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永續工業區潔淨水環境計畫工程督導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公
    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五點及相關規定,為確保工程施
    工品質、勞工安全、環境保護與施工進度,以達預期之執行績效,特
    訂定本工程督導小組作業要點。

二、組織
    為督導工程施工,特設「工程督導小組」(以下簡稱小組),置召集
    人一人,綜理小組督導作業,副召集人一名,襄理召集人綜理督導作
    業,推動督導相關事務督導小組置委員若干人。
    督導委員除由本局業務組、工業區管理處及工業區環境保護中心具有
    工程專業知識人員擔任外,並由工程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所建置之專
    家名單中遴選之。

三、督導範圍及對象
    (一)本局所屬永續工業區潔淨水環境計畫工程。
    (二)督導對象為本局所轄工業區服務中心、聯合污水處理廠、永續
          工業區潔淨水環境計畫推動辦公室、設計監造單位與施工廠商
          。

四、督導方式
    工程督導採不定期方式辦理,其頻率與加強督導選樣原則如下:
    (一)督導頻率
          工程標案以工期內督導一次為目標,而加強督導之工程則視需
          要為優先督導對象。
    (二)加強督導工程選樣原則
          1.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
          2.提出契約變更或工期展延之工程。
          3.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之工程。
          4.全民督工案件工程。
          5.發生居民抗爭或履約爭議之工程。
          6.決標比偏低(低於底價80%者)有降低品質疑慮之工程。

五、內容
    (一)工程文件督導
          1.工業區服務中心及聯合污水處理廠:
           (1)工程招標契約之品管費用或比率、材料設備之檢驗費用與
              監造單位材料設備之抽驗費用之編列。
           (2)契約、圖說規範、工程履約、變更設計、修正預算、決算
              與其他相關文件及紀錄是否齊備。
           (3)材料設備核定、品質督導與督導缺失追蹤改善紀錄等。
           (4)工程估驗、請(付)款及預算等文件紀錄。
           (5)爭議處理、工程施工災害、管線協調作業及界面協調等文
              件紀錄。
          2.永續工業區潔淨水環境計畫推動辦公室:
           (1)組織、設計監造文件與監工日報核定紀錄。
           (2)施工廠商文件與材料設備與施工抽(查)驗紀錄備查。
           (3)變更設計與工期展延審查紀錄、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4)施工督導查核與缺失改善追蹤管制等文件紀錄。
          3.監造單位:
           (1)監造組織、監造計畫內容、監工日報填寫、施工進度監督
              等文件紀錄。
           (2)進度控制、工程保險及界面協調等文件紀錄。
           (3)變更設計、工期展延、品質稽核、施工廠商文件審查紀錄
              。
           (4)材料設備與施工抽(查)驗紀錄、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缺
              失改善追蹤管制及文件紀錄。
          4.施工廠商:
           (1)品管組織、施工計畫、品質計畫、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交
              通維持計畫與剩餘土方處理計畫等內容。
           (2)材料施工檢驗、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
              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3)施工進度管理、趕工計畫、施工日誌、月報填寫、專任工
              程人員督導紀錄等文件紀錄。
           (4)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工程剩餘土石方等執行情
              形及記錄。
    (二)施工督導
          1.檢討潔淨水環境計畫工程整體執行及督導辦理情形。
          2.審閱督導工程三級品管執行情形文件紀錄及進度執行情形。
          3.工地現場督導施工品質、勞工安全、環境保護等事宜。
          4.整理督導缺失通知監造單位,並要求回報缺失改進情形至改
            善完成為止。

六、督導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時,應加以紀錄:
    (一)工程規劃設計、生態環保、材料設備、圖說規範、變更設計等
          有缺失。
    (二)永續工業區潔淨水環境計畫推動辦公室;監造單位之技師、現
          場人員;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或非營造業廠商之負責人或專
          業技師)、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及勞工安全
          衛生管理人員等執行職務時,有違背相關法令契約規定。

七、督導扣點
    (一)召開督導小組扣點會議前先行清場,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
          核品質缺失扣點表」之扣點範圍,討論所記錄品質缺失情形決
          定扣點點數。無需扣點者,亦請填寫該表留存備查。
    (二)扣點點數應於督導紀錄註明和附上扣點缺失照片。

八、督導缺失之追蹤管制
    (一)受督導單位實施缺失矯正與預防措施,應填寫工程施工督導改
          善對策及結果表、檢附佐證資料或照片,及將懲罰性違約金罰
          款辦理情形於期限內報本局備查。
    (二)本局業務組就受督導單位填報之矯正、原因分析、預防措施及
          追蹤矯正等,審查認可後予以結案;需改善時應持續辦理追蹤
          ,直至結案為止。

九、不符合事項改善期限之管制
    不符合事項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時,受督導單位應向本局申請展延,
    展延改善期限最長不逾三週(日曆天)為原則,改善期限展延以一次
    為限。

十、督導考核成績等第與獎懲
    (一)督導考核成績等第種類:考核成績分優、甲、乙、丙、丁等五
          級,
          優等-考核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丁等-未滿六十分者
    (二)管理機構督導考核成績:依「本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工作績
          效考核實施要點」規定,由工業區管理處及工業區環境保護中
          心,按督導考核成績等第及工業區服務中心、聯合污水廠個別
          貢獻度,納入工業區服務中心及聯合污水廠平時考核成績,並
          由本局業務組納入年終考核成績;工業區管理處及工業區環境
          保護中心督導考核成績,則由本局依其所轄工業區服務中心及
          聯合污水廠年度整體表現,納入專案考核成績。
    (三)人員獎懲標準如下:
          1.督導考核成績列優等者,最高得記功一次。
          2.督導考核成績列甲等者,最高得記嘉獎二次。
          3.督導考核成績列乙等者,不予獎勵。
          4.督導考核成績列丙等者,最高得記申誡一次。
          5.督導考核成績列丁等者,最高得記過一次。
    (四)不符合事項逾期未改善完成者,應檢討責任歸屬並對相關人員
          予以適當懲處。
    (五)施工廠商未依圖說施工、工程品質不良、不符合事項未符合規
          定辦理或逾期未改善者,依契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