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停止供電或限制用電時,除可歸責於用戶之
原因者外,按下列方式扣減電費,賠償用戶停電損失:
一、高壓以上電力用戶
    (一)扣減電費金額=基本電費×3%×停電時數
    (二)停電時數計算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二)

    (三)受低頻電驛控制之特高壓用電用戶,如低頻電驛動作,其扣減
          電費金額=基本電費×3%×低頻電驛動作次數。
    (四)限制用電時,在限制用電期間之基本電費按實際用電最高需量
          計算。
二、包用電力、低壓電力及表燈(住商)時間電價用戶
    (一)扣減電費金額=基本電費(或包制電費)×1/30×停電日數
    (二)停電日數計算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三)

    (三)如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電源不足停止供電時,其扣減電費
          金額=基本電費(或包制電費)× 3%×停電時數,停電時數比
          照前款高壓以上電力用戶計算。
三、包燈及表燈(住商)非時間電價用戶
    (一)扣減電費金額=底度費(或包制電費)×1/30×停電日數
    (二)停電日數計算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四)

    (三)如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電源不足停止供電時,其扣減電費
          金額=底度費(或包制電費)×4%×停電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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