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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
    權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二款及第十一點有關施政
    需要、業務推動、公共利益等原則之認定與查估市價、擬訂建議書及
    設定地上權契約等相關事宜,特訂定本審查認定原則。

二、依本審查認定原則申請認定之事業範圍為本署主管產業輔導之行業別
    。

三、作業要點第十一點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施政需要、業務推動及公共利益
    ,指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高附加價值及低污染之投資事業。
    (二)於設定地上權期間創造本國國民就業機會達一定額度以上。
    申請人符合前項所定條件,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優予認定: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可之卓越潛力中堅企業或潛力中堅
          企業重點輔導對象。
    (二)依營運總部認定辦法取得本署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
    (三)取得本部核發之國內外企業在臺設立研發中心計畫核定函。
    (四)通過本部公告之補助、輔導計畫等相關審認,且取具相關證明
          文件。

四、申請人如符合前點所定條件,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認定:
    (一)申請書。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投資及營運計畫書。
    (四)使用管制回報計畫。

五、本署由產業政策組(以下簡稱政策組)作為受理窗口;由申請人所屬
    產業業務組(以下簡稱業務組)成立審查小組召開會議辦理下列事項
    之審查:
    (一)第三點所定條件。
    (二)前點各款應備文件。
    (三)其他應提報審查會議審查或確認事項。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業務組組長或副組
    長擔任,其餘委員組成如下:
    (一)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一名。
    (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代表一名。
    (三)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代表一名。
    (四)本署永續發展組代表一名。
    (五)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經濟及環保主管機關(單位)
          代表各一名。
    第一項審查小組會議出席人數應達二分之一以上始得進行。
    申請人之應備文件經審查小組會議審認通過後,由本署函復申請人,
    並副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申請人如有應備文件缺漏、填寫內容不全或字跡不清無法辨識之情事
    ,經本署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全者,本署應以
    書面駁回其申請。

六、經本署審認通過之申請案件,由本署依作業要點規定之程序,函請財
    政部國有財產署表示初審意見後,依序提交估價報告書、建議書及設
    定地上權契約格式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七、前點估價報告書、建議書及設定地上權契約格式,本署得委由法人或
    團體製作。
    前項書件,應由業務組依其產業之需求及專業提出意見,並由政策組
    邀集業務組、專家學者召開會議審查確認後始得提交。
    本署就提交之地上權契約格式,應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進行洽商以達
    共識。

八、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之權利內容經財政部核定,並依相關程序辦理後
    ,由本署定期監督查核地上權人使用情形。
    前項定期監督查核案件由政策組造冊列管,並由業務組依使用管制回
    報計畫及相關資料,於設定地上權契約之存續期間,每三年定期監督
    查核地上權人使用情形,並將監督查核結果函送土地所在地之財政部
    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