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冷凍空調業申請許可經審查合格後,主管機關應發給登記證書,將許可
  登記事項公告,並通知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冷凍空調業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
  個月,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換領登記證書;逾期未申請展延或展延
  審查不合格者,原登記證書於登記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前項展延審查項目為申請書表所載事項及最近一期完稅證明。
〔立法理由〕
  一、為利於管理,確保有效掌握冷凍空調業之狀況,爰於第一項規定,
      有資料異動時,主管機關應通知冷凍空調工程業同業公會。
  二、為確保工程品質,提高節約能源使用效率,爰規定冷凍空調業登記
      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前應檢具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
      展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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