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辦理違反礦場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罰鍰金額裁罰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為執行礦場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之罰鍰,訂定本要點。

二、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認有依法執行罰鍰之必要時,應填送
    「違反礦場安全法罰鍰處分書」及「繳款通知單」通知被處分人,並
    限於收到處分書之日起二十日內前往指定金融機構繳納。

三、違反本條罰鍰金額裁罰基準表如附表。

四、凡違反上列條文情節嚴重者,其罰鍰金額得由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
    管理中心依礦場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從重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