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各種出租器材之租費,除有特別規定外,其租費自提貨日起算至辦妥器材
退回手續日止,每月租費按租用器材市價百分之二計算。
起租或退租月份,租用日數不滿三十日或租用器材於月中變更容量或數量
時,當月份租費應按實際租用日數,每日以三十分之一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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