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保險金額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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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然氣事業(指天然氣生產事業、天然氣進口事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
    )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二、天然氣生產事業、天然氣進口事業,及同時經營天然氣生產與進口事
    業者,其投(續)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及財物損失:新臺幣一億二千萬元。
    (三)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億四千萬元。

三、公用天然氣事業投(續)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及財物損失:新臺幣五千萬元。
    (三)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億元。

四、天然氣事業應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本公告規定,完成投
    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本公告生效前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而與本公
    告規定不符者,應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依上述規定完成保
    險契約之變更。

五、天然氣事業應自投(續)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變更保險契約之次日起
    一個月內,將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保險單影本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