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北中南老舊工業區廠商參與更
新計畫,以提升工業區生產環境之景觀美化及安全防災功能,特訂定
本規範。
|
二、本規範補助對象及條件為「北中南老舊工業區之更新與開發計畫」實
施範圍內,依法辦理登記之公司、獨資、合夥、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組
織(以下稱申請人),並未有欠繳工業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及污水
處理系統使用費者。
|
三、本規範執行經費,由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經費支應。
|
四、本規範補助範圍,應為提升下列工業區生產環境項目之一:
(一)景觀美化類:沿街面圍牆修繕及美化、沿街面圍牆外退縮地綠美
化、圍牆大門修繕及綠美化。
(二)安全防災類:廠區既有設施防水功能強化及改善,但不包含圍牆
。
|
五、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不得逾該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且最高
總補助額度如下:
(一)屬景觀美化類申請事項,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屬安全防災類申請事項,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
|
六、申請人應於受理申請之期限內,向所在地各工業區服務中心(以下簡
稱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具申請計畫書。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如附件):
(一)現況說明(含照片)。
(二)預定工作項目。
(三)工作時程規劃及經費需求。
(四)預期成果。
(五)未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同一項目之切結書。
本案申請事宜另以作業須知定之,並於本局網站公布。
|
七、為審議前點之申請案,各服務中心應成立審議會,由學者專家四名及
服務中心主任組成;審議會由服務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應有全體委
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審議項目如下:
(一)審議補助計畫之額度、補助比例及支用項目。
(二)審議補助計畫之執行期限。
|
八、申請人應於接獲核准通知後,依審議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期限完成作
業,並於完成後二個工作日內,備齊並提送總改善經費明細表及改善
前後照片予服務中心。
服務中心應依審議會決議事項,確認補助額度。
|
九、申請人應於接獲補助額度核准通知後二個工作日內,備齊並提出請款
發票或收據、總改善經費支出分攤表及支出明細表,由服務中心按確
認補助額度,一次撥付補助款項。
申請人於計畫執行期間如有欠繳工業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及污水處
理系統使用費之情事,經核定之補助經費優先扣抵欠繳費用後,方予
撥付。如有不足,則不予撥付。
|
十、補助款之使用與計畫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予核銷相關經
費:
(一)本申請案已獲得其他單位補助同一項目。
(二)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計畫停止執行。
申請人如未於第八點及第九點規定期限內備齊並提送資料,服務中心
得按日扣減原審議補助款項之千分之一。
|
十一、本局及服務中心得視需要,隨時派員稽核計畫執狀況。
申請人對於前項之查詢,有答覆之義務。
|
十二、本局對受補助案件,除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
或提供性質者外,包括補助事項、補助對象、核准日期、補助金額
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應按季公開於本局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