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違反產業創新條例第六十四條準用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 釣客違規案件,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主管機關對前點違規案件,其罰鍰額度依下表裁處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三、對於情節特殊之個案,主管機關得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規定,衡酌各 該違規案件之情節,酌量加重或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