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業用戶電度表檢驗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用戶電度表之檢驗,分左列五種:
  一﹑初裝檢驗:於電度表裝用之前,由電業辦理之,未經檢驗之電度表
      不得裝用。
  二﹑定期檢驗:於電度表裝用後,由電業辦理之,低壓電度表容量在一
      二0安以下者每七年至少檢驗一次;
      低壓電度表容量超過一二0安及高壓電度表,每五年至少檢驗一次
      。
  三﹑非定期檢驗:於電度表使用期間,電業或用戶認為有疑義時,由電
      業辦理之。其出於用戶之申請者,電業應於申請後十日內辦理之,
      並應通知用戶到場作證。
  四﹑抽查檢驗:由省(直轄市)度量衡檢定所或縣市度量衡檢定分所或
      各該檢定所或檢定分所委託之機構辦理。
  五﹑評定檢驗:用戶於電度表使用期間,對於定期檢驗或非定期檢驗之
      結果發生疑義時,省(直轄市)度量衡檢定所或縣市度量衡檢定分
      所,或各該檢定所或檢定分所或檢定分所委託之機構因用戶之申請
      由其自行辦理之,該機構應於收到用戶申請後十日內,會同電業及
      用戶辦理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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