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業用戶電度表檢驗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辦理檢查或檢驗,應有正式紀錄,載明電度表式樣﹑號數﹑檢查或檢驗
  日期及檢查檢驗結果。
  前項紀錄應由辦理檢查或檢驗之機構保存五年以上,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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