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濱產業園區崙尾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指產業園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建築物及設施
    之維護費用。

二、租購土地者,按下列規定徵收其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
    (一)崙尾區東區採單一費率,每平方公尺每月徵收新臺幣零點五四
          元。
    (二)崙尾區西區採單一費率,每平方公尺每月徵收新臺幣一點三九
          一元。

三、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使用人得採預繳方式為之,一次預繳六個月期
    以上者,其費率按應繳總額百分之九十七點五計算。

四、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費率逐年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
    之上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與其前一年調整幅度之比率調整。

五、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得依政策需要或其他特殊情事,提出本產業園
    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計收優惠調整方案,經陳報經濟部核定後
    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