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09日

所有條文

┌─────┬────────────────────────┐
│再利用種類│再利用管理方式                                  │
├─────┼────────────────────────┤
│編號一、廢│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廢鐵。但依相關法規│
│鐵        │    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鐵製品、煉鋼原料、鑄鐵原料、氯化│
│          │    鐵、硫酸亞鐵或相關化學品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
│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
│          │    一項:鋼錠、鋼胚、鑄鋼、鑄鐵品、氯化鐵、硫酸│
│          │    亞鐵或其他相關產品。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
│          │      集設施。                                  │
│          │(二)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三)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廢鐵再利用之產品為氯│
│          │      化鐵、硫酸亞鐵或相關化學品,不得供作飲用水│
│          │      水質處理藥劑。                            │
├─────┼────────────────────────┤
│編號二、廢│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廢紙。但依相關法規│
│紙        │    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漿紙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
│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
│          │    一項:紙漿、紙類製品或其他相關產品。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
│          │      集設施。                                  │
│          │(二)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編號三、煤│一、事業廢棄物來源:燃煤發電廠或及事業之燃煤鍋爐│
│灰        │    產生之飛灰或底灰。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
│          │    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                                │
│          │(一)飛灰:高爐爐石粉原料、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
│          │      料、混凝土攙和物、陶瓷磚瓦原料、顆粒保溫材│
│          │      原料、人工粒料原料或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
│          │      料。                                      │
│          │(二)底灰:水泥原料、混凝土粒料、混凝土粒料原料│
│          │      、陶瓷磚瓦原料、顆粒保溫材原料、人工粒料原│
│          │      料、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或級配配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飛灰: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
│          │      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高爐爐石粉│
│          │      、水泥、水泥製品、預拌混凝土、陶瓷磚瓦製品│
│          │      、顆粒保溫材料、人工粒料或其他相關產品。但│
│          │      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
│          │      ,其資格及產品不在此限。                  │
│          │                                                │
│          │(二)底灰: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
│          │      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水泥、預拌│
│          │      混凝土、混凝土粒料、陶瓷磚瓦製品、顆粒保溫│
│          │      材料、人工粒料、級配或其他相關產品。但直接│
│          │      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其│
│          │      資格及產品不在此限。                      │
│          │(三)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
│          │      需符合下列資格:                          │
│          │      1.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樣│
│          │        及說明書中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
│          │        向工程招標單位申請工程核准使用煤灰文件,│
│          │        始得向煤灰產生者取用。                  │
│          │      2.非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
│          │        樣及說明書中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
│          │        ,並依建築法規定取得建造或雜項執照後,始│
│          │        得向煤灰產生者取用。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級配配料用途者,應依道路工程施工規│
│          │      範之相關規定辦理。                        │
│          │(二)底灰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
│          │      水收集設施。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四、廢│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廢木材(板、屑、木│
│木材      │    質電桿、木質橫擔或枕木)。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
│          │    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紙漿原料、製紙原料添加料、吸油材│
│          │    料、木製品原料、建材、活性碳原料、電木粉原料│
│          │    、原子碳原料、有機質肥料原料、雜項有機栽培介│
│          │    質原料、燃料原料或燃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
│          │      之禽畜糞堆肥場。但直接再利用於建材用途者,│
│          │      不在此限。                                │
│          │(二)至少生產下列產品之一項:紙漿、紙類製品、吸│
│          │      油劑、木製品、人造木質板(粒片板、纖維板或│
│          │      塑合板)、活性碳、電木粉、原子碳、有機質肥│
│          │      料、雜項有機栽培介質、燃料或其他相關產品。│
│          │      但直接再利用於燃料或建材用途者,不在此限。│
│          │(三)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應依據肥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
│          │      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販賣肥料登記證,但│
│          │      肥料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標示之製肥原料來源,│
│          │      未登載本項再利用種類者,不適用本公告事項。│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須具有醱酵之相關設備。          │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不得與其他事業廢棄物混合清除。  │
│          │(三)再利用於燃料原料用途者,須具有破碎及分選設│
│          │      備。                                      │
│          │(四)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
│          │      集設施。                                  │
│          │(五)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六)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五、廢│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廢玻璃(瓶、屑、CR│
│玻璃      │    T 面板玻璃、玻璃纖維或未注入液晶之面板玻璃)│
│          │    。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
│          │    之。                                        │
│          │二、再利用用途:玻璃原料、陶瓷磚製品原料、粒料原│
│          │    料、混凝土粒料、瀝青混凝土粒料、玻璃纖維板原│
│          │    料(限玻璃纖維)、水泥原料或水泥製品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
│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
│          │    一項:玻璃、玻璃粉碎料、玻璃製品、陶瓷磚瓦、│
│          │    粒料、預拌混凝土、瀝青混凝土、玻璃纖維板、水│
│          │    泥、水泥製品或其他相關產品。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機構應具有窯爐相關設備或具有廢玻璃之│
│          │      前處理設備(如分類、清洗、破碎、研磨或篩選│
│          │      等),但再利用於玻璃纖維板原料者,不受上列│
│          │      設備之限制。                              │
│          │(二)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
│          │      集設施。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六、廢│一、事業廢棄物來源:食品及飲料製造業在食用油脫色│
│白土      │    製程產生之廢白土。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
│          │    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植物性食用油製造業添加│
│          │    於其所生產之油子粕、有機質肥料原料或汽電共生│
│          │    燃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
│          │      之禽畜糞堆肥場。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水│
│          │      泥、油子粕、有機質肥料或其他相關產品,但直│
│          │      接再利用於汽電共生燃料用途者,其產品不在此│
│          │      限。                                      │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應依據肥料管│
│          │      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
│          │      、販賣肥料登記證,但肥料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
│          │      標示之製肥原料來源,未登載本項再利用種類者│
│          │      ,不適用本公告事項。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須具有醱酵之│
│          │      相關設備。                                │
│          │(二)植物性食用油製造業利用於其所生產之油子粕添│
│          │      加者,廢白土添加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0.二。│
│          │(三)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不得與其他事│
│          │      業廢棄物混合清除。                        │
│          │(四)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五)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七、廢│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廢陶、瓷、磚或瓦之屑│
│陶、瓷、磚│    、塊或粉。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
│、瓦      │    ,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陶、瓷、磚、瓦之原料或粉碎料、粒│
│          │    料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或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
│          │    材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陶、瓷、磚、瓦或│
│          │      其粉碎料、粒料、瀝青混凝土或相關建築材料、│
│          │      產品。但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
│          │      料用途者,其資格及產品不在此限。          │
│          │(二)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
│          │      ,需符合下列資格:                        │
│          │      1.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樣│
│          │        及說明書中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
│          │        向工程招標單位申請工程核准使用廢陶、瓷、│
│          │        磚、瓦文件,始得向廢陶、瓷、磚、瓦產生者│
│          │        取用。                                  │
│          │      2.非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
│          │        樣及說明書中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
│          │        ,並依建築法規定取得建造或雜項執照後,始│
│          │        得向廢陶、瓷、磚、瓦產生者取用。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陶、瓷、磚、瓦之原料或粉碎料、粒料│
│          │      原料及瀝青混凝土粒料用途者,應先經破碎、分│
│          │      選或研磨等前處理。                        │
│          │(二)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
│          │      集設施。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八、廢│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廢單一金屬料(銅、│
│單一金屬料│    鋅、鋁、錫),其特性需要符合下列規定:      │
│(銅、鋅、│(一)不含汞成分。                              │
│鋁、錫)  │(二)具金屬性質(如金屬、合金或電鍍金屬)。    │
│          │(三)不包含粉末、污泥、灰渣或有害廢液。        │
│          │(四)不包含電線電纜剝皮後產出之廢裸銅線其截面積│
│          │      大於二十二平方公釐者。                    │
│          │(五)該單一金屬含量在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
│          │二、再利用用途:銅、鋅、鋁、錫、鋼鐵製品之原料或│
│          │    其化學品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
│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
│          │    一項:銅、鋅、鋁、錫、鋼鐵製品、相關化學品或│
│          │    其他相關產品。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
│          │      集設施。                                  │
│          │(二)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三)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廢單一金屬料再利用之│
│          │      產品為銅、鋅、鋁、錫相關化學品,不得供作飲│
│          │      用水水質處理藥劑。                        │
├─────┼────────────────────────┤
│編號九、廢│一、事業廢棄物來源:食品及飲料製造業在酒類釀造配│
│酒糟、酒粕│    製製程產生之廢酒糟、酒粕或酒精醪。但依相關法│
│、酒精醪  │    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飼料、飼料原料、有機質肥料原料或│
│          │    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
│          │      之禽畜糞堆肥場,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飼│
│          │      料、有機質肥料、雜項有機栽培介質或其他相關│
│          │      產品。但直接再利用於飼料用途者,其資格及產│
│          │      品不在此限。                              │
│          │(二)直接再利用於飼料用途者,應為領有畜牧場登記│
│          │      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之畜牧場。但依法免辦理│
│          │      登記者,不在此限。                        │
│          │(三)再利用於飼料原料用途者,應依據飼料管理法及│
│          │      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飼料或飼料添│
│          │      加物製造登記證。但依法免辦理登記者,不在此│
│          │      限。                                      │
│          │(四)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應依據肥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
│          │      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販賣肥料登記證,但│
│          │      肥料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標示之製肥原料來源,│
│          │      未登載本項再利用種類者,不適用本公告事項。│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須具有醱酵之相關設備。          │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不得與其他事業廢棄物混合清除。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十、廢│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廢塑膠。但依相關法│
│塑膠      │    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塑膠製品原料、塑膠製品、再生油品│
│          │    原料或輔助燃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但直接再利用於輔助燃料者,以水泥製造業及│
│          │      鋼鐵製造業為限。                          │
│          │(二)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塑膠粒、塑膠製品、再│
│          │      生油品或其他相關產品。但直接再利用於輔助燃│
│          │      料用途者,不在此限。                      │
│          │(三)再利用於再生油品原料用途者,應依酒精汽油生│
│          │      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
│          │      辦法規定取得核准。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再生油品原料或輔助燃料用途者,不得│
│          │      使用含有聚氯乙烯(Polyvinyl chloride,簡稱│
│          │      PVC)廢塑膠。                             │
│          │(二)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
│          │      集設施。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廢塑膠再利用之產品或│
│          │      商品不得供作盛裝食品之容器。              │
├─────┼────────────────────────┤
│編號十一、│一、事業廢棄物來源:金屬基本工業、金屬製品製造業│
│廢鑄砂    │    或機械設備製造修配業在鑄造製程產生之廢棄鑄砂│
│          │    ,包含集塵設備收集之粉末物質,其主要成分為二│
│          │    氧化矽(SiO2)、三氧化二鋁(Al2O3 )及三氧化│
│          │    二鐵(Fe2O3 )。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
│          │    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鑄砂原料、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
│          │    、磚瓦原料、耐火材料、混凝土粒料、混凝土粒料│
│          │    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道路工程粒料或非農業用│
│          │    地之工程填地材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鑄砂、水泥、水泥│
│          │      製品、磚瓦、耐火材料、預拌混凝土、混凝土粒│
│          │      料、瀝青混凝土或其他相關產品。但直接再利用│
│          │      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其資格及│
│          │      產品不在此限。                            │
│          │(二)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
│          │      需符合下列資格:                          │
│          │      1.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樣│
│          │        及說明書中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
│          │        向工程招標單位申請工程核准使用廢鑄砂文件│
│          │        ,始得向廢鑄砂產生者取用。              │
│          │      2.非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
│          │        樣及說明書中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
│          │        ,並依建築法規定取得建造或雜項執照後,始│
│          │        得向廢鑄砂產生者取用。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混凝土粒料、混凝土粒│
│          │      料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道路工程粒料及非農│
│          │      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應先經破碎及分│
│          │      選等處理。                                │
│          │(二)再利用於鑄砂原料用途者,應具備加熱處理相關│
│          │      設備,且操作溫度應在攝氏六百五十度以上,並│
│          │      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備。                    │
│          │(三)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
│          │      集設施。                                  │
│          │(四)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五)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十二、│一、事業廢棄物來源:石材製品製造業在石材開採、裁│
│石材廢料(│    切、加工製程產生之石材邊料或下腳料。但依相關│
│板、塊)  │    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再製石材(板、磚或塊)原料、預拌│
│          │    混凝土原料、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砂石原料│
│          │    、化工原料、道路工程粒料、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
│          │    地材料、石灰石原料(限大理石邊料)或肥料原料│
│          │    (限蛇紋石邊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石材(板、磚或塊│
│          │      )、預拌混凝土、水泥、水泥製品、砂石、化工│
│          │      原料、建築材料、肥料或其他相關產品。但直接│
│          │      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其│
│          │      資格及產品不在此限。                      │
│          │(二)再利用於肥料原料用途者,應依據肥料管理法及│
│          │      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販賣│
│          │      肥料登記證,但肥料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標示之│
│          │      製肥原料來源,未登載本項再利用種類者,不適│
│          │      用本公告事項。                            │
│          │(三)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
│          │      需符合下列資格:                          │
│          │      1.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樣│
│          │        及說明書中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
│          │        向工程招標單位申請工程核准使用石材廢料文│
│          │        件,始得向石材廢料產生者取用。          │
│          │      2.非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
│          │        樣及說明書中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
│          │        ,並依建築法規定取得建造或雜項執照後,始│
│          │        得向石材廢料產生者取用。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
│          │      集設施。                                  │
│          │(二)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三)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十三、│一、事業廢棄物來源:石材製品製造業在石材切割或研│
│石材污泥  │    磨製程產生之污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
│          │    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固化製品原料、化工原料│
│          │    、廢氣吸附原料、海堤固化養灘工程基材、非農業│
│          │    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輕質粒料原料或肥料原料(│
│          │    限蛇紋石泥漿)。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水泥、固化製品、│
│          │      化工原料、廢氣吸附原料、輕質粒料、肥料或其│
│          │      他相關產品。但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
│          │      填地材料用途者,其資格及產品不在此限。    │
│          │(二)再利用於肥料原料用途者,應依據肥料管理法及│
│          │      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販賣│
│          │      肥料登記證,但肥料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標示之│
│          │      製肥原料來源,未登載本項再利用種類者,不適│
│          │      用本公告事項。                            │
│          │(三)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
│          │      需符合下列資格:                          │
│          │      1.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樣│
│          │        及說明書中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
│          │        向工程招標單位申請工程核准使用石材污泥文│
│          │        件,始得向石材污泥產生者取用。          │
│          │      2.非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
│          │        樣及說明書中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
│          │        ,並依建築法規定取得建造或雜項執照後,始│
│          │        得向石材污泥產生者取用。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
│          │      集設施。                                  │
│          │(二)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三)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十四、│一、事業廢棄物來源:基本金屬製造業在電弧爐煉鋼製│
│電弧爐煉鋼│    程所產生之氧化碴(石)或還原碴(石)。但氧化│
│爐碴(石)│    碴(石)與還原碴(石)無法分離或依相關法規認│
│          │    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瀝青混凝│
│          │    土粒料原料、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或鋪面工程│
│          │    (機場、道路、人行道、貨櫃場或停車場)之基層│
│          │    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但鋪面工程之路基為土壤者│
│          │    ,需先以其他工程材料隔離),不得有直接接觸土│
│          │    壤致生與其混合改變土壤性質之再利用用途。但不│
│          │    銹鋼製程產生之還原碴(石)僅限於水泥原料及水│
│          │    泥製品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
│          │    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
│          │    一項:水泥、水泥製品、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
│          │    配粒料、瀝青混凝土粒料、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或│
│          │    砂石。                                      │
│          │四、運作管理:                                  │
│          │  (一)再利用機構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
│          │        1.廠房之建築應堅固,地面應採用水泥混凝土│
│          │          或其他易清理之材料。                  │
│          │        2.工廠廠區周圍應設置二.四公尺高結構體圍│
│          │          牆或其他適當阻隔之設施,廠內及廠外連接│
│          │          主要交通之道路應舖設瀝青混凝土或水泥混│
│          │          凝土路面。                            │
│          │        3.廠內各作業場所應明確區隔,製造作業區與│
│          │          行政作業區應明確劃分。                │
│          │        4.原料、物料、半製品及成品之儲存場所,應│
│          │          適當隔離。                            │
│          │        5.工廠內部應有充分採光、照明與通風設備。│
│          │  (二)再利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
│          │        1.氧化碴(石):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鋪│
│          │          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瀝青混│
│          │          凝土粒料原料或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用│
│          │          途者,應先經破碎、磁選及篩分等處理。  │
│          │        2.還原碴(石):再利用用途除再利用於水泥│
│          │          原料用途外,應經安定化處理措施。前述安│
│          │          定化係指為穩定爐碴之膨脹性,將冷卻硬固│
│          │          之爐碴破碎後,使其與空氣及水接觸反應之│
│          │          行為。                                │
│          │  (三)貯存地點應符合下列規定:                │
│          │        1.氧化碴(石)及還原碴(石)不得混合貯存│
│          │          。                                    │
│          │        2.氧化碴(石):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
│          │          存場所應設排水收集設施。              │
│          │        3.還原碴(石):不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  │
│          │        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及再利用用途產品之│
│          │          貯存場所毗鄰農業用地者,應設置截流溝渠│
│          │          ,但貯存於廠房內者,不在此限。        │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屬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
│          │        配粒料者,其使用地點應符合下列規定:    │
│          │        1.與飲用水源及依水利法規定取得水權之水井│
│          │          距離需在二十公尺以上。                │
│          │        2.不得使用於農業用地、耕地、環境敏感地及│
│          │          屬公告之水庫集水區、國家重要濕地與自來│
│          │          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
│          │  (五)電弧爐煉鋼產生之氧化碴(石)與還原碴(石│
│          │        ),產源事業不得將集塵灰及地面、廠房及屋│
│          │        頂清潔收集之塵灰混入再利用,於出廠前,應│
│          │        至少每年檢測一次重金屬及戴奧辛項目,另至│
│          │        少每月檢測一次氫離子濃度(pH值),連續三│
│          │        個月之pH檢測值未大於12.5者,得每年至少檢│
│          │        測一次。產源事業應於採樣前十日通知當地環│
│          │        保主管機關,並於每年三月前將上年度檢測報│
│          │        告提報環保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        。                                      │
│          │  (六)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經再利用程序之產出物│
│          │        ,於出廠前應至少每年依國際間、國家標準或│
│          │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環境相容性檢測方法檢測│
│          │        一次,再利用機構應於採樣前十日通知當地環│
│          │        保主管機關,但再利用用途產品為水泥者,不│
│          │        在此限。經檢測符合標準者,始得作為再利用│
│          │        用途之產品使用。                        │
│          │  (七)前二款採樣應通知採樣時間與地點、採樣單位│
│          │        及環保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
│          │        變更採樣時間及地點未於十天前通知者,其檢│
│          │        驗結果不予採信。檢測報告應由檢驗測定機構│
│          │        依環保主管機關所訂格式辦理,並由再利用機│
│          │        構將檢測報告提報環保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
│          │        業主管機關。                            │
│          │  (八)再利用機構於堆置、輸送或以車輛運輸逸散性│
│          │        粒狀污染物質及從事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
│          │        程、操作或裝卸作業時,應依固定污染源逸散│
│          │        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
│          │        規定辦理。                              │
│          │  (九)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
│          │        規定辦理。                              │
│          │  (十)再利用用途產品貯存量超過該再利用用途產品│
│          │        前六個月之累積銷售量時,應停止收受廢棄物│
│          │        進廠再利用。                            │
│          │  (十一)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
│          │          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十五、│一、事業廢棄物來源:金屬基本工業在感應電爐熔煉鋼│
│感應電爐爐│    鐵製程所產生之爐碴(石)。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
│碴(石)  │    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爐碴(石│
│          │    )粒料原料、砂石原料、混凝土粒料、道路工程粒│
│          │    料或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水泥、水泥製品、│
│          │      爐碴(石)粒料、砂石、預拌混凝土或其他相關│
│          │      產品。但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
│          │      料用途者,其資格及產品不在此限。          │
│          │(二)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
│          │      需符合下列資格:                          │
│          │      1.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樣│
│          │        及說明書中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
│          │        向工程招標單位申請工程核准使用感應電爐爐│
│          │        碴文件,始得向感應電爐爐碴產生者取用。  │
│          │      2.非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
│          │        樣及說明書中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
│          │        ,並依建築法規定取得建造或雜項執照後,始│
│          │        得向感應電爐爐碴產生者取用。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爐碴(石)粒料原料、│
│          │      砂石原料、混凝土粒料、道路工程粒料及非農業│
│          │      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應先經破碎、磁選│
│          │      及篩分等處理。                            │
│          │(二)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
│          │      集設施。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十六、│一、工業廢棄物來源:金屬基本工業在化鐵爐熔煉鋼鐵│
│化鐵爐爐碴│    製程所產生之爐碴(石)。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
│(石)    │    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爐碴(石│
│          │    )粒料原料、砂石原料、混凝土粒料、道路工程粒│
│          │    料或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水泥、水泥製品、│
│          │      爐碴(石)粒料、砂石、預拌混凝土或其他相關│
│          │      產品。但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
│          │      料用途者,其資格及產品不在此限。          │
│          │(二)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
│          │      需符合下列資格:                          │
│          │      1.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樣│
│          │        及說明書中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
│          │        向工程招標單位申請工程核准使用化鐵爐爐碴│
│          │        文件,始得向化鐵爐爐碴產生者取用。      │
│          │      2.非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
│          │        樣及說明書中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
│          │        ,並依建築法規定取得建造或雜項執照後,始│
│          │        得向化鐵爐爐碴產生者取用。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爐碴(石)粒料原料、│
│          │      砂石原料、混凝土粒料、道路工程粒料及非農業│
│          │      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應先經破碎、磁選│
│          │      及篩分等處理。                            │
│          │(二)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
│          │      集設施。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十七、│一、事業廢棄物來源:菸草製造業產生之菸砂、骨或屑│
│菸砂      │    。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
│          │    之。                                        │
│          │                                                │
│          │二、再利用用途:有機質肥料原料或雜項有機栽培介質│
│          │    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
│          │      之禽畜糞堆肥場,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有│
│          │      機質肥料、雜項有機栽培介質或其他相關產品。│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應依據肥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
│          │      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販賣肥料登記證,但│
│          │      肥料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標示之製肥原料來源,│
│          │      未登載本項再利用種類者,不適用本公告事項。│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須具有醱酵之相關設備。          │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不得與其他事業廢棄物混合清除。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十八、│一、事業廢棄物來源:製糖業在製糖製程產生之蔗渣。│
│蔗渣      │    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                                          │
│          │二、再利用用途:飼料、飼料原料、有機質肥料原料、│
│          │    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料、增加土壤有機質含量、鍋│
│          │    爐燃料或焚化爐輔助燃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
│          │      之禽畜糞堆肥場,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飼│
│          │      料、有機質肥料、雜項有機栽培介質或其他相關│
│          │      產品。但直接再利用於飼料、增加土壤有機質含│
│          │      量、燃料或輔助燃料用途者,其資格及產品不在│
│          │      此限。                                    │
│          │(二)直接再利用於飼料用途者,應為領有畜牧場登記│
│          │      證書或領有畜禽飼養登記證之畜牧場。但依法免│
│          │      辦理登記者,不在此限。                    │
│          │(三)再利用於飼料原料用途者,應依據飼料管理法及│
│          │      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飼料或飼料添│
│          │      加物製造登記證。但依法免辦理登記者,不在此│
│          │      限。                                      │
│          │(四)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應依據肥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
│          │      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販賣肥料登記證,但│
│          │      肥料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標示之製肥原料來源,│
│          │      未登載本項再利用種類者,不適用本公告事項。│
│          │(五)直接再利用於增加土壤有機質含量用途者,以甘│
│          │      蔗為原料之製糖業為限。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須具有醱酵之相關設備。          │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不得與其他事業廢棄物混合清除。  │
│          │(三)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
│          │      集設施。                                  │
│          │(四)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五)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十九、│一、事業廢棄物來源:製糖業在製糖製程燃燒蔗渣鍋爐│
│蔗渣煙爐灰│    產生之煙爐灰。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
│          │    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有機質肥料原料、雜項有機栽培介質│
│          │    原料或增加土壤鉀含量。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
│          │      之禽畜糞堆肥場,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有│
│          │      機質肥料、雜項有機栽培介質或其他相關產品。│
│          │      但直接再利用於增加土壤鉀含量用途者,其資格│
│          │      及產品不在此限。                          │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應依據肥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
│          │      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販賣肥料登記證,但│
│          │      肥料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標示之製肥原料來源,│
│          │      未登載本項再利用種類者,不適用本公告事項。│
│          │(三)直接再利用於增加土壤鉀含量用途者,以甘蔗為│
│          │      原料之製糖業為限。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須具有醱酵之相關設備。          │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不得與其他事業廢棄物混合清除。  │
│          │(三)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
│          │      集設施。                                  │
│          │(四)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五)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二十、│一、事業廢棄物來源:製糖業在製糖製程產生之濾泥。│
│製糖濾泥  │    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                                          │
│          │二、再利用用途:有機質肥料原料、雜項有機栽培介質│
│          │    原料或增加土壤有機質含量。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
│          │      之禽畜糞堆肥場,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有│
│          │      機質肥料、雜項有機栽培介質或其他相關產品。│
│          │      但直接再利用於增加土壤有機質含量用途者,其│
│          │      資格及產品不在此限。                      │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應依據肥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
│          │      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販賣肥料登記證,但│
│          │      肥料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標示之製肥原料來源,│
│          │      未登載本項再利用種類者,不適用本公告事項。│
│          │(三)直接再利用於增加土壤有機質含量用途者,以甘│
│          │      蔗為原料之製糖業為限。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須具有醱酵之相關設備。          │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不得與其他事業廢棄物混合清除。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二十一│一、事業廢棄物來源:食品及飲料業在廢水二級生物處│
│、食品加工│    理設備產生之污泥或生產製程產生之污泥。但依相│
│污泥      │    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有機質肥料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
│          │      之禽畜糞堆肥場,其產品為有機質肥料或其他相│
│          │      關產品。                                  │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應依據肥料管│
│          │      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
│          │      、販賣肥料登記證,但肥料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
│          │      標示之製肥原料來源,未登載本項再利用種類者│
│          │      ,不適用本公告事項。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須具有醱酵之│
│          │      相關設備。                                │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不得與其他事│
│          │      業廢棄物混合清除。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二十二│一、事業廢棄物來源:酒類釀造配製業及啤酒製造業在│
│、釀酒污泥│    廢水二級生物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泥或生產製程產生│
│          │    之污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
│          │    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有機質肥料原料或雜項有機栽培介質│
│          │    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
│          │      之禽畜糞堆肥場,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有│
│          │      機質肥料、雜項有機栽培介質或其他相關產品。│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應依據肥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
│          │      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販賣肥料登記證,但│
│          │      肥料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標示之製肥原料來源,│
│          │      未登載本項再利用種類者,不適用本公告事項。│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須具有醱酵之相關設備。          │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不得與其他事業廢棄物混合清除。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二十三│一、事業廢棄物來源: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在廢水│
│、漿紙污泥│    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
│          │    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保溫材料原料、防火建材原料、鍋爐│
│          │    燃料或水泥窯輔助燃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
│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
│          │    一項:保溫材料、防火隔間板材或其他相關產品,│
│          │    但直接再利用於燃料或輔助燃料用途者,其產品不│
│          │    在此限。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二)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二十四│一、事業廢棄物來源:紡織業在廢水處理設備產生之污│
│、紡織污泥│    泥或生產製程產生之污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
│          │    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保溫材料原料、防火建材原料、磚瓦│
│          │    窯或水泥窯或鍋爐輔助燃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
│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
│          │    一項:保溫材料、防火建材或其他相關產品,但直│
│          │    接再利用於輔助燃料用途者,其產品不在此限。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二)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二十五│一、事業廢棄物來源:食品及飲料製造業產生之廢矽藻│
│、廢矽藻土│    土。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
│          │    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有機質肥料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
│          │      之禽畜糞堆肥場,其產品為有機質肥料或其他相│
│          │      關產品。                                  │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應依據肥料管│
│          │      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
│          │      、販賣肥料登記證,但肥料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
│          │      標示之製肥原料來源,未登載本項再利用種類者│
│          │      ,不適用本公告事項。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須具有醱酵之│
│          │      相關設備。                                │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不得與其他事│
│          │      業廢棄物混合清除。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二十六│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廢食用油。但依相關│
│、廢食用油│    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飼料原料、肥皂原料、硬脂酸原料或│
│          │    生質柴油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其產品至少為下列產品之一項:飼料、肥皂、│
│          │      硬脂酸、生質柴油或其他相關產品。          │
│          │(二)再利用於飼料原料用途者,應依據飼料管理法及│
│          │      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飼料或飼料添│
│          │      加物製造登記證。但依法免辦理登記者,不在此│
│          │      限。                                      │
│          │(三)再利用於生質柴油原料用途者,應依酒精汽油生│
│          │      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
│          │      辦法規定取得核准。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二)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二十七│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廚餘。但依相關法規│
│、廚餘    │    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飼料、飼料原料或有機質肥料原料。│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
│          │      之禽畜糞堆肥場,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飼│
│          │      料、有機質肥料或其他相關產品。但直接再利用│
│          │      於飼料用途者,其資格及產品不在此限。      │
│          │(二)直接再利用於飼料用途者,應為領有畜牧場登記│
│          │      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之畜牧場。但依法免辦理│
│          │      登記者,不在此限。                        │
│          │(三)再利用於飼料原料用途者,應依據飼料管理法及│
│          │      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飼料或飼料添│
│          │      加物製造登記證。但依法免辦理登記者,不在此│
│          │      限。                                      │
│          │(四)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應依據肥料管│
│          │      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
│          │      、販賣肥料登記證,但肥料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
│          │      標示之製肥原料來源,未登載本項再利用種類者│
│          │      ,不適用本公告事項。                      │
│          │四、運作管理:                                  │
│          │(一)直接再利用於飼料用途者,應具有高溫蒸煮設備│
│          │      、動物防疫措施及相關設施。高溫蒸煮時應持續│
│          │      攪拌,並維持中心溫度於攝氏九十度以上,蒸煮│
│          │      至少一小時以上。                          │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須具有醱酵之│
│          │      相關設備。                                │
│          │(三)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不得與其他事│
│          │      業廢棄物混合清除。                        │
│          │(四)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五)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二十八│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廢橡膠。但依相關法│
│、廢橡膠  │    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建材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橡膠製│
│          │    品原料、再生油品原料或輔助燃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但電力供應業者,不在此限。              │
│          │(二)至少生產下列產品之一項:水泥磚、地磚、瀝青│
│          │      混凝土、橡膠粉、再生膠、再生油品、液化石油│
│          │      氣、碳煙(碳黑)或其他相關產品。但直接再利│
│          │      用於輔助燃料用途者,不在此限。            │
│          │(三)再利用於再生油品原料用途者,應依酒精汽油生│
│          │      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
│          │      辦法規定取得核准。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再生油品煉製原料產製油品、液化石油│
│          │      氣或碳煙(碳黑)用途者,應具有熱裂解設備。│
│          │(二)直接再利用於輔助燃料用途者,應具有旋窯(水│
│          │      泥業)、汽電共生設備(電力或蒸汽業)、蒸汽│
│          │      設備(紙漿或造紙業)或熔爐(鋼鐵業)。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二十九│一、事業廢棄物來源:基本化學材料製造業在純對苯二│
│、廢鈷錳觸│    甲酸(PTA) 製造之氧化反應製程產生之廢鈷錳(│
│媒        │    Co/Mn) 觸媒。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
│          │    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再製鈷錳觸媒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
│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為鈷錳觸媒化│
│          │    學品或其他相關產品。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機構應具有鈷錳觸媒製造及廢鈷錳觸媒處│
│          │      理等相關設備。                            │
│          │(二)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三)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三十、│一、事業廢棄物來源:基本化學材料製造業在純對苯二│
│鈷錳塵灰  │    甲酸(PTA) 製造之廢水生物處理場污泥、焚化爐│
│          │    焚化後所含鈷錳(Co/Mn) 飛灰或底灰。但依相關│
│          │    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再製鈷錳觸媒化學品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
│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為鈷錳觸媒化│
│          │    學品或其他相關產品。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機構應具有鈷錳觸媒製造及廢鈷錳觸媒處│
│          │      理等相關設備。                            │
│          │(二)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三)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三十一│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在蝕刻製程產生之含銅離子│
│、廢酸性蝕│    (濃度在五十g/L 以上)廢酸性蝕刻液。        │
│刻液      │二、再利用用途:生產酸性蝕刻液、氯化鐵、氯化亞鐵│
│          │    、多元氯化鋁、銅(銅粉)、銅鹽或銅化學品(如│
│          │    氯化(亞)銅、氯氧化銅、碳酸銅、硫酸銅、醋酸│
│          │    銅、氫氧化銅或氧化(亞)銅)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
│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
│          │    一項:酸性蝕刻液、氯化鐵、氯化亞鐵、多元氯化│
│          │    鋁、銅(銅粉)、銅鹽或銅化學品(如氯化(亞)│
│          │    銅、氯氧化銅、碳酸銅、硫酸銅、醋酸銅、氫氧化│
│          │    銅、氧化(亞)銅)或其他相關產品。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機構使用之原(物)料若涉及毒性化學物│
│          │      質者,應符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
│          │      。                                        │
│          │(二)再利用廢棄物之運輸,應符合交通運輸相關法規│
│          │      之規定。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且不得供作飲用水水質│
│          │      處理藥劑。                                │
├─────┼────────────────────────┤
│編號三十二│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在金屬表面處理酸洗製程以│
│、廢酸洗液│    鹽酸、硫酸溶蝕鐵材或鋼材,產生之含鐵離子(濃│
│          │    度在八十g/L 以上)廢酸洗液。                │
│          │二、再利用用途:生產鹽酸、硫酸、氧化鐵、氧化鐵粉│
│          │    、氯化鐵或硫酸亞鐵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
│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
│          │    一項:鹽酸、硫酸、氧化鐵(氧化鐵粉)、氯化鐵│
│          │    、硫酸亞鐵或其他相關產品。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機構使用之原(物)料若涉及毒性化學物│
│          │      質者,應符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
│          │      。                                        │
│          │(二)再利用廢棄物之運輸,應符合交通運輸相關法規│
│          │      之規定。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且不得供作飲用水水質│
│          │      處理藥劑。                                │
├─────┼────────────────────────┤
│編號三十三│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在製程中或污染防治設施吸│
│、廢活性碳│    附有機物產生之顆粒狀飽和活性碳。但依相關法規│
│          │    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再生活性碳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
│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為再生活性碳│
│          │    或其他相關產品。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機構應具有下列乾燥、碳化及活化功能之│
│          │      再生處理設備之一:熱再生設備,其熱再生溫度│
│          │      達攝氏八百度以上;或真空熱裂解再生設備,其│
│          │      熱裂解溫度達攝氏四百四十度以上。          │
│          │(二)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三)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且不得供作飲用水水質│
│          │      處理藥劑。                                │
├─────┼────────────────────────┤
│編號三十四│一、事業廢棄物來源:陶瓷製品製造業在陶、瓷製造製│
│、廢石膏模│    程產生之廢石膏模(屑、塊或粉)。但依相關法規│
│          │    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石膏原料、陶瓷製模原料或水泥原料│
│          │    。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
│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
│          │    一項:石膏、陶瓷、水泥或其他相關產品。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
│          │      集設施。                                  │
│          │(二)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三)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三十五│一、事業廢棄物來源:塑膠製品製造業在 PU 合成皮製│
│、二甲基甲│    程產生之含二甲基甲醯胺(DMF) 濃度小於三十 w│
│醯胺(DMF │    t %之粗液。                                │
│)粗液    │二、再利用用途:PU  合成皮原料、樹脂原料或溶劑原│
│          │    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
│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
│          │    一項:聚胺基甲酸樹脂加工品(PU  合成皮成品、│
│          │    半成品)、二甲基甲醯胺或其他相關產品。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機構應具有二甲基甲醯胺之精餾回收設備│
│          │      。                                        │
│          │(二)再利用機構使用之原(物)料若涉及毒性化學物│
│          │      質者,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辦│
│          │      理。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三十六│一、事業廢棄物來源:石油煉製業在觸媒裂解製程【重│
│、廢沸石觸│    油轉化工場(Residue Fluidized Catalytic Cra-│
│媒        │    cking ,RFCC)、重油轉化工場(Residue Oil C-│
│          │    racking , ROC)、流動媒床觸媒裂解工場(Flu-│
│          │    idized Catalytic Cracking , FCC)】或重油觸│
│          │    媒裂解製程(Residue Catalytic Cracking, RCC│
│          │    )產生之失效觸媒【主要成份:三氧化二鋁(Al2-│
│          │    O3)及二氧化矽(SiO2)】。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
│          │    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陶瓷原料、磁磚原料、紅磚原料、陶│
│          │    磚原料、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爐石粉原料、│
│          │    高爐水泥原料或耐火材料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
│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
│          │    一項:陶瓷、磁磚、紅磚、陶磚、水泥、水泥製品│
│          │    、爐石粉、高爐水泥、耐火材料或其他相關產品。│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二)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三十七│一、事業廢棄物來源:燃油發電廠或事業之燃油鍋爐在│
│、燃油鍋爐│    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所收集之集塵灰。但依相關法規│
│集塵灰    │    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燃煤電廠輔助燃料、燃煤鍋爐輔助燃│
│          │    料或水泥窯輔助燃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但電力供應業者,不在此限。              │
│          │(二)至少生產下列產品之一項:電力、蒸氣、水泥或│
│          │      其他相關產品。但直接再利用於燃煤鍋爐輔助燃│
│          │      料用途者,不在此限。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二)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三十八│一、事業廢棄物來源:鋁鑄造業於鋁熔煉製程(熔化鋁│
│、鋁二級冶│    製程、回收鋁液製程或冷卻製程)在空氣污染防制│
│煉程序集塵│    設備所收集之集塵灰,且可溶性鋁含量在百分之十│
│灰        │    七以上者。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
│          │    ,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高爐鐵水脫硫摻配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
│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
│          │    一項:鋼錠、鋼胚、鑄鋼、鑄鐵品或其他相關產品│
│          │    。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機構應具有鐵水脫硫等相關設備。      │
│          │(二)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三)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三十九│一、事業廢棄物來源:工業用水專用設施及自來水淨水│
│、淨水污泥│    場之淨水處理所產生之脫水污泥。但依相關法規認│
│          │    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之製│
│          │    造業,其產品為水泥或其他相關產品。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機構應具備水泥旋窯設備。            │
│          │(二)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三)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四十、│一、事業廢棄物來源:鋼鐵基本工業在煉鐵高爐、轉爐│
│高爐礦泥、│    煙道洗塵系統及熱軋製程分別產生之高爐礦泥、轉│
│轉爐礦泥及│    爐礦泥及熱軋礦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
│熱軋礦泥  │    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之製│
│          │    造業,其產品為水泥或其他相關產品。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機構應具備水泥旋窯設備。            │
│          │(二)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三)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四十一│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於耐磨硬面再生或鋼結構潛│
│、潛弧銲渣│    弧銲接製程中所產生之潛弧銲渣。但依相關法規認│
│          │    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銲藥原料或軟鋼銲條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
│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
│          │    一項:銲藥、銲材或其他相關產品。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機構應具有破碎、研磨及篩分設備。    │
│          │(二)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三)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並且於產品說明書註明│
│          │      再生銲藥及原始銲藥之摻合比例。            │
├─────┼────────────────────────┤
│編號四十二│一、事業廢棄物來源:印刷電路板製造業在銅箔基板製│
│、含樹脂玻│    程中所產生之含樹脂玻璃纖維布廢料。但依相關法│
│璃纖維布廢│    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料        │二、再利用用途:玻璃纖維板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
│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為玻璃纖維板│
│          │    或其他相關產品。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二)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四十三│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於研磨製程產生之廢樹脂砂│
│、廢樹脂砂│    輪。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
│輪        │    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砂輪原料或研磨材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
│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
│          │    一項:砂輪、砂布、砂紙、噴砂或其他相關產品。│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機構應具有窯爐。                    │
│          │(二)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
│          │      集設施。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四十四│一、事業廢棄物來源: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採熱│
│、旋轉窯爐│    處理方式再利用煉鋼集塵灰時於旋轉窯製程所產生│
│碴(石)  │    之爐碴(石)。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
│          │    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混凝土粒│
│          │    料、爐碴(石)粒料原料、砂石原料、道路工程粒│
│          │    料或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水泥、水泥製品、│
│          │      預拌混凝土、爐碴(石)粒料、砂石或其他相關│
│          │      產品。但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
│          │      料用途者,其資格及產品不在此限。          │
│          │(二)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
│          │      需符合下列資格:                          │
│          │      1.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樣│
│          │        及說明書中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
│          │        向工程招標單位申請工程核准使用旋轉窯爐碴│
│          │        文件,始得向旋轉窯爐碴產生者取用。      │
│          │      2.非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
│          │        樣及說明書中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
│          │        ,並依建築法規定取得建造或雜項執照後,始│
│          │        得向旋轉窯爐碴產生者取用。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混凝土粒料、爐碴(石│
│          │      )粒料原料、砂石原料、道路工程粒料及非農業│
│          │      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應先經破碎或磁選│
│          │      及篩分等處理。                            │
│          │(二)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
│          │      集設施。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四十五│一、事業廢棄物來源:自來水淨水場於軟化製程去除水│
│、淨水軟化│    中硬度時產生之碳酸鈣結晶。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
│碳酸鈣結晶│    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或鋼鐵廠燒結礦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
│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
│          │    一項:水泥、鋼品或其他相關產品。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
│          │      集設施。                                  │
│          │(二)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三)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四十六│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廢預力電桿或廢水泥│
│、廢水泥電│    基樁。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
│桿        │    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人工粒料原料、人工魚礁、軍事偽裝│
│          │    或園藝造景用材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
│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為人工粒料或│
│          │    其他相關產品。但再利用於人工魚礁、軍事偽裝或│
│          │    園藝造景用材料用途者,其資格及產品不在此限。│
│          │四、運作管理:                                  │
│          │(一)得採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
│          │      措施。                                    │
│          │(二)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三)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四十七│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中藥製造業在製程產生之植物性│
│、植物性中│    中藥渣。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
│藥渣      │    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有機質肥料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及肥料登記證之│
│          │      禽畜糞堆肥場,其產品為有機質肥料或其他相關│
│          │      產品。                                    │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應依據肥料管│
│          │      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
│          │      、販賣肥料登記證,但肥料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
│          │      標示之製肥原料來源,未登載本項再利用種類者│
│          │      ,不適用本公告事項。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須具有醱酵之│
│          │      相關設備。                                │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不得與其他事│
│          │      業廢棄物混合清除。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四十八│一、事業廢棄物來源:半導體製造業或光電材料及元件│
│、氟化鈣污│    製造業在廢水處理過程產生之氟化鈣污泥。但依相│
│泥        │    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之製│
│          │    造業,其產品為水泥或其他相關產品。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機構應具備秤飼(weighting feeder)及│
│          │      水泥旋窯等設備。                          │
│          │(二)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三)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四十九│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人造纖維製造業在製程產生之廢│
│、廢人造纖│    人造纖維。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
│維        │    ,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人造纖維原料、紡織製品原料或填充│
│          │    材料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
│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
│          │    一項:人造纖維、紡織製品、填充材料或其他相關│
│          │    產品。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二)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五十、│一、事業廢棄物來源:紡織業在生產製程產生之殘料。│
│紡織殘料  │    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                                          │
│          │二、再利用用途:有機質肥料原料(限定棉、毛紡紗業│
│          │    及棉、毛梭織布業)或紡紗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
│          │      之禽畜糞堆肥場,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有│
│          │      機質肥料、紡紗線或其他相關產品。          │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應依據肥料管│
│          │      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
│          │      、販賣肥料登記證,但肥料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
│          │      標示之製肥原料來源,未登載本項再利用種類者│
│          │      ,不適用本公告事項。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須具有醱酵之│
│          │      相關設備。                                │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不得與其他事│
│          │      業廢棄物混合清除。                        │
│          │      定辦理。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五十一│一、事業廢棄物來源:食品及飲料製造業在生產製程中│
│、植物性廢│    所產生之植物性廢渣,其廢渣不得含廢水處理之污│
│渣        │    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
│          │    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飼料、飼料原料、有機質肥料原料或│
│          │    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
│          │      之禽畜糞堆肥場,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飼│
│          │      料、有機質肥料、雜項有機栽培介質或其他相關│
│          │      產品。但直接再利用於飼料用途者,其資格及產│
│          │      品不在此限。                              │
│          │(二)直接再利用於飼料用途者,應為領有畜牧場登記│
│          │      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之畜牧場。但依法免辦理│
│          │      登記者,不在此限。                        │
│          │(三)再利用於飼料原料用途者,應依據飼料管理法及│
│          │      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飼料或飼料添│
│          │      加物製造登記證。但依法免辦理登記者,不在此│
│          │      限。                                      │
│          │(四)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應依據肥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
│          │      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販賣肥料登記證,但│
│          │      肥料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標示之製肥原料來源,│
│          │      未登載本項再利用種類者,不適用本公告事項。│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須具有醱酵之相關設備。          │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
│          │      料用途者,不得與其他事業廢棄物混合清除。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五十二│一、事業廢棄物來源:食品製造業在食品加工製程產生│
│、動物性廢│    之動物性廢渣,其廢渣不得含廢水處理之污泥。但│
│渣        │    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二、再利用用途:飼料、飼料原料或有機質肥料原料。│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
│          │      ,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
│          │      之禽畜糞堆肥場,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飼│
│          │      料、肉骨粉、飼料用動物油脂、有機質肥料或其│
│          │      他相關產品。但直接再利用於飼料用途者,其資│
│          │      格及產品不在此限。                        │
│          │(二)直接再利用於飼料用途者,應為領有畜牧場登記│
│          │      證書、畜禽飼養登記證之畜牧場。但依法免辦理│
│          │      登記者,不在此限。                        │
│          │(三)再利用於飼料原料用途者,應依據飼料管理法及│
│          │      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飼料或飼料添│
│          │      加物製造登記證。但依法免辦理登記者,不在此│
│          │      限。                                      │
│          │(四)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應依據肥料管│
│          │      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
│          │      、販賣肥料登記證,但肥料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
│          │      標示之製肥原料來源,未登載本項再利用種類者│
│          │      ,不適用本公告事項。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須具有醱酵之│
│          │      相關設備。                                │
│          │(二)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不得與其他事│
│          │      業廢棄物混合清除。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五十三│一、事業廢棄物來源:半導體製造業或光電材料及元件│
│、混合廢溶│    製造業於製程中所產生之混合廢溶劑,其特性需要│
│劑        │    符合下列規定:                              │
│          │(一)低位發熱值應高於二千 Kcal/Kg。            │
│          │(二)灰分應低於百分之十二。                    │
│          │(三)含氯量應低於一千 ppm,含氯芳香族化合物不得│
│          │      檢出。                                    │
│          │(四)含硫量應低於百分之二。                    │
│          │(五)廢溶劑中之鉛、鎘、鉻、鋅、砷、汞、鎳及硒等│
│          │      重金屬含量需分別低於五十 ppm。            │
│          │(六)pH  值應介於四至十二.五之間。            │
│          │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廠之水泥窯輔助燃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之製│
│          │    造業,其產品為水泥或其他相關產品。          │
│          │四、運作管理:                                  │
│          │(一)水泥窯之操作溫度應超過攝氏一千二百度且燃燒│
│          │      氣體滯留時間在五秒以上。                  │
│          │(二)再利用機構應具備攪拌功能之貯槽及燃料噴霧等│
│          │      設備。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五十四│一、事業廢棄物來源:船舶建造修配業在造船、修船或│
│、廢噴砂  │    陸機作業製程中產生之噴砂廢棄物。但依相關法規│
│          │    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混凝土粒│
│          │    料原料、混凝土粒料或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
│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
│          │    一項:水泥、水泥製品、混凝土粒料、預拌混凝土│
│          │    、瀝青混凝土粒料或其他相關產品。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於水泥原料用途者,應先經篩分處理。  │
│          │(二)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混凝土粒料及瀝青混凝│
│          │      土粒料用途者,應先經篩分、水洗等處理。    │
│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五十五│一、事業廢棄物來源:化學材料製造業於封裝材料製程│
│、廢壓模膠│    或電子零組件製造業於封裝(膠)壓模製程中所產│
│          │    生之廢壓模膠,且二氧化矽含量在百分之五十以上│
│          │    者。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
│          │    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之製造業│
│          │    ,其產品為水泥或其他相關產品。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機構應具備破碎、研磨及水泥旋窯等設備│
│          │      。                                        │
│          │(二)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三)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五十六│一、事業廢棄物來源: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在薄膜電晶體│
│、廢光阻剝│    液晶顯示器製造之薄膜電晶體陣列(Array) 製程│
│離液      │    ,所產生之光阻剝離廢液。                    │
│          │二、再利用用途:光阻剝離液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
│          │    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為電子零組件製造│
│          │    業使用於去光阻製程之剝離液。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機構應具有蒸餾等設備。              │
│          │(二)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三)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五十七│一、事業廢棄物來源:積體電路製造業在晶片製程、電│
│、廢矽晶  │    子零組件製造業在晶圓製程或其他光電材料及元件│
│          │    製造業在太陽能電池製程產生之廢矽晶(塊、柱、│
│          │    圓或片)或廢矽晶坩堝料。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
│          │    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          │二、再利用用途:太陽能電池原料或矽晶圓原料。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
│          │    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
│          │    :太陽能電池、矽晶圓或其他相關產品。        │
│          │四、運作管理:                                  │
│          │(一)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          │      定辦理。                                  │
│          │(二)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