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利用種類│再利用管理方式 │
├─────┼────────────────────────┤
│編號一、廢│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廢鐵。但依相關法規│
│鐵 │ 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鐵製品、煉鋼原料、鑄鐵原料、氯化│
│ │ 鐵、硫酸亞鐵或相關化學品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
│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
│ │ 一項:鋼錠、鋼胚、鑄鋼、鑄鐵品、氯化鐵、硫酸│
│ │ 亞鐵或其他相關產品。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
│ │ 集設施。 │
│ │(二)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三)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廢鐵再利用之產品為氯│
│ │ 化鐵、硫酸亞鐵或相關化學品,不得供作飲用水│
│ │ 水質處理藥劑。 │
├─────┼────────────────────────┤
│編號二、廢│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廢紙。但依相關法規│
│紙 │ 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漿紙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
│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
│ │ 一項:紙漿、紙類製品或其他相關產品。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
│ │ 集設施。 │
│ │(二)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編號三、煤│一、事業廢棄物來源:燃煤發電廠或及事業之燃煤鍋爐│
│灰 │ 產生之飛灰或底灰。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
│ │ 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 │
│ │(一)飛灰:高爐爐石粉原料、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
│ │ 料、混凝土攙和物、陶瓷磚瓦原料、顆粒保溫材│
│ │ 原料、人工粒料原料或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
│ │ 料。 │
│ │(二)底灰:水泥原料、混凝土粒料、混凝土粒料原料│
│ │ 、陶瓷磚瓦原料、顆粒保溫材原料、人工粒料原│
│ │ 料、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或級配配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飛灰: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
│ │ 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高爐爐石粉│
│ │ 、水泥、水泥製品、預拌混凝土、陶瓷磚瓦製品│
│ │ 、顆粒保溫材料、人工粒料或其他相關產品。但│
│ │ 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
│ │ ,其資格及產品不在此限。 │
│ │ │
│ │(二)底灰: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
│ │ 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水泥、預拌│
│ │ 混凝土、混凝土粒料、陶瓷磚瓦製品、顆粒保溫│
│ │ 材料、人工粒料、級配或其他相關產品。但直接│
│ │ 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其│
│ │ 資格及產品不在此限。 │
│ │(三)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
│ │ 需符合下列資格: │
│ │ 1.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樣│
│ │ 及說明書中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
│ │ 向工程招標單位申請工程核准使用煤灰文件,│
│ │ 始得向煤灰產生者取用。 │
│ │ 2.非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
│ │ 樣及說明書中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
│ │ ,並依建築法規定取得建造或雜項執照後,始│
│ │ 得向煤灰產生者取用。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級配配料用途者,應依道路工程施工規│
│ │ 範之相關規定辦理。 │
│ │(二)底灰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
│ │ 水收集設施。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四、廢│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廢木材(板、屑、木│
│木材 │ 質電桿、木質橫擔或枕木)。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
│ │ 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紙漿原料、製紙原料添加料、吸油材│
│ │ 料、木製品原料、建材、活性碳原料、電木粉原料│
│ │ 、原子碳原料、有機質肥料原料、雜項有機栽培介│
│ │ 質原料、燃料原料或燃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
│ │ 之禽畜糞堆肥場。但直接再利用於建材用途者,│
│ │ 不在此限。 │
│ │(二)至少生產下列產品之一項:紙漿、紙類製品、吸│
│ │ 油劑、木製品、人造木質板(粒片板、纖維板或│
│ │ 塑合板)、活性碳、電木粉、原子碳、有機質肥│
│ │ 料、雜項有機栽培介質、燃料或其他相關產品。│
│ │ 但直接再利用於燃料或建材用途者,不在此限。│
│ │(三)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應依據肥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
│ │ 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販賣肥料登記證,但│
│ │ 肥料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標示之製肥原料來源,│
│ │ 未登載本項再利用種類者,不適用本公告事項。│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須具有醱酵之相關設備。 │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不得與其他事業廢棄物混合清除。 │
│ │(三)再利用於燃料原料用途者,須具有破碎及分選設│
│ │ 備。 │
│ │(四)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
│ │ 集設施。 │
│ │(五)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六)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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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五、廢│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廢玻璃(瓶、屑、CR│
│玻璃 │ T 面板玻璃、玻璃纖維或未注入液晶之面板玻璃)│
│ │ 。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
│ │ 之。 │
│ │二、再利用用途:玻璃原料、陶瓷磚製品原料、粒料原│
│ │ 料、混凝土粒料、瀝青混凝土粒料、玻璃纖維板原│
│ │ 料(限玻璃纖維)、水泥原料或水泥製品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
│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
│ │ 一項:玻璃、玻璃粉碎料、玻璃製品、陶瓷磚瓦、│
│ │ 粒料、預拌混凝土、瀝青混凝土、玻璃纖維板、水│
│ │ 泥、水泥製品或其他相關產品。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機構應具有窯爐相關設備或具有廢玻璃之│
│ │ 前處理設備(如分類、清洗、破碎、研磨或篩選│
│ │ 等),但再利用於玻璃纖維板原料者,不受上列│
│ │ 設備之限制。 │
│ │(二)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
│ │ 集設施。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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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六、廢│一、事業廢棄物來源:食品及飲料製造業在食用油脫色│
│白土 │ 製程產生之廢白土。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
│ │ 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植物性食用油製造業添加│
│ │ 於其所生產之油子粕、有機質肥料原料或汽電共生│
│ │ 燃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
│ │ 之禽畜糞堆肥場。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水│
│ │ 泥、油子粕、有機質肥料或其他相關產品,但直│
│ │ 接再利用於汽電共生燃料用途者,其產品不在此│
│ │ 限。 │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應依據肥料管│
│ │ 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
│ │ 、販賣肥料登記證,但肥料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
│ │ 標示之製肥原料來源,未登載本項再利用種類者│
│ │ ,不適用本公告事項。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須具有醱酵之│
│ │ 相關設備。 │
│ │(二)植物性食用油製造業利用於其所生產之油子粕添│
│ │ 加者,廢白土添加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0.二。│
│ │(三)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不得與其他事│
│ │ 業廢棄物混合清除。 │
│ │(四)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五)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七、廢│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廢陶、瓷、磚或瓦之屑│
│陶、瓷、磚│ 、塊或粉。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
│、瓦 │ ,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陶、瓷、磚、瓦之原料或粉碎料、粒│
│ │ 料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或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
│ │ 材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陶、瓷、磚、瓦或│
│ │ 其粉碎料、粒料、瀝青混凝土或相關建築材料、│
│ │ 產品。但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
│ │ 料用途者,其資格及產品不在此限。 │
│ │(二)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
│ │ ,需符合下列資格: │
│ │ 1.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樣│
│ │ 及說明書中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
│ │ 向工程招標單位申請工程核准使用廢陶、瓷、│
│ │ 磚、瓦文件,始得向廢陶、瓷、磚、瓦產生者│
│ │ 取用。 │
│ │ 2.非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
│ │ 樣及說明書中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
│ │ ,並依建築法規定取得建造或雜項執照後,始│
│ │ 得向廢陶、瓷、磚、瓦產生者取用。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陶、瓷、磚、瓦之原料或粉碎料、粒料│
│ │ 原料及瀝青混凝土粒料用途者,應先經破碎、分│
│ │ 選或研磨等前處理。 │
│ │(二)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
│ │ 集設施。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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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八、廢│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廢單一金屬料(銅、│
│單一金屬料│ 鋅、鋁、錫),其特性需要符合下列規定: │
│(銅、鋅、│(一)不含汞成分。 │
│鋁、錫) │(二)具金屬性質(如金屬、合金或電鍍金屬)。 │
│ │(三)不包含粉末、污泥、灰渣或有害廢液。 │
│ │(四)不包含電線電纜剝皮後產出之廢裸銅線其截面積│
│ │ 大於二十二平方公釐者。 │
│ │(五)該單一金屬含量在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
│ │二、再利用用途:銅、鋅、鋁、錫、鋼鐵製品之原料或│
│ │ 其化學品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
│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
│ │ 一項:銅、鋅、鋁、錫、鋼鐵製品、相關化學品或│
│ │ 其他相關產品。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
│ │ 集設施。 │
│ │(二)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三)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廢單一金屬料再利用之│
│ │ 產品為銅、鋅、鋁、錫相關化學品,不得供作飲│
│ │ 用水水質處理藥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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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九、廢│一、事業廢棄物來源:食品及飲料製造業在酒類釀造配│
│酒糟、酒粕│ 製製程產生之廢酒糟、酒粕或酒精醪。但依相關法│
│、酒精醪 │ 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飼料、飼料原料、有機質肥料原料或│
│ │ 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
│ │ 之禽畜糞堆肥場,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飼│
│ │ 料、有機質肥料、雜項有機栽培介質或其他相關│
│ │ 產品。但直接再利用於飼料用途者,其資格及產│
│ │ 品不在此限。 │
│ │(二)直接再利用於飼料用途者,應為領有畜牧場登記│
│ │ 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之畜牧場。但依法免辦理│
│ │ 登記者,不在此限。 │
│ │(三)再利用於飼料原料用途者,應依據飼料管理法及│
│ │ 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飼料或飼料添│
│ │ 加物製造登記證。但依法免辦理登記者,不在此│
│ │ 限。 │
│ │(四)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應依據肥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
│ │ 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販賣肥料登記證,但│
│ │ 肥料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標示之製肥原料來源,│
│ │ 未登載本項再利用種類者,不適用本公告事項。│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須具有醱酵之相關設備。 │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不得與其他事業廢棄物混合清除。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十、廢│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廢塑膠。但依相關法│
│塑膠 │ 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塑膠製品原料、塑膠製品、再生油品│
│ │ 原料或輔助燃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但直接再利用於輔助燃料者,以水泥製造業及│
│ │ 鋼鐵製造業為限。 │
│ │(二)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塑膠粒、塑膠製品、再│
│ │ 生油品或其他相關產品。但直接再利用於輔助燃│
│ │ 料用途者,不在此限。 │
│ │(三)再利用於再生油品原料用途者,應依酒精汽油生│
│ │ 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
│ │ 辦法規定取得核准。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再生油品原料或輔助燃料用途者,不得│
│ │ 使用含有聚氯乙烯(Polyvinyl chloride,簡稱│
│ │ PVC)廢塑膠。 │
│ │(二)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
│ │ 集設施。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廢塑膠再利用之產品或│
│ │ 商品不得供作盛裝食品之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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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十一、│一、事業廢棄物來源:金屬基本工業、金屬製品製造業│
│廢鑄砂 │ 或機械設備製造修配業在鑄造製程產生之廢棄鑄砂│
│ │ ,包含集塵設備收集之粉末物質,其主要成分為二│
│ │ 氧化矽(SiO2)、三氧化二鋁(Al2O3 )及三氧化│
│ │ 二鐵(Fe2O3 )。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
│ │ 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鑄砂原料、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
│ │ 、磚瓦原料、耐火材料、混凝土粒料、混凝土粒料│
│ │ 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道路工程粒料或非農業用│
│ │ 地之工程填地材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鑄砂、水泥、水泥│
│ │ 製品、磚瓦、耐火材料、預拌混凝土、混凝土粒│
│ │ 料、瀝青混凝土或其他相關產品。但直接再利用│
│ │ 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其資格及│
│ │ 產品不在此限。 │
│ │(二)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
│ │ 需符合下列資格: │
│ │ 1.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樣│
│ │ 及說明書中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
│ │ 向工程招標單位申請工程核准使用廢鑄砂文件│
│ │ ,始得向廢鑄砂產生者取用。 │
│ │ 2.非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
│ │ 樣及說明書中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
│ │ ,並依建築法規定取得建造或雜項執照後,始│
│ │ 得向廢鑄砂產生者取用。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混凝土粒料、混凝土粒│
│ │ 料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道路工程粒料及非農│
│ │ 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應先經破碎及分│
│ │ 選等處理。 │
│ │(二)再利用於鑄砂原料用途者,應具備加熱處理相關│
│ │ 設備,且操作溫度應在攝氏六百五十度以上,並│
│ │ 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備。 │
│ │(三)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
│ │ 集設施。 │
│ │(四)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五)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十二、│一、事業廢棄物來源:石材製品製造業在石材開採、裁│
│石材廢料(│ 切、加工製程產生之石材邊料或下腳料。但依相關│
│板、塊) │ 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再製石材(板、磚或塊)原料、預拌│
│ │ 混凝土原料、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砂石原料│
│ │ 、化工原料、道路工程粒料、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
│ │ 地材料、石灰石原料(限大理石邊料)或肥料原料│
│ │ (限蛇紋石邊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石材(板、磚或塊│
│ │ )、預拌混凝土、水泥、水泥製品、砂石、化工│
│ │ 原料、建築材料、肥料或其他相關產品。但直接│
│ │ 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其│
│ │ 資格及產品不在此限。 │
│ │(二)再利用於肥料原料用途者,應依據肥料管理法及│
│ │ 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販賣│
│ │ 肥料登記證,但肥料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標示之│
│ │ 製肥原料來源,未登載本項再利用種類者,不適│
│ │ 用本公告事項。 │
│ │(三)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
│ │ 需符合下列資格: │
│ │ 1.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樣│
│ │ 及說明書中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
│ │ 向工程招標單位申請工程核准使用石材廢料文│
│ │ 件,始得向石材廢料產生者取用。 │
│ │ 2.非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
│ │ 樣及說明書中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
│ │ ,並依建築法規定取得建造或雜項執照後,始│
│ │ 得向石材廢料產生者取用。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
│ │ 集設施。 │
│ │(二)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三)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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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十三、│一、事業廢棄物來源:石材製品製造業在石材切割或研│
│石材污泥 │ 磨製程產生之污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
│ │ 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固化製品原料、化工原料│
│ │ 、廢氣吸附原料、海堤固化養灘工程基材、非農業│
│ │ 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輕質粒料原料或肥料原料(│
│ │ 限蛇紋石泥漿)。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水泥、固化製品、│
│ │ 化工原料、廢氣吸附原料、輕質粒料、肥料或其│
│ │ 他相關產品。但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
│ │ 填地材料用途者,其資格及產品不在此限。 │
│ │(二)再利用於肥料原料用途者,應依據肥料管理法及│
│ │ 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販賣│
│ │ 肥料登記證,但肥料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標示之│
│ │ 製肥原料來源,未登載本項再利用種類者,不適│
│ │ 用本公告事項。 │
│ │(三)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
│ │ 需符合下列資格: │
│ │ 1.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樣│
│ │ 及說明書中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
│ │ 向工程招標單位申請工程核准使用石材污泥文│
│ │ 件,始得向石材污泥產生者取用。 │
│ │ 2.非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
│ │ 樣及說明書中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
│ │ ,並依建築法規定取得建造或雜項執照後,始│
│ │ 得向石材污泥產生者取用。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
│ │ 集設施。 │
│ │(二)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三)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十四、│一、事業廢棄物來源:基本金屬製造業在電弧爐煉鋼製│
│電弧爐煉鋼│ 程所產生之氧化碴(石)或還原碴(石)。但氧化│
│爐碴(石)│ 碴(石)與還原碴(石)無法分離或依相關法規認│
│ │ 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瀝青混凝│
│ │ 土粒料原料、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或鋪面工程│
│ │ (機場、道路、人行道、貨櫃場或停車場)之基層│
│ │ 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但鋪面工程之路基為土壤者│
│ │ ,需先以其他工程材料隔離),不得有直接接觸土│
│ │ 壤致生與其混合改變土壤性質之再利用用途。但不│
│ │ 銹鋼製程產生之還原碴(石)僅限於水泥原料及水│
│ │ 泥製品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
│ │ 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
│ │ 一項:水泥、水泥製品、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
│ │ 配粒料、瀝青混凝土粒料、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或│
│ │ 砂石。 │
│ │四、運作管理: │
│ │ (一)再利用機構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
│ │ 1.廠房之建築應堅固,地面應採用水泥混凝土│
│ │ 或其他易清理之材料。 │
│ │ 2.工廠廠區周圍應設置二.四公尺高結構體圍│
│ │ 牆或其他適當阻隔之設施,廠內及廠外連接│
│ │ 主要交通之道路應舖設瀝青混凝土或水泥混│
│ │ 凝土路面。 │
│ │ 3.廠內各作業場所應明確區隔,製造作業區與│
│ │ 行政作業區應明確劃分。 │
│ │ 4.原料、物料、半製品及成品之儲存場所,應│
│ │ 適當隔離。 │
│ │ 5.工廠內部應有充分採光、照明與通風設備。│
│ │ (二)再利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
│ │ 1.氧化碴(石):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鋪│
│ │ 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瀝青混│
│ │ 凝土粒料原料或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用│
│ │ 途者,應先經破碎、磁選及篩分等處理。 │
│ │ 2.還原碴(石):再利用用途除再利用於水泥│
│ │ 原料用途外,應經安定化處理措施。前述安│
│ │ 定化係指為穩定爐碴之膨脹性,將冷卻硬固│
│ │ 之爐碴破碎後,使其與空氣及水接觸反應之│
│ │ 行為。 │
│ │ (三)貯存地點應符合下列規定: │
│ │ 1.氧化碴(石)及還原碴(石)不得混合貯存│
│ │ 。 │
│ │ 2.氧化碴(石):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
│ │ 存場所應設排水收集設施。 │
│ │ 3.還原碴(石):不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 │
│ │ 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及再利用用途產品之│
│ │ 貯存場所毗鄰農業用地者,應設置截流溝渠│
│ │ ,但貯存於廠房內者,不在此限。 │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屬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
│ │ 配粒料者,其使用地點應符合下列規定: │
│ │ 1.與飲用水源及依水利法規定取得水權之水井│
│ │ 距離需在二十公尺以上。 │
│ │ 2.不得使用於農業用地、耕地、環境敏感地及│
│ │ 屬公告之水庫集水區、國家重要濕地與自來│
│ │ 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
│ │ (五)電弧爐煉鋼產生之氧化碴(石)與還原碴(石│
│ │ ),產源事業不得將集塵灰及地面、廠房及屋│
│ │ 頂清潔收集之塵灰混入再利用,於出廠前,應│
│ │ 至少每年檢測一次重金屬及戴奧辛項目,另至│
│ │ 少每月檢測一次氫離子濃度(pH值),連續三│
│ │ 個月之pH檢測值未大於12.5者,得每年至少檢│
│ │ 測一次。產源事業應於採樣前十日通知當地環│
│ │ 保主管機關,並於每年三月前將上年度檢測報│
│ │ 告提報環保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 。 │
│ │ (六)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經再利用程序之產出物│
│ │ ,於出廠前應至少每年依國際間、國家標準或│
│ │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環境相容性檢測方法檢測│
│ │ 一次,再利用機構應於採樣前十日通知當地環│
│ │ 保主管機關,但再利用用途產品為水泥者,不│
│ │ 在此限。經檢測符合標準者,始得作為再利用│
│ │ 用途之產品使用。 │
│ │ (七)前二款採樣應通知採樣時間與地點、採樣單位│
│ │ 及環保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
│ │ 變更採樣時間及地點未於十天前通知者,其檢│
│ │ 驗結果不予採信。檢測報告應由檢驗測定機構│
│ │ 依環保主管機關所訂格式辦理,並由再利用機│
│ │ 構將檢測報告提報環保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
│ │ 業主管機關。 │
│ │ (八)再利用機構於堆置、輸送或以車輛運輸逸散性│
│ │ 粒狀污染物質及從事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
│ │ 程、操作或裝卸作業時,應依固定污染源逸散│
│ │ 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
│ │ 規定辦理。 │
│ │ (九)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
│ │ 規定辦理。 │
│ │ (十)再利用用途產品貯存量超過該再利用用途產品│
│ │ 前六個月之累積銷售量時,應停止收受廢棄物│
│ │ 進廠再利用。 │
│ │ (十一)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
│ │ 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十五、│一、事業廢棄物來源:金屬基本工業在感應電爐熔煉鋼│
│感應電爐爐│ 鐵製程所產生之爐碴(石)。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
│碴(石) │ 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爐碴(石│
│ │ )粒料原料、砂石原料、混凝土粒料、道路工程粒│
│ │ 料或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水泥、水泥製品、│
│ │ 爐碴(石)粒料、砂石、預拌混凝土或其他相關│
│ │ 產品。但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
│ │ 料用途者,其資格及產品不在此限。 │
│ │(二)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
│ │ 需符合下列資格: │
│ │ 1.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樣│
│ │ 及說明書中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
│ │ 向工程招標單位申請工程核准使用感應電爐爐│
│ │ 碴文件,始得向感應電爐爐碴產生者取用。 │
│ │ 2.非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
│ │ 樣及說明書中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
│ │ ,並依建築法規定取得建造或雜項執照後,始│
│ │ 得向感應電爐爐碴產生者取用。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爐碴(石)粒料原料、│
│ │ 砂石原料、混凝土粒料、道路工程粒料及非農業│
│ │ 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應先經破碎、磁選│
│ │ 及篩分等處理。 │
│ │(二)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
│ │ 集設施。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十六、│一、工業廢棄物來源:金屬基本工業在化鐵爐熔煉鋼鐵│
│化鐵爐爐碴│ 製程所產生之爐碴(石)。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
│(石) │ 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爐碴(石│
│ │ )粒料原料、砂石原料、混凝土粒料、道路工程粒│
│ │ 料或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水泥、水泥製品、│
│ │ 爐碴(石)粒料、砂石、預拌混凝土或其他相關│
│ │ 產品。但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
│ │ 料用途者,其資格及產品不在此限。 │
│ │(二)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
│ │ 需符合下列資格: │
│ │ 1.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樣│
│ │ 及說明書中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
│ │ 向工程招標單位申請工程核准使用化鐵爐爐碴│
│ │ 文件,始得向化鐵爐爐碴產生者取用。 │
│ │ 2.非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
│ │ 樣及說明書中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
│ │ ,並依建築法規定取得建造或雜項執照後,始│
│ │ 得向化鐵爐爐碴產生者取用。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爐碴(石)粒料原料、│
│ │ 砂石原料、混凝土粒料、道路工程粒料及非農業│
│ │ 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應先經破碎、磁選│
│ │ 及篩分等處理。 │
│ │(二)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
│ │ 集設施。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十七、│一、事業廢棄物來源:菸草製造業產生之菸砂、骨或屑│
│菸砂 │ 。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
│ │ 之。 │
│ │ │
│ │二、再利用用途:有機質肥料原料或雜項有機栽培介質│
│ │ 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
│ │ 之禽畜糞堆肥場,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有│
│ │ 機質肥料、雜項有機栽培介質或其他相關產品。│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應依據肥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
│ │ 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販賣肥料登記證,但│
│ │ 肥料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標示之製肥原料來源,│
│ │ 未登載本項再利用種類者,不適用本公告事項。│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須具有醱酵之相關設備。 │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不得與其他事業廢棄物混合清除。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十八、│一、事業廢棄物來源:製糖業在製糖製程產生之蔗渣。│
│蔗渣 │ 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 │
│ │二、再利用用途:飼料、飼料原料、有機質肥料原料、│
│ │ 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料、增加土壤有機質含量、鍋│
│ │ 爐燃料或焚化爐輔助燃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
│ │ 之禽畜糞堆肥場,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飼│
│ │ 料、有機質肥料、雜項有機栽培介質或其他相關│
│ │ 產品。但直接再利用於飼料、增加土壤有機質含│
│ │ 量、燃料或輔助燃料用途者,其資格及產品不在│
│ │ 此限。 │
│ │(二)直接再利用於飼料用途者,應為領有畜牧場登記│
│ │ 證書或領有畜禽飼養登記證之畜牧場。但依法免│
│ │ 辦理登記者,不在此限。 │
│ │(三)再利用於飼料原料用途者,應依據飼料管理法及│
│ │ 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飼料或飼料添│
│ │ 加物製造登記證。但依法免辦理登記者,不在此│
│ │ 限。 │
│ │(四)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應依據肥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
│ │ 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販賣肥料登記證,但│
│ │ 肥料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標示之製肥原料來源,│
│ │ 未登載本項再利用種類者,不適用本公告事項。│
│ │(五)直接再利用於增加土壤有機質含量用途者,以甘│
│ │ 蔗為原料之製糖業為限。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須具有醱酵之相關設備。 │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不得與其他事業廢棄物混合清除。 │
│ │(三)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
│ │ 集設施。 │
│ │(四)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五)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十九、│一、事業廢棄物來源:製糖業在製糖製程燃燒蔗渣鍋爐│
│蔗渣煙爐灰│ 產生之煙爐灰。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
│ │ 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有機質肥料原料、雜項有機栽培介質│
│ │ 原料或增加土壤鉀含量。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
│ │ 之禽畜糞堆肥場,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有│
│ │ 機質肥料、雜項有機栽培介質或其他相關產品。│
│ │ 但直接再利用於增加土壤鉀含量用途者,其資格│
│ │ 及產品不在此限。 │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應依據肥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
│ │ 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販賣肥料登記證,但│
│ │ 肥料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標示之製肥原料來源,│
│ │ 未登載本項再利用種類者,不適用本公告事項。│
│ │(三)直接再利用於增加土壤鉀含量用途者,以甘蔗為│
│ │ 原料之製糖業為限。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須具有醱酵之相關設備。 │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不得與其他事業廢棄物混合清除。 │
│ │(三)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
│ │ 集設施。 │
│ │(四)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五)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二十、│一、事業廢棄物來源:製糖業在製糖製程產生之濾泥。│
│製糖濾泥 │ 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 │
│ │二、再利用用途:有機質肥料原料、雜項有機栽培介質│
│ │ 原料或增加土壤有機質含量。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
│ │ 之禽畜糞堆肥場,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有│
│ │ 機質肥料、雜項有機栽培介質或其他相關產品。│
│ │ 但直接再利用於增加土壤有機質含量用途者,其│
│ │ 資格及產品不在此限。 │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應依據肥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
│ │ 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販賣肥料登記證,但│
│ │ 肥料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標示之製肥原料來源,│
│ │ 未登載本項再利用種類者,不適用本公告事項。│
│ │(三)直接再利用於增加土壤有機質含量用途者,以甘│
│ │ 蔗為原料之製糖業為限。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須具有醱酵之相關設備。 │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不得與其他事業廢棄物混合清除。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二十一│一、事業廢棄物來源:食品及飲料業在廢水二級生物處│
│、食品加工│ 理設備產生之污泥或生產製程產生之污泥。但依相│
│污泥 │ 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有機質肥料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
│ │ 之禽畜糞堆肥場,其產品為有機質肥料或其他相│
│ │ 關產品。 │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應依據肥料管│
│ │ 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
│ │ 、販賣肥料登記證,但肥料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
│ │ 標示之製肥原料來源,未登載本項再利用種類者│
│ │ ,不適用本公告事項。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須具有醱酵之│
│ │ 相關設備。 │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不得與其他事│
│ │ 業廢棄物混合清除。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二十二│一、事業廢棄物來源:酒類釀造配製業及啤酒製造業在│
│、釀酒污泥│ 廢水二級生物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泥或生產製程產生│
│ │ 之污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
│ │ 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有機質肥料原料或雜項有機栽培介質│
│ │ 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
│ │ 之禽畜糞堆肥場,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有│
│ │ 機質肥料、雜項有機栽培介質或其他相關產品。│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應依據肥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
│ │ 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販賣肥料登記證,但│
│ │ 肥料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標示之製肥原料來源,│
│ │ 未登載本項再利用種類者,不適用本公告事項。│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須具有醱酵之相關設備。 │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不得與其他事業廢棄物混合清除。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二十三│一、事業廢棄物來源: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在廢水│
│、漿紙污泥│ 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
│ │ 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保溫材料原料、防火建材原料、鍋爐│
│ │ 燃料或水泥窯輔助燃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
│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
│ │ 一項:保溫材料、防火隔間板材或其他相關產品,│
│ │ 但直接再利用於燃料或輔助燃料用途者,其產品不│
│ │ 在此限。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二)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二十四│一、事業廢棄物來源:紡織業在廢水處理設備產生之污│
│、紡織污泥│ 泥或生產製程產生之污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
│ │ 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保溫材料原料、防火建材原料、磚瓦│
│ │ 窯或水泥窯或鍋爐輔助燃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
│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
│ │ 一項:保溫材料、防火建材或其他相關產品,但直│
│ │ 接再利用於輔助燃料用途者,其產品不在此限。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二)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二十五│一、事業廢棄物來源:食品及飲料製造業產生之廢矽藻│
│、廢矽藻土│ 土。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
│ │ 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有機質肥料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
│ │ 之禽畜糞堆肥場,其產品為有機質肥料或其他相│
│ │ 關產品。 │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應依據肥料管│
│ │ 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
│ │ 、販賣肥料登記證,但肥料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
│ │ 標示之製肥原料來源,未登載本項再利用種類者│
│ │ ,不適用本公告事項。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須具有醱酵之│
│ │ 相關設備。 │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不得與其他事│
│ │ 業廢棄物混合清除。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二十六│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廢食用油。但依相關│
│、廢食用油│ 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飼料原料、肥皂原料、硬脂酸原料或│
│ │ 生質柴油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其產品至少為下列產品之一項:飼料、肥皂、│
│ │ 硬脂酸、生質柴油或其他相關產品。 │
│ │(二)再利用於飼料原料用途者,應依據飼料管理法及│
│ │ 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飼料或飼料添│
│ │ 加物製造登記證。但依法免辦理登記者,不在此│
│ │ 限。 │
│ │(三)再利用於生質柴油原料用途者,應依酒精汽油生│
│ │ 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
│ │ 辦法規定取得核准。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二)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二十七│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廚餘。但依相關法規│
│、廚餘 │ 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飼料、飼料原料或有機質肥料原料。│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
│ │ 之禽畜糞堆肥場,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飼│
│ │ 料、有機質肥料或其他相關產品。但直接再利用│
│ │ 於飼料用途者,其資格及產品不在此限。 │
│ │(二)直接再利用於飼料用途者,應為領有畜牧場登記│
│ │ 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之畜牧場。但依法免辦理│
│ │ 登記者,不在此限。 │
│ │(三)再利用於飼料原料用途者,應依據飼料管理法及│
│ │ 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飼料或飼料添│
│ │ 加物製造登記證。但依法免辦理登記者,不在此│
│ │ 限。 │
│ │(四)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應依據肥料管│
│ │ 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
│ │ 、販賣肥料登記證,但肥料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
│ │ 標示之製肥原料來源,未登載本項再利用種類者│
│ │ ,不適用本公告事項。 │
│ │四、運作管理: │
│ │(一)直接再利用於飼料用途者,應具有高溫蒸煮設備│
│ │ 、動物防疫措施及相關設施。高溫蒸煮時應持續│
│ │ 攪拌,並維持中心溫度於攝氏九十度以上,蒸煮│
│ │ 至少一小時以上。 │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須具有醱酵之│
│ │ 相關設備。 │
│ │(三)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不得與其他事│
│ │ 業廢棄物混合清除。 │
│ │(四)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五)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二十八│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廢橡膠。但依相關法│
│、廢橡膠 │ 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建材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橡膠製│
│ │ 品原料、再生油品原料或輔助燃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但電力供應業者,不在此限。 │
│ │(二)至少生產下列產品之一項:水泥磚、地磚、瀝青│
│ │ 混凝土、橡膠粉、再生膠、再生油品、液化石油│
│ │ 氣、碳煙(碳黑)或其他相關產品。但直接再利│
│ │ 用於輔助燃料用途者,不在此限。 │
│ │(三)再利用於再生油品原料用途者,應依酒精汽油生│
│ │ 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
│ │ 辦法規定取得核准。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再生油品煉製原料產製油品、液化石油│
│ │ 氣或碳煙(碳黑)用途者,應具有熱裂解設備。│
│ │(二)直接再利用於輔助燃料用途者,應具有旋窯(水│
│ │ 泥業)、汽電共生設備(電力或蒸汽業)、蒸汽│
│ │ 設備(紙漿或造紙業)或熔爐(鋼鐵業)。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二十九│一、事業廢棄物來源:基本化學材料製造業在純對苯二│
│、廢鈷錳觸│ 甲酸(PTA) 製造之氧化反應製程產生之廢鈷錳(│
│媒 │ Co/Mn) 觸媒。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
│ │ 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再製鈷錳觸媒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
│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為鈷錳觸媒化│
│ │ 學品或其他相關產品。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機構應具有鈷錳觸媒製造及廢鈷錳觸媒處│
│ │ 理等相關設備。 │
│ │(二)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三)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三十、│一、事業廢棄物來源:基本化學材料製造業在純對苯二│
│鈷錳塵灰 │ 甲酸(PTA) 製造之廢水生物處理場污泥、焚化爐│
│ │ 焚化後所含鈷錳(Co/Mn) 飛灰或底灰。但依相關│
│ │ 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再製鈷錳觸媒化學品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
│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為鈷錳觸媒化│
│ │ 學品或其他相關產品。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機構應具有鈷錳觸媒製造及廢鈷錳觸媒處│
│ │ 理等相關設備。 │
│ │(二)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三)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三十一│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在蝕刻製程產生之含銅離子│
│、廢酸性蝕│ (濃度在五十g/L 以上)廢酸性蝕刻液。 │
│刻液 │二、再利用用途:生產酸性蝕刻液、氯化鐵、氯化亞鐵│
│ │ 、多元氯化鋁、銅(銅粉)、銅鹽或銅化學品(如│
│ │ 氯化(亞)銅、氯氧化銅、碳酸銅、硫酸銅、醋酸│
│ │ 銅、氫氧化銅或氧化(亞)銅)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
│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
│ │ 一項:酸性蝕刻液、氯化鐵、氯化亞鐵、多元氯化│
│ │ 鋁、銅(銅粉)、銅鹽或銅化學品(如氯化(亞)│
│ │ 銅、氯氧化銅、碳酸銅、硫酸銅、醋酸銅、氫氧化│
│ │ 銅、氧化(亞)銅)或其他相關產品。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機構使用之原(物)料若涉及毒性化學物│
│ │ 質者,應符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
│ │ 。 │
│ │(二)再利用廢棄物之運輸,應符合交通運輸相關法規│
│ │ 之規定。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且不得供作飲用水水質│
│ │ 處理藥劑。 │
├─────┼────────────────────────┤
│編號三十二│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在金屬表面處理酸洗製程以│
│、廢酸洗液│ 鹽酸、硫酸溶蝕鐵材或鋼材,產生之含鐵離子(濃│
│ │ 度在八十g/L 以上)廢酸洗液。 │
│ │二、再利用用途:生產鹽酸、硫酸、氧化鐵、氧化鐵粉│
│ │ 、氯化鐵或硫酸亞鐵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
│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
│ │ 一項:鹽酸、硫酸、氧化鐵(氧化鐵粉)、氯化鐵│
│ │ 、硫酸亞鐵或其他相關產品。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機構使用之原(物)料若涉及毒性化學物│
│ │ 質者,應符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
│ │ 。 │
│ │(二)再利用廢棄物之運輸,應符合交通運輸相關法規│
│ │ 之規定。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且不得供作飲用水水質│
│ │ 處理藥劑。 │
├─────┼────────────────────────┤
│編號三十三│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在製程中或污染防治設施吸│
│、廢活性碳│ 附有機物產生之顆粒狀飽和活性碳。但依相關法規│
│ │ 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再生活性碳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
│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為再生活性碳│
│ │ 或其他相關產品。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機構應具有下列乾燥、碳化及活化功能之│
│ │ 再生處理設備之一:熱再生設備,其熱再生溫度│
│ │ 達攝氏八百度以上;或真空熱裂解再生設備,其│
│ │ 熱裂解溫度達攝氏四百四十度以上。 │
│ │(二)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三)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且不得供作飲用水水質│
│ │ 處理藥劑。 │
├─────┼────────────────────────┤
│編號三十四│一、事業廢棄物來源:陶瓷製品製造業在陶、瓷製造製│
│、廢石膏模│ 程產生之廢石膏模(屑、塊或粉)。但依相關法規│
│ │ 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石膏原料、陶瓷製模原料或水泥原料│
│ │ 。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
│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
│ │ 一項:石膏、陶瓷、水泥或其他相關產品。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
│ │ 集設施。 │
│ │(二)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三)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三十五│一、事業廢棄物來源:塑膠製品製造業在 PU 合成皮製│
│、二甲基甲│ 程產生之含二甲基甲醯胺(DMF) 濃度小於三十 w│
│醯胺(DMF │ t %之粗液。 │
│)粗液 │二、再利用用途:PU 合成皮原料、樹脂原料或溶劑原│
│ │ 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
│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
│ │ 一項:聚胺基甲酸樹脂加工品(PU 合成皮成品、│
│ │ 半成品)、二甲基甲醯胺或其他相關產品。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機構應具有二甲基甲醯胺之精餾回收設備│
│ │ 。 │
│ │(二)再利用機構使用之原(物)料若涉及毒性化學物│
│ │ 質者,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辦│
│ │ 理。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三十六│一、事業廢棄物來源:石油煉製業在觸媒裂解製程【重│
│、廢沸石觸│ 油轉化工場(Residue Fluidized Catalytic Cra-│
│媒 │ cking ,RFCC)、重油轉化工場(Residue Oil C-│
│ │ racking , ROC)、流動媒床觸媒裂解工場(Flu-│
│ │ idized Catalytic Cracking , FCC)】或重油觸│
│ │ 媒裂解製程(Residue Catalytic Cracking, RCC│
│ │ )產生之失效觸媒【主要成份:三氧化二鋁(Al2-│
│ │ O3)及二氧化矽(SiO2)】。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
│ │ 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陶瓷原料、磁磚原料、紅磚原料、陶│
│ │ 磚原料、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爐石粉原料、│
│ │ 高爐水泥原料或耐火材料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
│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
│ │ 一項:陶瓷、磁磚、紅磚、陶磚、水泥、水泥製品│
│ │ 、爐石粉、高爐水泥、耐火材料或其他相關產品。│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二)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三十七│一、事業廢棄物來源:燃油發電廠或事業之燃油鍋爐在│
│、燃油鍋爐│ 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所收集之集塵灰。但依相關法規│
│集塵灰 │ 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燃煤電廠輔助燃料、燃煤鍋爐輔助燃│
│ │ 料或水泥窯輔助燃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但電力供應業者,不在此限。 │
│ │(二)至少生產下列產品之一項:電力、蒸氣、水泥或│
│ │ 其他相關產品。但直接再利用於燃煤鍋爐輔助燃│
│ │ 料用途者,不在此限。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二)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三十八│一、事業廢棄物來源:鋁鑄造業於鋁熔煉製程(熔化鋁│
│、鋁二級冶│ 製程、回收鋁液製程或冷卻製程)在空氣污染防制│
│煉程序集塵│ 設備所收集之集塵灰,且可溶性鋁含量在百分之十│
│灰 │ 七以上者。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
│ │ ,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高爐鐵水脫硫摻配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
│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
│ │ 一項:鋼錠、鋼胚、鑄鋼、鑄鐵品或其他相關產品│
│ │ 。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機構應具有鐵水脫硫等相關設備。 │
│ │(二)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三)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三十九│一、事業廢棄物來源:工業用水專用設施及自來水淨水│
│、淨水污泥│ 場之淨水處理所產生之脫水污泥。但依相關法規認│
│ │ 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之製│
│ │ 造業,其產品為水泥或其他相關產品。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機構應具備水泥旋窯設備。 │
│ │(二)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三)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四十、│一、事業廢棄物來源:鋼鐵基本工業在煉鐵高爐、轉爐│
│高爐礦泥、│ 煙道洗塵系統及熱軋製程分別產生之高爐礦泥、轉│
│轉爐礦泥及│ 爐礦泥及熱軋礦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
│熱軋礦泥 │ 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之製│
│ │ 造業,其產品為水泥或其他相關產品。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機構應具備水泥旋窯設備。 │
│ │(二)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三)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四十一│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於耐磨硬面再生或鋼結構潛│
│、潛弧銲渣│ 弧銲接製程中所產生之潛弧銲渣。但依相關法規認│
│ │ 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銲藥原料或軟鋼銲條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
│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
│ │ 一項:銲藥、銲材或其他相關產品。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機構應具有破碎、研磨及篩分設備。 │
│ │(二)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三)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並且於產品說明書註明│
│ │ 再生銲藥及原始銲藥之摻合比例。 │
├─────┼────────────────────────┤
│編號四十二│一、事業廢棄物來源:印刷電路板製造業在銅箔基板製│
│、含樹脂玻│ 程中所產生之含樹脂玻璃纖維布廢料。但依相關法│
│璃纖維布廢│ 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料 │二、再利用用途:玻璃纖維板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
│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為玻璃纖維板│
│ │ 或其他相關產品。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二)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四十三│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於研磨製程產生之廢樹脂砂│
│、廢樹脂砂│ 輪。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
│輪 │ 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砂輪原料或研磨材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
│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
│ │ 一項:砂輪、砂布、砂紙、噴砂或其他相關產品。│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機構應具有窯爐。 │
│ │(二)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
│ │ 集設施。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四十四│一、事業廢棄物來源: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採熱│
│、旋轉窯爐│ 處理方式再利用煉鋼集塵灰時於旋轉窯製程所產生│
│碴(石) │ 之爐碴(石)。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
│ │ 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混凝土粒│
│ │ 料、爐碴(石)粒料原料、砂石原料、道路工程粒│
│ │ 料或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水泥、水泥製品、│
│ │ 預拌混凝土、爐碴(石)粒料、砂石或其他相關│
│ │ 產品。但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
│ │ 料用途者,其資格及產品不在此限。 │
│ │(二)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
│ │ 需符合下列資格: │
│ │ 1.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樣│
│ │ 及說明書中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
│ │ 向工程招標單位申請工程核准使用旋轉窯爐碴│
│ │ 文件,始得向旋轉窯爐碴產生者取用。 │
│ │ 2.非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
│ │ 樣及說明書中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
│ │ ,並依建築法規定取得建造或雜項執照後,始│
│ │ 得向旋轉窯爐碴產生者取用。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混凝土粒料、爐碴(石│
│ │ )粒料原料、砂石原料、道路工程粒料及非農業│
│ │ 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應先經破碎或磁選│
│ │ 及篩分等處理。 │
│ │(二)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
│ │ 集設施。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四十五│一、事業廢棄物來源:自來水淨水場於軟化製程去除水│
│、淨水軟化│ 中硬度時產生之碳酸鈣結晶。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
│碳酸鈣結晶│ 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或鋼鐵廠燒結礦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
│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
│ │ 一項:水泥、鋼品或其他相關產品。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
│ │ 集設施。 │
│ │(二)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三)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四十六│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廢預力電桿或廢水泥│
│、廢水泥電│ 基樁。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
│桿 │ 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人工粒料原料、人工魚礁、軍事偽裝│
│ │ 或園藝造景用材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
│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為人工粒料或│
│ │ 其他相關產品。但再利用於人工魚礁、軍事偽裝或│
│ │ 園藝造景用材料用途者,其資格及產品不在此限。│
│ │四、運作管理: │
│ │(一)得採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
│ │ 措施。 │
│ │(二)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三)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四十七│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中藥製造業在製程產生之植物性│
│、植物性中│ 中藥渣。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
│藥渣 │ 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有機質肥料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及肥料登記證之│
│ │ 禽畜糞堆肥場,其產品為有機質肥料或其他相關│
│ │ 產品。 │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應依據肥料管│
│ │ 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
│ │ 、販賣肥料登記證,但肥料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
│ │ 標示之製肥原料來源,未登載本項再利用種類者│
│ │ ,不適用本公告事項。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須具有醱酵之│
│ │ 相關設備。 │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不得與其他事│
│ │ 業廢棄物混合清除。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四十八│一、事業廢棄物來源:半導體製造業或光電材料及元件│
│、氟化鈣污│ 製造業在廢水處理過程產生之氟化鈣污泥。但依相│
│泥 │ 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之製│
│ │ 造業,其產品為水泥或其他相關產品。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機構應具備秤飼(weighting feeder)及│
│ │ 水泥旋窯等設備。 │
│ │(二)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三)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四十九│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人造纖維製造業在製程產生之廢│
│、廢人造纖│ 人造纖維。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
│維 │ ,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人造纖維原料、紡織製品原料或填充│
│ │ 材料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
│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
│ │ 一項:人造纖維、紡織製品、填充材料或其他相關│
│ │ 產品。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二)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五十、│一、事業廢棄物來源:紡織業在生產製程產生之殘料。│
│紡織殘料 │ 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 │
│ │二、再利用用途:有機質肥料原料(限定棉、毛紡紗業│
│ │ 及棉、毛梭織布業)或紡紗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
│ │ 之禽畜糞堆肥場,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有│
│ │ 機質肥料、紡紗線或其他相關產品。 │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應依據肥料管│
│ │ 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
│ │ 、販賣肥料登記證,但肥料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
│ │ 標示之製肥原料來源,未登載本項再利用種類者│
│ │ ,不適用本公告事項。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須具有醱酵之│
│ │ 相關設備。 │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不得與其他事│
│ │ 業廢棄物混合清除。 │
│ │ 定辦理。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五十一│一、事業廢棄物來源:食品及飲料製造業在生產製程中│
│、植物性廢│ 所產生之植物性廢渣,其廢渣不得含廢水處理之污│
│渣 │ 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
│ │ 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飼料、飼料原料、有機質肥料原料或│
│ │ 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
│ │ 之禽畜糞堆肥場,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飼│
│ │ 料、有機質肥料、雜項有機栽培介質或其他相關│
│ │ 產品。但直接再利用於飼料用途者,其資格及產│
│ │ 品不在此限。 │
│ │(二)直接再利用於飼料用途者,應為領有畜牧場登記│
│ │ 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之畜牧場。但依法免辦理│
│ │ 登記者,不在此限。 │
│ │(三)再利用於飼料原料用途者,應依據飼料管理法及│
│ │ 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飼料或飼料添│
│ │ 加物製造登記證。但依法免辦理登記者,不在此│
│ │ 限。 │
│ │(四)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應依據肥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
│ │ 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販賣肥料登記證,但│
│ │ 肥料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標示之製肥原料來源,│
│ │ 未登載本項再利用種類者,不適用本公告事項。│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須具有醱酵之相關設備。 │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不得與其他事業廢棄物混合清除。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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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五十二│一、事業廢棄物來源:食品製造業在食品加工製程產生│
│、動物性廢│ 之動物性廢渣,其廢渣不得含廢水處理之污泥。但│
│渣 │ 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二、再利用用途:飼料、飼料原料或有機質肥料原料。│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
│ │ 之禽畜糞堆肥場,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飼│
│ │ 料、肉骨粉、飼料用動物油脂、有機質肥料或其│
│ │ 他相關產品。但直接再利用於飼料用途者,其資│
│ │ 格及產品不在此限。 │
│ │(二)直接再利用於飼料用途者,應為領有畜牧場登記│
│ │ 證書、畜禽飼養登記證之畜牧場。但依法免辦理│
│ │ 登記者,不在此限。 │
│ │(三)再利用於飼料原料用途者,應依據飼料管理法及│
│ │ 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飼料或飼料添│
│ │ 加物製造登記證。但依法免辦理登記者,不在此│
│ │ 限。 │
│ │(四)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應依據肥料管│
│ │ 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
│ │ 、販賣肥料登記證,但肥料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
│ │ 標示之製肥原料來源,未登載本項再利用種類者│
│ │ ,不適用本公告事項。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須具有醱酵之│
│ │ 相關設備。 │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不得與其他事│
│ │ 業廢棄物混合清除。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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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五十三│一、事業廢棄物來源:半導體製造業或光電材料及元件│
│、混合廢溶│ 製造業於製程中所產生之混合廢溶劑,其特性需要│
│劑 │ 符合下列規定: │
│ │(一)低位發熱值應高於二千 Kcal/Kg。 │
│ │(二)灰分應低於百分之十二。 │
│ │(三)含氯量應低於一千 ppm,含氯芳香族化合物不得│
│ │ 檢出。 │
│ │(四)含硫量應低於百分之二。 │
│ │(五)廢溶劑中之鉛、鎘、鉻、鋅、砷、汞、鎳及硒等│
│ │ 重金屬含量需分別低於五十 ppm。 │
│ │(六)pH 值應介於四至十二.五之間。 │
│ │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廠之水泥窯輔助燃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之製│
│ │ 造業,其產品為水泥或其他相關產品。 │
│ │四、運作管理: │
│ │(一)水泥窯之操作溫度應超過攝氏一千二百度且燃燒│
│ │ 氣體滯留時間在五秒以上。 │
│ │(二)再利用機構應具備攪拌功能之貯槽及燃料噴霧等│
│ │ 設備。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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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五十四│一、事業廢棄物來源:船舶建造修配業在造船、修船或│
│、廢噴砂 │ 陸機作業製程中產生之噴砂廢棄物。但依相關法規│
│ │ 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混凝土粒│
│ │ 料原料、混凝土粒料或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
│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
│ │ 一項:水泥、水泥製品、混凝土粒料、預拌混凝土│
│ │ 、瀝青混凝土粒料或其他相關產品。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水泥原料用途者,應先經篩分處理。 │
│ │(二)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混凝土粒料及瀝青混凝│
│ │ 土粒料用途者,應先經篩分、水洗等處理。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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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五十五│一、事業廢棄物來源:化學材料製造業於封裝材料製程│
│、廢壓模膠│ 或電子零組件製造業於封裝(膠)壓模製程中所產│
│ │ 生之廢壓模膠,且二氧化矽含量在百分之五十以上│
│ │ 者。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
│ │ 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之製造業│
│ │ ,其產品為水泥或其他相關產品。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機構應具備破碎、研磨及水泥旋窯等設備│
│ │ 。 │
│ │(二)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三)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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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五十六│一、事業廢棄物來源: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在薄膜電晶體│
│、廢光阻剝│ 液晶顯示器製造之薄膜電晶體陣列(Array) 製程│
│離液 │ ,所產生之光阻剝離廢液。 │
│ │二、再利用用途:光阻剝離液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
│ │ 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為電子零組件製造│
│ │ 業使用於去光阻製程之剝離液。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機構應具有蒸餾等設備。 │
│ │(二)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三)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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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五十七│一、事業廢棄物來源:積體電路製造業在晶片製程、電│
│、廢矽晶 │ 子零組件製造業在晶圓製程或其他光電材料及元件│
│ │ 製造業在太陽能電池製程產生之廢矽晶(塊、柱、│
│ │ 圓或片)或廢矽晶坩堝料。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
│ │ 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太陽能電池原料或矽晶圓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
│ │ 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
│ │ :太陽能電池、矽晶圓或其他相關產品。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二)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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