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處理陳情請願事件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依請願法、行政程序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
    件要點辦理。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二、目的:為有效處理人民至經濟部(下稱本部)人民陳情請願案件,建
    立陳情請願事件處理程序,並維護本部洽公民眾權益、鄰近地區安寧
    及本部秩序與安全。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三、業務分工:
    (一)權責單位(含本部所屬機關(構)):
          1.遇有醞釀陳情請願事件,應瞭解其原因、型態及訴求內容,
            並通報政風處及相關單位,俾利因應疏處。
          2.陳情請願事件採取處理方式及因應措施,原則應於一日前,
            研擬事件訴求回應資料,安排適當層級接見人員。
          3.接見人員於聽取相關訴求,應掌握重點、有效處理,避免使
            用刺激言語,將暴力衝突發生之可能,減至最低。
          4.陳情請願事項涉及本部所屬機關(構),本部權責單位,得
            要求所屬機關(構)指派相當層級人員,共同協助疏處或出
            席相關會議。
          5.陳情請願事件涉及跨業務性質或數個權責單位,由部、次長
            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單一權責單位協調處理。
    (二)政風處:
          1.掌握陳情請願事件之預警狀況,陳報部、次長,協調相關單
            位機先疏處。
          2.發生重大、非理性暴力或破壞事件之應變措施,聯繫警察機
            關掌握事件發展狀況,隨時通報。
          3.發生重大、非理性暴力或破壞事件,協調相關單位蒐證,並
            視狀況簽報部長核准,協助函請或配合司法機關辦理。
          4.適時將陳情請願事件之現場狀況,通報部、次長,並循廉政
            體系通報。
          5.陳情請願事件結束後,研判有無發生後續活動之可能,協調
            有關單位密切掌握、防範。
    (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古亭分隊(
          下稱保警隊):
          1.執行門禁管理作為,發生重大陳情請願事件,研議規劃本部
            同仁進出替代路線及派員指引。
          2.協調轄區警察機關支援警力及安全設施部署,發生重大、非
            理性暴力或破壞事件之蒐證、偵辦。
          3.聯繫警察機關掌握相關情資與即時通報。
    (四)綜合規劃司:
          1.新聞媒體記者之協調及管制。
          2.協助權責單位發布新聞。
    (五)國會聯絡組:
          1.適時與中央民意代表進行事前、事後之協調聯繫、溝通說明
            ,協助掌握陳情請願相關訴求內容。
          2.中央民意代表之現場接待。
          3.協助現場掌握陳情訴求。
    (六)秘書處:
          1.安排接待場所及支援相關庶務。
          2.重大、非理性暴力或破壞事件,有其毀損公物時,蒐集相關
            事證簽報部長核准,函請或配合司法機關辦理。
          3.陳情請願事件結束後之本部設備及物品復原。
〔立法理由〕
一、因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組織編制變更,其原第二大隊第
    三中隊古亭分隊,業更名為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古亭分隊,爰修正第三
    款相關名稱。
二、配合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於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組織改造,
    業務分工調整及單位改制,爰修正第四款所定相關新聞事項之本部職
    掌單位為綜合規劃司,與第六款所定相關接待場所、設備及物品之庶
    務管理等事項之本部職掌單位為秘書處。
三、另酌修第一款文字。

四、陳情請願處理程序(流程圖如附件):
    (一)重大陳情請願事件:大型聚眾、圍堵抗爭、暴力衝突或違法之
          陳情請願事件,除依請願法、集會遊行法規定,應由轄區警察
          機關依法處理;本部相關單位處理程序如下:
          1.事前階段:
           (1)政風處協同保警隊蒐集陳情請願事件之預警情資,研判確
              有發生之虞,應即時通報部、次長、權責單位及轄區警察
              機關,預作因應處理。
           (2)權責單位準備陳情請願訴求主題之回應資料,並事前預擬
              新聞稿,綜合規劃司協助發布新聞。
           (3)重大陳情請願事件,經政風處研判影響機關安全,應研擬
              相關應變計畫或措施,防止危害發生。
          2.事中階段:
           (1)陳情請願人民(團體)聚集本部大門前,保警隊及轄區警
              察機關負責現場秩序維護及道路行車安全,應綜合狀況及
              警方指揮官判斷,關閉大門。
           (2)陳情請願人民(團體)於本部正門前,宣讀訴求主題、演
              講或召開記者會,權責單位應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至大
              門口待命,並於陳情請願人民(團體)訴請本部派員接見
              時,協請警察機關派員陪同到達現場,接見陳情請願人民
              (團體)及受理陳情書。
           (3)權責單位於現場受理陳情書,回應陳情事項,言詞表達應
              委婉,避免直接刺激群眾或發生口角衝突。
           (4)陳情請願人民(團體)不願意接受上述之處理模式,情緒
              激憤,難以疏處,經權責單位同意後,陳情請願人民(團
              體)得推派代表進入本部溝通,代表人數不超過十人為原
              則。
           (5)陳情請願事件,演變為暴力抗爭活動、妨害交通、妨害自
              由、妨害公務等違法行為,政風處、保警隊應與轄區警察
              機關聯繫協調,依法處理。
           (6)陳情請願事件,媒體至本部採訪,綜合規劃司應派員至現
              場協助新聞採訪及管制。
           (7)陳情請願事件,中央民意代表至現場關心,國會聯絡組應
              派員至現場接待及協調聯繫、溝通說明。
          3.事後階段:
           (1)陳情請願事件之發生原因、處理經過,綜合規劃司協助權
              責單位適時發布新聞稿;對於媒體不實報導、扭曲事實真
              相,權責單位應立即澄清回應。
           (2)權責單位及政風處應研判有無發生後續活動之可能,協調
              警察機關及有關單位密切掌握及防範。
           (3)權責單位及政風處應適時掌握事件之處理狀況、針對本部
              承諾事項之回應、媒體報導及輿情反映,陳報部、次長,
              並納入事後檢討參考。
           (4)陳情請願事件,演變為暴力抗爭活動、妨害交通、妨害自
              由、妨害公務等違法行為,轄區警察機關會同保警隊依法
              偵辦;如需配合司法偵辦或提供破壞公物相關事證,秘書
              處會同政風處辦理。
           (5)必要時,召開檢討會議,邀集相關單位對陳情請願事件之
              處理過程、優缺點、實際成效等事項,逐一確實檢討策進
              相關作為,作為修正狀況演練程序,增進處理效能。
    (二)一般陳情請願事件:單純、平和之陳情請願事件,陳情請願人
          至本部時,保警隊導引至會客室辦理登記,詢問陳情請願之訴
          求事項,並通知相關權責單位派員至會客室處理。
〔立法理由〕
一、配合現行第六點附件一所定「經濟部處理陳情請願事件之作業流程圖
    」,整併移列為本點附件,酌修本點序文文字。
二、第一款第一目之 2、第二目之6、第三目之1所定現行秘書室職掌之業
    務事項,及第一款第三目之 4所定現行總務司職掌之業務事項,分別
    修正為由綜合規劃司、秘書處負責之,理由同第三點說明二。

五、門禁管制:
    (一)平時門禁管制:
          1.保警隊平日執勤,應提高警覺及應變能力,確實管制人員及
            車輛進出,並檢視確認監視錄影功能之正常,發生突發狀況
            應即時通報及尋求協助。
          2.對於洽公之民眾、訪客,應詢問相關業務單位,確認其身分
            ,或請業務單位派員陪同。
          3.對於至本部參加研習、會議之人員,為正確及迅速辨識出席
            人員之身分,舉辦單位應通知出席者,攜帶開會通知單出席
            ;如無開會通知單之研習、會議,舉辦單位應提供出席人員
            名冊至會客室,協助保警隊辨識出席人員之身分。
    (二)陳情請願門禁管制:
          1.本部陳情請願之場所,原則規劃於正門口之人行道,發生陳
            情請願事件,協調轄區警察機關派員協助維護現場秩序,確
            保本部設施及人員之安全。
          2.重大陳情請願事件,保警隊應立即關閉大門,嚴格管制相關
            人員及車輛進出本部,並禁止進入本部中庭或辦公區域。
          3.陳情請願之人員或車輛,占用本部中庭或辦公區域,經報請
            部、次長同意,保警隊及轄區警察機關依其相關規定,適時
            排除之。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