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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業用戶電度表檢驗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非定期檢驗及評定檢驗如由用戶申請者,其費用應由用戶負擔,但檢驗 結果,電度表確有第十條所列不準確之情形者,其費用應由電業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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