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高中職社區化適性學習社區(以下簡
稱社區)之建構,特提供獎學金以獎勵社區內優秀國中畢業生就讀社
區高級中等學校(包含高中、高職、綜合高中、完全中學高中部、特
殊學校高職部及單獨設立之進修學校,以下簡稱高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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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學金核發對象:
(一)頒發獎學金之高中職,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當學年度核定之建構
適性學習社區合作計畫(以下簡稱社區合作專案)參與學校(以
下簡稱合作學校)為限。
(二)合作學校核發獎學金對象包括一年級新生及在校生二類。但學校
首度核發獎學金者,以核發當學年度入學該校一年級新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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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學金金額:每名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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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程序:
(一)本部依年度預算額度,統籌分配補助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獎學金
經費額度。
(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組成審查委員會,以各適性學習社區地理範
圍規劃情形,依下列各項原則審核分配各合作學校獎助金額:
1.班級數:依據各合作學校實際班級數審核(含日夜間部)。
2.優待社區國中生入學比例:依據各合合作學校當年度申請入學
招生簡章中,提供社區國中畢業生入學優待名額(如保障名額
、加分優待等)占全校招生總額之比例審核。
3.社區招生成效:依據各合作學校當年度招收社區內國中畢業生
人數比例占全校招生總額之比例審核。
4.社區合作專案執行成效:參酌各合作學校前年度工作進度列管
成效或本部策略績效衡量指標達成情形審查。
(三)前項審核原則,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就該管各適性學習社區合
作學校當年度招收社區內國中畢業生人數情形及因素,依特殊原
因、偏遠地區或資源均衡等因素,加權核給獎學金名額。
(四)受獎助之各合作學校應依本要點之規定、受獎助金額及以下各項
原則,擬訂獎學金遴選辦法,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
1.一年級第一學期新生:
(1)登記分發入學學生,按國中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擇優發給
獎學金。
(2)申請或甄選入學學生,得由各合作學校依招生計分基準,擇
優發給獎學金。
(3)直升入學之學生,依各校直升入學招生計分基準,擇優發給
獎學金。
(4)具特殊才藝或技能參加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辦縣市級以上競
賽獲個人前三名以內者,得由各合作學校訂定基準擇優發給
獎學金。
2.在校生:
一年級第二學期及二、三年級學生在高中職前一學期學業總平
均成績在全年級同類科(組)或學程前百分之二十,德行成績
在甲等(八十分)以上標準者,得申請本獎學金,學校擇優發
給獎學金。但休學、退學、轉學者停止發給。
3.各合作學校應就核定獎學金名額總數訂定遴選辦法,依上述各
類學生比例,公平、公正分配獎學金。
(五)受獎助之各合作學校應將獲獎學生名單公布於社區聯繫窗口網站
。
(六)申請獎學金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
1.一年級第一學期:
(1)直升入學學生檢附成績證明書。
(2)特殊才藝(技能)競賽獲獎學生檢附獲獎證明。
(3)甄選入學、申請入學、登記分發入學之學生免附證明文件。
2.一年級第二學期以上各學期:檢附前一學期成績單。
(七)經費請撥與核銷:受獎助之各合作學校應切實配合執行下列各項
工作,違者次年不予獎助。
1.於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檢送初審合格學生清冊及領據,函報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辦。
2.於每學年完成核發二學期獎學金後,檢送提領清冊報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銷。
3.依本部列管規定按時填報本部各項列管及檢核表冊。
4.本項補助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並應確實依照本要點規
定執行,如查有不實者,補助款予以追繳。
5.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各合作學校確實辦理辦理獎學金核
發工作,並將辦理情形於執行完畢後一個半月內函報本部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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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成效考核:
(一)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將本項計畫實施成效列入學校評鑑及督學
視導項目,確實考核。
(二)本部為評估各校推動成效,得辦理抽樣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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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適用九十二學年度以前入學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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