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冷凍空調業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18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冷凍空調業辦理下列事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
  :
  一、申請許可。
  二、申請、變更或換領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

  冷凍空調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換領或補發冷凍空調業登記證
  書者,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