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指產業園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建築物及設施
之維護費用(本費率適用產業園區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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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購土地按下列規定徵收其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
(一)土地面積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下者,按每月每平方公尺徵收新臺
幣零點五五五元。
(二)土地面積超過二千平方公尺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下者,除二千平
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款徵收外,其超過部分,每月每一百平
方公尺徵收新臺幣三十八元(未滿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比例計
徵)。
(三)土地面積超過一萬平方公尺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下者,除一萬平
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二款規定徵收外,其超過部分,每月每
一百平方公尺徵收新臺幣三十四元(未滿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
比例計徵)。
(四)土地面積超過五萬平方公尺在十萬平方公尺以下者,除五萬平
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三款規定徵收外,其超過部分,每月每
一百平方公尺徵收新臺幣三十元(未滿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比
例計徵)。
(五)土地面積超過十萬平方公尺在十五萬平方公尺以下者,除十萬
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四款規定徵收外,其超過部分,每月
每一百平方公尺徵收新臺幣二十六元(未滿一百平方公尺部分
按比例計徵)。
(六)土地面積超過十五萬平方公尺在二十萬平方公尺以下者,除十
五萬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五款規定徵收外,其超過部分,
每月每一百平方公尺徵收新臺幣二十一點五元(未滿一百平方
公尺部分按比例計徵)。
(七)土地面積超過二十萬平方公尺在二十五萬平方公尺以下者,除
二十萬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六款規定徵收外,其超過部分
,每月每一百平方公尺徵收新臺幣十七點五元(未滿一百平方
公尺部分按比例計徵)。
(八)土地面積超過二十五萬平方公尺在三十萬平方公尺以下者,除
二十五萬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七款規定徵收外,其超過部
分,每月每一百平方公尺徵收新臺幣十三點五元(未滿一百平
方公尺部分按比例計徵)。
(九)土地面積超過三十萬平方公尺者,除三十萬平方公尺以下部分
,按前八款規定徵收外,其超過部分,每月每一百平方公尺徵
收新臺幣九點五元(未滿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比例計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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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購建築物按下列規定徵收其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
(一)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每月徵收新臺幣三百五十
五元。
(二)樓地板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除三百
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款標準徵收外,其超過部分,每月每
一百平方公尺徵收新臺幣四十三點五元(未滿一百平方公尺部
分按比例計徵)。
(三)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在七百平方公尺以下者,除五百
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二款徵收,其超過部分,每月每一百
平方公尺徵收新臺幣三十八點五元(未滿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
比例計徵)。
(四)樓地板面積超過七百方公尺在九百平方公尺以下者,除七百平
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三款徵收外,其超過部分,每月每一百
平方公尺徵收新臺幣三十四元(未滿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比例
計徵)。
(五)樓地板面積超過九百平方公尺在一千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者,除
九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四款徵收外,其超過部分,每月
每一百平方公尺徵收新臺幣二十九元(未滿一百平方公尺部分
按比例計徵)。
(六)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千一百平方公尺者,除一千一百平方公尺以
下部分,按前五款徵收外,其超過部分,每月每一百平方公尺
徵收新臺幣二十四點五元(未滿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比例計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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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社區用地土地或其上建築物者,其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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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使用人得採預繳方式為之,一次預繳六個月期
以上者,其費率按應繳總額百分之九十七點五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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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本費率逐年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
之上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與前年同期調整幅度之比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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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得依政策需要或其他特殊情事,提出本費率計
收優惠調整方案,經陳報經濟部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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