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一、本規範為防止低酸性食品罐頭因調理、封蓋或殺菌處理不當,可能引
起對公共健康之危害而訂定。
二、本規範適用於低酸性非酒精飲料或水活性高於0‧八五之低酸性食品
罐頭,對內容物非均一的產品,以最高水活性為依據。
三、本規範所稱低酸性食品罐頭,係指其內容物達到平衡後,PH高於四
‧六,包裝於密封容器,而於裝罐前或後行加熱殺菌處理保存者。
四、本規範所稱水活性,係指食品之水蒸汽壓除以在同一氣壓溫度下純水
之水蒸汽壓所得之商。
五、本規範所稱密封容器,係指密封後可防止微生物侵入之容器,包括金
屬容器、玻璃容器、塑膠容器及積層容器。
六、本規範所稱加熱殺菌處理,係指一般所稱之商業殺菌(Commercial S
terilization),其殺菌處理程度,必須使殺菌處理後之食品不含(
二)正常商業儲藏及無冷藏狀況下可生長之微生物。(三)有害人體
健康之微生物及其孢子。
貳、產品之調製
一、原料:
(一)進廠原料應予檢查,不合衛生者,不得用於加工。
(二)進廠原料之檢收,應在與加工場隔離之場所行之。
(三)原料及半成品在殺菌前之存放,應在細菌不易生長之條件下行之。
二、殺菁:
(一)罐頭食品之製造,若必須加熱殺菁時,應在設定之殺菁溫度與時間
下行之。殺菁完畢,應迅速冷卻,或立即作次一步驟之加工,不可
拖延,如果使用冷水冷卻時,其用水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標準。
(二)為控制殺菁機中耐熱性細菌之生長與污染,殺菁作業溫度不得低於
設定之溫度,並應注意殺菁機之清洗,如用熱水殺菁時,應經常補
充熱水及換水,以減少殺菁水被污染。
(三)殺菁後之食品在裝罐前,若必須加以洗滌時,洗滌用水應符合飲用
水標準。
三、裝罐:
產品之裝罐,不論使用機械或人工,必須加以控制,以確保其符合原
來設計殺菌方法之裝罐量。
四、脫氣:
裝罐後之脫氣,必須加以控制,以符合原來設計殺菌方法之要求,脫
氣方法得使用機械真空脫氣、加熱脫氣、加熱湯液或蒸汽噴氣脫氣達
成之。
參、殺菌設備與方法
一、靜置式殺菌釜蒸汽加壓殺菌:(見圖一及二)
(一)玻璃水銀溫度計:
1.每一釜必須至少裝置一具指示刻度在攝氏0‧五度的水銀溫度計,
其長度至少一七七公厘(七吋),範圍不超過五十五度,例如八0
度至一三五度、九0度至一四五度等。
2.在裝置前必須送經政府認可的機構校正,以後每年必須至少校正乙
次,校正機構應保存所有校正資料。
3.溫度計應貼附最近校正日期的標誌,並附有校正資料。
4.水銀柱斷離時,必須更換。
5.必須裝在操作者易於正確視讀的位置。
6.感溫管必須裝在釜殼內或溫度井(如圖三)內,套管或溫度井與釜
殼焊接口之口徑必須不小於十九公厘(四分之三吋),如裝於溫度
井內者,溫度井內必須裝一個不小於一‧六公厘(十六分之一吋)
的洩汽栓。
7.殺菌過程中,必須以水銀溫度計之指示溫度為殺菌溫度,不得以錄
溫儀之紀錄溫度代替。
(二)自動溫度記錄儀:
1.每一釜必須裝置一具準確的自動溫度記錄儀,其記錄表在使用的殺
菌溫度攝氏五度範圍內之刻度,每格不可超過一度;在殺菌溫度攝
氏十度範圍內之刻度,每吋不可超過二十五度。
2.記錄器應有預防非殺菌管理人員任意調整的措施,例如:加鎖或貼
警告標示等方式。
3.感溫管必須裝在釜殼內或溫度井內,如裝於溫度井內者,溫度井內
必須裝一個不小於一‧六公厘(十六分之一吋)的洩汽栓。
4.殺菌過程中,其記錄溫度應調到與水銀溫度計一致,但不得高於水
銀溫度計所顯示之溫度。
(三)壓力錶:
1.每一釜應有一具壓力錶,其刻度盤直徑不小於一一四公厘(四又二
分之一吋)讀數範圍0~三‧五kg/cm,錶上刻度應能指示0‧一k
g/cm。
2.其精度必須每年至少校正乙次。
3.壓力錶應裝於具有環形彎轉的連管上。
4.壓力錶示度不可作為殺菌操作的依據。
(四)自動蒸汽控制器:
1.每一釜均應裝置自動蒸汽控制器。
2.未裝自動控制器而用人工操作時,每一釜應由一人負責操作,且於
殺菌過程中,必須於開始、中期及終了至少各檢視一次水銀溫度計
之溫度並作記錄。
(五)進汽管路:
1.進汽管路中最小管口(包括進汽管、管閥、接頭等)必須不小於一
吋管的內徑二十六公厘(截面積五三0平方公厘),參考表一規格
。
2.立式釜的進汽口應裝在釜底中央。
3.臥式釜釜長在九公尺(三十呎)者,進汽口應裝在釜中間(如圖四
),釜長超過九公尺(三十呎)者,應裝在兩個以上的進汽口,該
進汽口的裝置必須使釜內之熱分佈均勻。
(六)噴汽管及噴汽孔:
1.噴汽管係指連接進汽口而裝在釜內的蒸汽管路,其管的內徑應不大
於進汽管路之最小管口,參考圖四說明。
2.臥式釜的噴汽管必須伸及釜底全長,如圖四,其噴孔應有三排,一
排在噴汽管頂線呈四十五度夾角,每排孔數約相等,孔距應相同,
相鄰兩排之噴孔不得並排,應呈等距離相互錯開,如圖五。
3.立式釜的噴汽孔應在噴汽管頂線上或左右兩側上。
(僅限用於高壓蒸汽殺菌者)。
4.噴孔孔數之總截面積應等於進汽管路最小管口截面積的一‧五至二
‧0倍,表一係按進汽管規格舉例之噴汽孔孔數,供參考。
(七)洩汽栓:
1.口徑應不小於三‧二公厘(八分之一吋),溫度井所裝者除外。
2.在殺菌過程中,包括排氣、升溫、殺菌期間,必須保持全開。
3.臥式釜應裝在釜頂中心線距兩端三十公分(一呎)
以內,並且栓與栓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二四0公分(八呎),如圖
一。
4.立式釜必須裝在釜蓋上。
5.所有洩汽栓的位置必須能讓操作者看見蒸汽噴出,且不致傷及操作
者。
(八)排氣口:
1.排氣口的裝置必須能在殺菌開始前,將釜內空氣排除。
2.排氣管必須裝置閘式閥或旋塞閥,排氣時必須保持全開。
3.臥式釜必須裝在釜體頂部,立式釜必須裝在釜蓋上。
4.排氣管長度不得超過四十五公分(一‧五呎),若排氣管路長度超
過四十五公分時,其超過四十五公分的部份,必須使用管徑比排氣
管大的排氣連管,排氣管應伸入連管內,且於連管底部必須有冷凝
水排除裝置。
5.不可直接與密閉的排水管或溢流管連接。
6.一座臥式釜上數個排氣口連接排氣主管時,主管上必須裝置閘式閥
或考克閥,其截面積必須大於連接之排氣口之總截面積。
7.連接數個殺菌釜排氣口或排氣主管之總管其截面積必須大於連接之
排氣口或主管之總截面積,且該總管上不得裝置任何控制閥。
8.不論以排氣管、排氣連管、排氣主管或排氣總管排氣,其排氣管路
出口必須直通大氣,且應避免彎曲及阻滯排氣。
9.排氣口裝置及排氣操作方法舉例如下:
蒸汽排氣法:
(1)三呎徑×五呎臥式釜:
規格:在釜體頂部中央裝設一個較進汽口大的排氣口,排氣管
上裝置閘式閥,排氣管口直通大氣。
排氣法:排氣時,排氣閥全開,排氣至少五分鐘,釜殼內溫度
至少須達攝氏一0五度,或排氣六分鐘,釜內溫度至少須達攝
氏一0四度。
(九)殺菌籃筐及罐頭排放方式:
1.殺菌籃筐必須以平條鐵、沖孔金屬板或其他適當材質製作,若其底
部用沖孔板時,其沖孔孔徑應等於二十五公厘(一吋),相鄰兩孔
孔心距為五十公厘
(二吋),或沖孔平均分佈,孔口大小一致,且孔口總截面積不小
於板面積的百分之三十六。
2.若各層籃筐間使用隔板時,其隔板必須沖孔,孔徑規格同節1.節
,若籃筐以沖孔板製作時,筐底不得使用沖孔隔板以免妨礙蒸汽流
通。
在預定殺菌方法中,設定有罐頭排放方式者,殺菌時罐頭排放方式
必須與設定方式相符。
(十)籃筐支架:
1.立式釜釜底必須有籃筐支架。
2.釜內底部不可裝設擾流板。
(十一)安全閥:
1.每一釜必須有一安全閥。
2.其口徑應不小於進汽管徑。
3.須遵照政府有關無火壓力容器之法令規章的規定。
(十二)冷卻作業:
1.冷卻在殺菌釜內施行時,臥式殺菌釜應經由頂部噴水管進水,立式
殺菌釜應由頂部進水,以使釜內罐頭均勻降溫為原則。臥式殺菌釜
的噴水管,應有三排以上之噴水孔向下噴水,管內應有適當水壓,
以確保冷水能充份且平均射及全部罐頭(如使用三排噴水孔時,居
中一排垂直向下,餘二排與其成四十五度夾角)。
2.進水管必須裝用適當管閥,如球閥(CLOBEVALVE)
或球塞閥(BALLVALEV ),不得有漏水現象,且不得使用閘式閥(
GATEVALVE)。
3.排水管之尺寸不得小於進水口之尺寸,使冷卻後能迅速排水。
4.空氣加壓冷卻用空氣管,其管閥規定同進水管。
(十三)殺菌釜用蒸汽主管之壓力,必須維持在六kg/cm2以上,其壓力錶
精度必須每年至少校正乙次。
(十四)影響殺菌重要因素(Criticalfactors ):對於預訂殺菌方法設
定的重要因素,必須以足夠之頻率加以測定並作記錄,以確保重要
因素都在預定殺菌方法之設定界限內。
1.所有熱分佈資料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對低酸性食品罐頭加熱殺菌
專門知識之單位或人員證明的排氣時間資料必須存檔。
2.預定殺菌法中,設定有最高裝罐量或固形量時,必須以適當頻率加
以測定並紀錄,以確保產品固形量不超過設定量。
3.預定殺菌方法中,設定有真空度時,必須以適當頻率(應不超過十
五分鐘)加以查讀及記錄其影響真空度的因素。如:真空封罐機的
真空度、封口前的中心溫度及裝量等,以確保其與預定殺菌方法中
設定者相符。
4.其他如上部空隙、粘度、初溫、升溫時間、顆粒大小、碎片比例等
預定殺菌方法中設定者,必須以適當之頻率加以測定及記錄。
二、靜置式殺菌釜熱水加壓殺菌:(見圖七及八)
(一)玻璃水銀溫度計:
1.必須符合參、一、(一)之1.2.3.4.5.6.7.的規定。
2.在殺菌過程中,其感溫管必須一直保持在水面之下,至少伸入水中
五公分(二吋)。
3.臥式釜的感溫管應裝在釜內水面與釜中心平面之間,以避免蒸汽直
接噴擊,立式釜應直接伸入釜殼內。
(二)自動溫度記錄儀:
1.必須符合參、一、(二)之1.2.4.的規定。
2.臥式釜的感溫管應裝置在水銀溫度計的感溫管附近。
3.立式釜的感溫管必須裝在釜底最下層籃筐下方,並須避免蒸汽直接
噴擊之區域內。
(三)壓力指示及控制裝置:
1.壓力錶必須符合參、一、(三)的規定。
2.釜內壓力控制:在溢流管上應裝一個可調整的壓力控制閥,如圖七
之4.─1.。
(四)自動蒸汽控制器:必須符合參、一、(四)的規定。
(五)水位計:
1.每一釜必須至少裝有一具可以判知釜內水位的裝置。
2.在升溫、殺菌及冷卻過程中,釜內水位內必須淹蓋最上層罐頭。
3.操作人員必須於殺菌前檢查水位及作記錄,並於殺菌中隨時檢查水
位。
(六)蒸汽之引入:
1.蒸汽必須自釜底引進,使釜內之熱分佈平均。
2.立式釜之蒸汽引入可用任何已被認可之方法使熱分佈平均。
3.臥式釜之噴汽管必須伸及釜底全長,噴汽孔必須平均分佈在噴汽管
上方。
(七)空氣之供應與控制:
1.不論立式或臥式釜,必須供應適當壓力及流量的空氣,其壓力應由
自動壓力控制器加以控制。
2.壓縮空氣管上必須裝止逆閥,以防止釜內的水逆流至空氣供應系統
。
3.在升溫、殺菌及冷卻過程中,應不斷保持水的循環,若使用空氣促
進水循環時,必須控制壓縮空氣閥前的壓力穩定,壓縮空氣應在釜
底蒸汽控制閥與進汽口間的蒸汽管上導入,且必須裝置兩個不同口
徑的固定孔度閥,如圖七,升溫時使用大口徑之固定孔度閥,殺菌
時使用小口徑的固定孔度閥,以保持不間斷的壓縮空氣進入釜內。
(八)水之循環:
1.採用水循環系統,促使熱分佈平均時,水必須自釜底抽出以泵浦打
至釜頂之噴水管再進入釜內,此噴水管應伸及釜體全長,噴水孔必
須平均分佈,孔之總截面積不可超過泵浦出水管的截面積。
2.釜底抽水口應裝有濾網,以避免碎屑進入循環系統。
3.循環泵應裝置指示信號,以便停止時,能被操作人員發現。
(九)殺菌籃筐及罐頭排放方式:
必須符合參、一、(九)的規定。
(十)籃筐支架:
1.立式釜必須有籃筐支架,但不可裝擾流板。
2.立式釜殼內側應有籃筐導軌,使釜壁與籃筐間約有四公分(一又二
分之一吋)的間隙。
(十一)釜內上部空隙:在水面與釜頂間,應保持足夠的上部空隙,以便
控制釜內壓。
(十二)冷卻水供應:
1.立式釜之冷卻水應在上層罐頭與水面間導入。
2.臥式釜應在循環泵之吸水口導入,在冷卻水管中應裝置止逆閥。
(十三)排水閥:
必須使用無阻礙,不漏水的控制閥,並應在排水口內側裝置濾網。
(十四)影響殺菌的重要因素:
必須符合參、一、(十四)的規定。
三、非連續式轉動殺菌釜蒸汽加壓殺菌:
(一)玻璃水銀溫度計:
必須符合參、一、(一)的規定。
(二)自動溫度記錄儀:
必須符合參、一、(二)的規定。
(三)壓力錶:
必須符合參、一、(三)的規定。
(四)自動蒸汽控制器:
必須符合參、一、(四)的規定。
(五)洩汽栓:
必須符合參、一、(七)之1.2.3.4.的規定。
(六)排氣及排除凝結水:
1.每一殺菌釜在殺菌前,必須將釜內的空氣排除。
2.當進汽開始時,排水閥或洩栓應打開一段適當的時間,以排除凝結
水,並準備在操作過程中,繼續排除凝結水。
(七)殺菌釜轉速及記錄:
1.殺菌時,轉速必須符合預定殺菌方法上之規定。
2.每批罐頭殺菌時,必須記錄其殺菌釜轉速和殺菌時間,轉速記錄器
可用來作連續記錄。
3.轉速調整器必須有非殺菌管理人員不得任意調整的警告措施,如:
加鎖或貼警告標示等。
(八)影響殺菌的重要因素:
1.必須符合參、一、(十四)的規定。
2.殺菌釜轉動速度、上部空隙大小、罐頭排列方式必須設定為重要控
制因素。
四、非連續式轉動殺菌釜熱水加壓殺菌:
(一)玻璃水銀溫度計:
1.必須符合參、一、(一)之1.2.3.4.5.7.的規定。
2.其感溫管必須裝入釜殼內或溫度井內。
(二)自動溫度記錄儀:
1.必須符合參、一、(二)之1.2.4.的規定。
2.其感溫管必須裝入釜殼內或溫度井內。
(三)壓力錶:
必須符合參、一、(三)的規定。
(四)自動蒸汽控制器:
必須符合參、一、(四)的規定。
(五)空氣之供應與控制:
必須符合參、二、(七)之1.2.的規定。
(六)殺菌釜轉速及記錄:
必須符合參、三、(七)的規定。
(七)影響殺菌的重要因素:
必須符合參、一、(十四)的規定。
五、靜水壓殺菌釜蒸汽加壓殺菌:(Hydrostatic Retort)
(一)玻璃水銀溫度計:
1.必須符合參、一、(一)之1.2.3.4.5.7.的規定。
2.必須裝在蒸汽室靠近蒸汽與熱水界面處。
3.預定殺菌方法中設定有水塔的水柱應保持特定溫度者,在水柱底部
靠近自動記錄儀處必須裝置水銀溫度計。
(二)自動溫度記錄儀:
1.必須符合參、一、(二)之1.2.4.的規定。
2.感溫管必須裝在蒸汽室或與蒸汽室相接之溫度井內的水氣界面及塔
底罐頭最低的位置,如裝在溫度井內者,溫度井必須裝一個不小於
一‧六公厘(十六分之一吋)的洩汽栓。
3.預定殺菌方法中設定水塔的水柱必須保持特定溫度者,必須在靠近
每支水柱的頂部及底部裝置自動溫度記錄儀。
(三)壓力錶:
必須符合參、一、(三)的規定。
(四)自動蒸汽控制器:
每一釜必須裝置一具自動蒸汽控制器。
(五)排氣:
開始殺菌操作前,必須將釜內空氣排除。
(六)洩汽栓:
1.在蒸汽室進汽口相對處必須裝置一個口徑不小於六‧四公厘(四分
之一吋)的洩汽栓。
2.在排氣、升溫及殺菌過程中均必須全開。
3.其裝置位置必須讓操作者能看見蒸汽噴出。
(七)殺菌速度:
1.罐頭輸送速度必須在預定殺菌方法中設定,於殺菌開始及殺菌中每
四小時應檢查乙次,並作記錄。
2.應裝置自動停止裝置,在釜溫低於設定溫度時,即行停止輸送。
3.輸送速度調整器必須有預防非殺菌管理人員任意調整的措施。
(八)影響殺菌之重要因素:
必須符合參、一、(十四)的規定。
六、無菌加工及包裝系統:
(一)產品殺菌機:
1.設備:
(1)溫度指示裝置:
每部殺菌機至少裝置一具玻璃水銀溫度計或相當的溫度指示裝
置,如:熱電偶記錄器,使用玻璃水銀溫度計者,必須符合參
、一、(一)之1.的規定。
必須符合參、一、(一)之2.3.4.5.的規定。殺菌時,殺菌
溫度必須以溫度指示裝置之指示溫度為準。
必須裝在恆溫管出口與冷卻管進口之間。
(2)溫度記錄儀:
每部殺菌機必須裝置一具準確之溫度記錄儀。必須裝在恆溫
管出口與冷卻管進口之間。
必須符合參、一、(三)之1.2.4.的規定。
(3)溫度控制記錄儀:
在殺菌機加熱出口處必須裝一具準確的溫度控制記錄儀,此控
制儀必須能確保不低於設定的殺菌溫度。
在殺菌溫度攝氏五度範圍內,每格不得超過攝氏一度。
(4)冷熱產品之熱交換器:
本交換器係用熱產品來預熱進入殺菌機前的冷產品,交換器內已
殺菌過的熱產品之壓力必須高於未殺菌的冷產品。
(5)壓差控制記錄儀:
使用冷熱產品之熱交換器時,交換器上必須要裝一個正確的壓
差控制記錄儀。
其壓力錶上之總刻度不得高於一‧四0kg/cm (二0Ib/in)
,其最小刻度不得大於 0‧一四kg/cm(二Ib/in)。
必須以標準壓力錶校正,且每使用三個月至少要校正乙次。
二個壓力感應器必須裝在熱交換器熱產品出口處及冷產品的入
口處。
(6)定量泵:
必須裝在加熱器之前端。
其運轉必須能保持產品的設定流速。
應裝設有預防未經許可人員任意調整的警告措施。
(7)恆溫管:
必須使所有製品均能在管內滯留,滯留時間至少要達到預定殺
菌方法中設定之要求。
產品進口與出口間不能再加以加熱,其向上斜率至少要二‧一
公分/公尺(0‧二五吋/呎)。
(8)恆溫管末端之裝置:
恆溫管末端之冷卻器、貯存桶或其他連接裝置,應裝設蒸汽密封
裝置或其他有效隔絕設備,避免微生物侵入。
2.操作:
(1)開始:操作前,設備中所有與產品接觸的表面,必須先殺菌達到
商業殺菌的要求。
(2)恆溫管溫度下降處理:
管內產品溫度下降到預定殺菌條件以下時,應利用分流系統使
其不流入後段系統。
若此批產品已裝填為成品時,此成品必須與正常成品分開,並
依第柒、五節之規定處理。
受影響的設備都必須再殺菌達到商業殺菌的要求,才可開始重
新運作。
(3)冷熱產品之熱交換器壓力異常處理:
若已殺過菌的熱產品壓力高出未殺菌的冷產品少於0‧0七kg
/cm(一Ib/in)時,產品滅菌程度可能不足,應避免此批產品
進入後段系統。
若此批產品已裝填為成品時,必須與正常成品分開並依第柒、
五節之規定處理。
故障排除後,受影響的裝置都必須重新殺菌達到商業殺菌的要
求後,才可重新運作。
(4)無菌貯存桶中失去正常無菌空氣壓或其他保護措施時的處理:
當無菌貯存桶的無菌效果降到設定標準以下時,可能使桶中產
品喪失殺菌要求,桶中產品必須重新殺菌或依第柒、五節的規
定處理。
桶內產品完全取出後,必須重新殺菌達到商業殺菌的要求,才
可重新運作。
(5)記錄:
必須以足夠的頻率觀察、測定及記錄下列各項作業條件:
A恆溫管出口處溫度指示儀及記錄儀的溫度。
B加熱器最後出口處溫度控制記錄儀的溫度。
C冷熱交換器壓差控制記錄儀的壓力。
D產品流速。
E其他有關項目。
測定及記錄間隔應不超過一小時。
(二)容器之殺菌、裝填及密封操作:
1.設備:
(1)記錄儀:容器和密封機殺菌系統、產品裝填及密封系統必須由主
管機關認定具有對低酸性食品罐頭加熱殺菌專門知識之單位或人
員證明能連續完成所須的殺菌程度,必要時必須使用自動記錄儀
來記錄殺菌媒體之流速、溫度、濃度及相關條件。
(2)計時方法:
必須選用一種使容器在殺菌機中停留的時間能符合預定殺菌條
件的方式或能照預定殺菌條件所列之殺菌週期速率的控制方法
。
必須有預防未經許可人員任意調整上述速率的警告措施。
2.操作:
(1)開始:裝填操作前,容器殺菌設備、產品裝填及密封設備均必須
殺菌達商業殺菌的要求。
(2)殺菌度不足之處理:
裝填條件不符預定加工條件時,必須停止裝填作業,及把已裝妥
之產品分開處理,此裝填系統必須重新殺菌達商業殺菌的要求後
,才可重新使用。
(3)記錄:
所有操作條件包括殺菌媒體之流速、溫度等,必須依足夠頻率
觀測及記錄。
容器的殺菌條件必須記錄。
觀測及記錄時間的間隔,應不超過一小時。
(三)保溫:
每一批號之產品必須取樣品作保溫試驗,並作記錄。
(四)影響殺菌之重要因素:
1.預定加工方法中之重要因素必須有足夠頻率加以測定,並作記錄。
2.這些測定及記錄時間的間隔應不超過十五分鐘。
七、其他系統:
在密閉容器中的低酸性食品加熱殺菌之所有系統,不論是否在本規範
中提及,均必須符合本規範有關要求,同時此類食品的製造、加工及
包裝所用之方法及控制,必須在其預定加工方法中設定,這些系統之
操作及管理,必須使其能得到足夠商業殺菌之要求,在預定加工方法
內之重要控制因素必須有足夠的頻率測量及記錄。
肆、殺菌條件之訂定
低酸性食品罐頭殺菌條件:必須由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對低酸性食品罐
頭加熱殺菌專門知識之單位或人員訂定,同時必須具有訂定此方法之
適當設備,在訂定殺菌方法時,應考慮商業生產上可能遭遇之變異種
類、程度及各種變異之組合;影響殺菌條件之重要因素(如最低上部
空隙、食品之黏稠性、最高固形量等),均應於訂定之殺菌條件中設
定,在必要時,訂定此加熱殺菌條件之依據,必須包括(但不限於)
細菌之熱致死時間之資料、根據產品熱穿透資料所計算之殺菌時間、
產品接種裝罐試驗及保溫試驗。在計算不同罐型及殺菌溫度時,得使
用產品熱穿透之資料以數學方法換算,工廠第一次使用該殺菌條件時
,必須先做保溫試驗,至少有四次以上實際商業生產樣品,其數目應
不少於公認科學方法所決定之數目(生產樣品二九八罐以上時,對於
一%腐敗率有九十九%可靠性),以確保殺菌條件之可靠性,這些建
立殺菌條件之完整記錄,應予整理,在使用該殺菌條件期間必須保存
。
伍、殺菌作業之管理
一、每一種產品及每一罐型設定之殺菌條件及排氣方法,必須張貼於殺菌
設備附近明顯易見之處。
二、殺菌部門必須建立有效防止已殺菌與未殺菌罐頭混雜的管制系統(例
如用加熱後變色之標示紙、變色油墨或其他有效之方法),以防止未
殺菌的罐頭送入倉庫。
三、殺菌前罐頭內容物之初溫,每釜次均應加以測定,並予記錄,以確保
其不低於設定之最低初溫,使用熱水殺菌者,殺菌前釜內水溫不得低
於內容物初溫。
四、計時器必須使用具有秒針之掛鐘。
陸、人員:
凡製造低酸性食品罐頭之工廠,必須有下列技術人員:
一、殺菌技術管理人員:必須為大專畢業或相當大專畢業程度(高中、高
工、高農、高商畢業具有三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並經經濟部認可
之殺菌技術管理班訓練合格者。
二、殺菌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為國中以上畢業或相當國中畢業程度並經經
濟部認可之殺菌設備操作班訓練合格者。
三、容器封口技術人員:必須國中以上畢業或國小畢業具三年以上封口經
驗,並經經濟部認可之容器封口技術訓練班訓練合格者。
柒、其他有關事項:
一、封口:
產品製造過程中,必須以適當的頻率檢查封口有無缺點,檢查結果必
須詳實記錄,若有調整措施時,必須記錄調整內容及調整後結果。
(一)金屬容器:必須由主管機關認可的單位訓練合格的捲封技術或捲封
品管人員負責定時檢查,外觀檢查的間隔不得超過三十分鐘,拆罐
檢查必須由各捲封頭分別取樣檢查,檢查間隔不得超過四小時,在
封罐作業中有卡罐時、封罐機調整後或封罐機長期停用後再用時,
必須加強檢查,檢查結果必須詳實記錄,捲封品質與檢查方法必須
符合國家標準八二七號「食品罐頭用圓形金屬空罐」及四0六0號
「食品罐頭用圓形金屬空罐檢驗法」之規定。
(二)玻璃容器:在生產作業前,必須檢查真空封蓋機的封蓋密封性,並
記錄其結果。
(三)其他容器:必須由訓練合格之容器封口技術人員以適當頻率檢查封
口機的封口效率及產品封口密封性,並作記錄。
二、冷卻:殺菌後成品之冷卻用水,必須使用經加氯或其他具有安全性的
消毒劑消毒過之冷水,其添加量至少在水出口處仍能檢出有殘餘消毒
劑存在之程度。
三、記號:成品上必須有永久以肉眼能識別之記號,記號內容必須包括製
造廠、內容物、製造年月日、製造批號等。
四、記錄:
(一)殺菌機械操作人員,必須於殺菌操作過程中隨殺菌進度填寫殺菌操
作記錄表。並在該表及自動溫度記錄上簽名。
(二)殺菌操作記錄表內,應包括品名、記號(罐蓋符號)、釜號、罐型
、數量、初溫、排氣開始及終了時間、排氣時間、排氣終溫、殺菌
開始及終了時間及溫度、殺菌時間等。
(三)上述報告、記錄紙及捲封檢查記錄,在製造後一個工作天以內及產
品出口前,必須由殺菌技術管理人員核對簽名。
(四)所有殺菌及封口有關記錄,必須保存於製造工廠三年以上。
五、殺菌重要因素控制:
由於殺菌重要因素未妥善控制,或由檢查記錄發現密封不良之產品時
,必須由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對低酸性食品罐頭加熱殺菌專門知識之單
位加以檢查,除非經過檢查證明這些產品中沒有危害公共健康之顧慮
,否則必需重新殺菌或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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