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案件之裁處
,特訂定本參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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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管機關對前點違規案件依下表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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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違規事實 │ 違反規定及 │ 裁罰基準 │
│ │ │ 處分依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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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廠商不為申報先驅化│毒品危害防制│處以最高新臺幣三│
│ │學品工業原料,且經│條例第三十一│十萬元之罰鍰,並│
│ │檢警調單位破獲涉及│條第三項 │通知限期補報,屆│
│ │流供製毒或自行製毒│ │期仍未補報者,按│
│ │。 │ │日連續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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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廠商不為申報先驅化│毒品危害防制│處以新臺幣三萬元│
│ │學品工業原料,且未│條例第三十一│罰鍰,並通知限期│
│ │經檢警調單位破獲涉│條第三項 │補報,屆期仍未補│
│ │及流供製毒或自行製│ │報者,按日連續處│
│ │毒。 │ │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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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毒品危害防制│處以新臺幣十五萬│
│ │,致檢查人員無從查│條例第三十一│元罰鍰並通知限期│
│ │悉正確資訊等規避檢│條第四項 │補正,屆期仍未補│
│ │查之行為,且經檢警│ │正者,按次處罰。│
│ │調單位破獲涉及流供│ │ │
│ │製毒或自行製毒: │ │ │
│ │1.不實申報先驅化學│ │ │
│ │ 品工業原料之流向│ │ │
│ │ 。 │ │ │
│ │2.將應申報之工業原│ │ │
│ │ 料他遷、隱匿其流│ │ │
│ │ 程、數量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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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廠商有申報不實之虞│毒品危害防制│處以新臺幣三萬元│
│ │須進行檢查之情形,│條例第三十一│罰鍰,並得按次處│
│ │且規避、妨礙或拒絕│條第四項 │罰及強制檢查。 │
│ │檢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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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廠商申報先驅化學品│先驅化學品工│初次警告 │
│ │工業原料之流向,有│業原料之種類│ │
│ │下列缺失: │及申報檢查辦│ │
│ │1. 申報內容純係誤 │法第六條之一│ │
│ │ 寫誤算、誤報或 │ │ │
│ │ 其他類此之顯然 │ ├────────┤
│ │ 錯誤者。 │ │再次處以按月申報│
│ │2. 漏報、申報內容 │ │六個月至九個月之│
│ │ 有缺漏經通知後 │ │處分期 │
│ │ 如期補正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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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於情節特殊之個案,主管機關得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規定,衡酌各
該違規案件之情節,酌量加重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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