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勵優秀國中畢業生就讀適性學習社區高中職獎學金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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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高中職社區化適性學習社區(以下簡
    稱社區)之建構,特提供獎學金以獎勵社區內優秀國中畢業生就讀社
    區高級中等學校(包含高中、高職、綜合高中、完全中學高中部、特
    殊學校高職部及單獨設立之進修學校,以下簡稱高中職)。

二、獎學金核發對象:
  (一)頒發獎學金之高中職,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當學年度核定之建構
        適性學習社區合作計畫(以下簡稱社區合作專案)參與學校(以
        下簡稱合作學校)為限。
  (二)合作學校核發獎學金對象包括一年級新生及在校生二類。但學校
        首度核發獎學金者,以核發當學年度入學該校一年級新生為限。

三、獎學金金額:每名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一萬元。

四、實施程序:
  (一)本部依年度預算額度,統籌分配補助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獎學金
        經費額度。
  (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組成審查委員會,以各適性學習社區地理範
        圍規劃情形,依下列各項原則審核分配各合作學校獎助金額:
        1.班級數:依據各合作學校實際班級數審核(含日夜間部)。
        2.優待社區國中生入學比例:依據各合合作學校當年度申請入學
          招生簡章中,提供社區國中畢業生入學優待名額(如保障名額
          、加分優待等)占全校招生總額之比例審核。
        3.社區招生成效:依據各合作學校當年度招收社區內國中畢業生
          人數比例占全校招生總額之比例審核。
        4.社區合作專案執行成效:參酌各合作學校前年度工作進度列管
          成效或本部策略績效衡量指標達成情形審查。
  (三)前項審核原則,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就該管各適性學習社區合
        作學校當年度招收社區內國中畢業生人數情形及因素,依特殊原
        因、偏遠地區或資源均衡等因素,加權核給獎學金名額。
  (四)受獎助之各合作學校應依本要點之規定、受獎助金額及以下各項
        原則,擬訂獎學金遴選辦法,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
        1.一年級第一學期新生:
         (1)登記分發入學學生,按國中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擇優發給
            獎學金。
         (2)申請或甄選入學學生,得由各合作學校依招生計分基準,擇
            優發給獎學金。
         (3)直升入學之學生,依各校直升入學招生計分基準,擇優發給
            獎學金。
         (4)具特殊才藝或技能參加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辦縣市級以上競
            賽獲個人前三名以內者,得由各合作學校訂定基準擇優發給
            獎學金。
        2.在校生:
          一年級第二學期及二、三年級學生在高中職前一學期學業總平
          均成績在全年級同類科(組)或學程前百分之二十,德行成績
          在甲等(八十分)以上標準者,得申請本獎學金,學校擇優發
          給獎學金。但休學、退學、轉學者停止發給。
        3.各合作學校應就核定獎學金名額總數訂定遴選辦法,依上述各
          類學生比例,公平、公正分配獎學金。
  (五)受獎助之各合作學校應將獲獎學生名單公布於社區聯繫窗口網站
        。
  (六)申請獎學金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
        1.一年級第一學期:
         (1)直升入學學生檢附成績證明書。
         (2)特殊才藝(技能)競賽獲獎學生檢附獲獎證明。
         (3)甄選入學、申請入學、登記分發入學之學生免附證明文件。
        2.一年級第二學期以上各學期:檢附前一學期成績單。
  (七)經費請撥與核銷:受獎助之各合作學校應切實配合執行下列各項
        工作,違者次年不予獎助。
        1.於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檢送初審合格學生清冊及領據,函報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辦。
        2.於每學年完成核發二學期獎學金後,檢送提領清冊報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銷。
        3.依本部列管規定按時填報本部各項列管及檢核表冊。
        4.本項補助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並應確實依照本要點規
          定執行,如查有不實者,補助款予以追繳。
        5.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各合作學校確實辦理辦理獎學金核
          發工作,並將辦理情形於執行完畢後一個半月內函報本部備查
          。

五、成效考核:
  (一)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將本項計畫實施成效列入學校評鑑及督學
        視導項目,確實考核。
  (二)本部為評估各校推動成效,得辦理抽樣調查。

六、本要點適用九十二學年度以前入學之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