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規定依據:
1.事務管理手冊車輛管理第 18條第6項:「各機關人員因公外出,如
有大眾運輸工具可資搭乘者,應儘量乘用大眾運輸工具。」
2.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 8點第1項第2
款:「短程洽公得覈實報支短程車資,並鼓勵搭乘大眾交通工具。
」
3.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第2項後段:「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
,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
支。」
〔立法理由〕 修訂第一點第 2款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引用
之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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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為統一規範同仁請領短程車費及簡便作業流程。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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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程序:
1.本中心同仁外出洽公有搭乘交通工具時,應於洽公事畢後,填具「
短程車費報支單」(附件 1),如有數人共乘時,應於備註欄加具
共乘人員姓名;如係處理急要公務加班已無公車行駛者,應於備註
欄加具加班退離時間,經由科長審核後,並以組室為單位,每月彙
集同仁「短程車費報支單」造具「短程車費印領總表」(附件 2)
,送交秘書室轉主計室付款;如使用行政院主計總處經費結報系統
報支,依經費結報相關規定辦理。
2.如係搭乘公車、捷運等大眾運輸工具者無需取據;如係搭程計程車
以取據為原則;如計程車未能提供車資收據時,請搭乘同仁於短程
車費報支單內敘明無法取得單據原因。
3.計程車之搭乘,公出地點為同一目的地時,請同仁儘量以共乘方式
辦理。
〔立法理由〕 1.本中心組織調整於112年9月26日施行,爰配合修訂核定報支作業程序機
關名稱。
2.本中心新北辦公室使用行政院主計總處開發之經費結報系統報支短程車
費,爰配合增訂第三點第1款後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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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作業程序於簽奉中心主任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 本中心組織調整於102年9月26日施行,爰配合修訂機關首長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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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附件)
1.短程車費報支單
2.短程車費印領總表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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