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下礦場煤塵防範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9月19日

所有條文

壹、本要點依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九十四條訂定。
貳、實施煤塵採樣之時間、地點及分析方法如下
  一、採樣時間:
    (一)採煤面之卸煤口及出風口:每日實施。
    (二)敘坑道、巷道及回風道:每月分上、下期各實施一次。
  二、採樣地點:
    (一)採煤面之卸煤口及出風口。
    (二)敘坑道、巷道及回風道。
  三、採樣方法:
    (一)在坑道斷面:以寬度二十分以上之帶狀、沿頂磐、側壁(支架
      上同)採取所有之堆積煤塵,路面(坑道底磐)之堆積煤塵須採取
      二公分深度。
    (二)採樣應從氣流下方處(下風側)依次向上方處(上風側)採取
      ,並應採取防止受氣流影響之措施。
  四、分析方法:
    (一)以比色管比色,鑑定其石粉含有率是否符合規定。
    (二)凡以比色法比色結果,石粉量在總塵量中之含有率不易分辨,
      應再以燒化法分析其不燃性物質含量。
    (三)前列分析結果應作成紀錄。
    (四)礦場應備置煤塵與石粉混合之比色管並懸掛於辦公室易見處所
      ,及製作石粉量在總塵量佔百分之七十五之比色管,供每位礦場安
      全管理人員使用。
參、設置灑水、噴霧設施之水壓及量如下:
  一、設置灑水設備時:
    (一)應使煤炭含水量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即以手掌握壓能成塊狀,
      使煤塵不致再度飛揚之充分濕潤程度。
    (二)應使煤車所載煤炭表面下十公分以內之煤炭充分濕潤(含水量
      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轉運至下一集運站時,煤塵不致再度飛揚
      為度。
  二、設置噴霧設備時:其水壓應為每平方公分三公斤以上,供水量應為
    每分鐘十公升以上。
  三、使用煤壁注水法者:應使煤炭於卸煤時能充分濕潤(含水量達百分
    之二十以上),而煤塵不致飛揚者為度。
肆、防止煤塵爆炸之傳播各項措施設置地點如下:
    以生產巷道為主之各相關作業場所出入口及各斜間之搬運平路,應擇
  用適當之石粉棚或水棚、石粉密集地帶、水幕等設施,以防止煤礦爆炸
  產生之傳播。
伍、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主管機關得視礦場實際情形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