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石油業者儲油設備,應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實施油
  槽外部及內部檢查並作成紀錄。
  石油業者應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油槽年度維修檢查計畫,並於
  每年三月底前將前一年之油槽維修執行情形、代檢機構檢查紀錄文件影
  本,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油槽外部檢查應每二年實施一次。
  油槽新建完工達十年者,應即實施內部檢查,其後每五年應實施一次。
  但經第一項代行檢機構認定得延長其後每五年之檢查年限者,得檢具評
  估報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
  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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