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提升
    檔案管理效能,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及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
    之規定,設置本署檔案鑑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列屬經濟部工業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
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管轄,爰修正名稱。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室
    主任擔任;委員由各室(人事、主計、政風、資訊)主任及各組副主
    管或簡任人員擔任,均為無給職。

三、本小組幕僚作業由秘書室文書科負責辦理。

四、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小組執行檔案鑑定之任務:
    (一)辦理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
    (二)檔案因年代久遠無法判定其保存年限。
    (三)其他有關檔案保存價值之鑑定事項及保存維護之諮詢事項。
    (四)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

五、本小組以每年定期性召開鑑定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

六、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執行主席職務者,
    除由副召集人代理其主席職務外,得依前點規定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並由代理人代行主席職務。

七、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成員始得開會;其決議應有出
    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得指派代表。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
    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九、本小組會議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或退休人員二人
    至五人,並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所需經費由本署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第一點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