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新增設用戶基於用電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其建築基地或建築物
內設置適當之配電場所及通道,無償提供本公司裝設供電設備,如未設置
,本公司得拒絕供電:
一、新設高壓用戶。
二、本公司各區營業處公告實施地下配電地區新設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
    2,000平方公尺以上,或新設建築物在六樓以上且其總樓地板面積在1
    ,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前款規定以外地區,新設建築物在六樓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在 2,000平
    方公尺以上、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之工業區(用地)內之建築物總
    樓地板面積在 2,000平方公尺以上、或應開發單位(或用戶)要求或
    政府指定必須地下配電者。
四、新增設低壓用戶採三相三線式380伏特或三相四線式220/380伏特供電
    者。
五、用戶用電因高壓改低壓、低壓改高壓、高壓分戶或增設、或低壓契約
    容量增設後在 100瓩以上,如供電設備設置需要,須新設或擴大配電
    場所者。
本公司各區營業處公告實施地下配電地區新設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未達前
項第二款規定,鄰近無主管機關同意供設置供電設備之場所,且技術上無
可供引接電源之適當供電設備者,得與起造人協商並獲同意後,設置配電
場所及通道。
本規章所定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及層數等,均以同一建造執照內之記載為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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