜。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修正第一項。執行稽核監督時,秘書組應配合之對象由指派之稽查員
    修正為稽核委員。
三、修正第三項。配合稽核設置要點第四點第二項規定修正,及依據行政
    院主計總處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九日主預字第一○四○一○二三三四號
    函所示,兼職人員,本部覈實支給交通費,惟不得另行支給雜費項目
    。
四、修正第四項。因應本部同仁兼任稽核委員辦理專案稽核,依據公務人
    員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係屬應本部邀請,參加與職務有關之活動,
    應以公假登記辦理。
五、為採購稽核業務順利推展並利於稽核經驗之累積、傳承,爰增訂第五
    項協辦人員襄助稽核業務。

八、稽核委員至採購機關(構)辦理稽核監督時,應主動出示稽核小組之
    書面通知及身分證明。受稽核單位應協助本小組辦理稽核監督,準備
    交通工具與適當稽核場所、備妥稽核案件相關資料,並配合稽核委員
    執行稽核監督工作之相關事宜,必要時得攜回受稽核單位之書面資料
    ,並得經秘書組簽報召集人或其授權人核定後,由本部以書面通知機
    關(構)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等。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九、秘書組應配合稽核委員將稽核監督報告所列缺失,經簽陳召集人或其
    授權人員核定後,函請受稽核單位限期改進;稽核案件缺失之改善情
    形,應簽會稽核委員,經稽核委員複審確認機關(構)已提出檢討說
    明或採行相關改進措施後,由秘書組簽陳召集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准
    予結案。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十、本小組發文,以本部名義行之。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十一、本小組稽核委員會議,以每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隨時召開
      之。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本部稽核委員會議現行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因考量實際需求及會
    議效率,修正為每年召開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