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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業用戶電度表檢驗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辦理檢查或檢驗,應有正式紀錄,載明電度表式樣﹑號數﹑檢查或檢驗 日期及檢查檢驗結果。 前項紀錄應由辦理檢查或檢驗之機構保存五年以上,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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