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協助延攬海外產業科技人才來臺服務
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相關工作,特訂定本施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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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施行規定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作業要點所稱法人研發機構,指依我國法律登記成立且從事科學
技術研究發展之非營利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二)作業要點所稱民營企業,指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且政府投資總
額未逾其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三)作業要點所稱受委辦單位,指本部為執行作業要點而依政府採購
法公開評選之單位。
(四)作業要點所稱關鍵性技術、研發管理、市場經營及科技服務,指
有助於開發、製造或行銷高附加價值且具拓展潛力產品之技術或
專業知識。
(五)作業要點所稱海外人才相關實務工作經驗,指二年以上在海外從
事相關工作之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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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外人才已為用人單位海外分公司、分支機構或持有表決權股份或資
本總額逾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子公司之員工者,不得申請作業要點之各
項獎、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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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媒介服務之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部延攬海外科技人才中英文網站(以下簡稱 HiRecruit,網址
為:http://hirecruit.nat.gov.tw)提供免費之媒合服務:
1.有意來臺服務之海外人才得經由 HiRecruit網站申請加入人才
會員( Talent Member);有意延攬海外人才來臺服務之用人
單位得經由 HiRecruit網站申請加入求才會員(Employer Mem
ber)(人才會員與求才會員,以下合稱會員)。
2.HiRecruit 網站具有內建自動媒合系統功能,依會員需求自動
派送媒合電子報,會員亦得自行上 HiRecruit網站使用互動查
詢。
3.受委辦單位得就特定案件主動與會員聯繫,以提供媒介服務。
(二)用人單位或海外人才得以書面或電子傳送方式,免費向受委辦單
位申請推薦或媒介服務;用人單位須填具用人單位基本資料及「
經濟部辦理海外產業科技人才來臺服務薪資補助申請表」(如 B
表所示),逕送交受委辦單位辦理;海外人才須填具「經濟部辦
理海外產業科技人才基本資料及辦理海外產業科技人才來臺服務
薪資補助申請表」(如 A表所示),送交受委辦單位辦理或經由
本部駐外經濟商務單位彙轉。
(三)本部除每年不定期組團赴美、日等地舉辦人才供需媒合商談會,
以協助用人單位延攬海外人才外,並將邀請若干經主辦單位遴選
之海外人才來臺與用人單位媒合商談;相關事宜將適時於 HiRec
ruit網站公告;媒合商談會之宣傳、場地安排及其他相關作業費
用,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用人單位派遣代表參團出國之差旅費
、日支費及其他相類之費用,由用人單位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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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薪資補助之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薪資補助申請之用人單位以中小企業為限,並應於應聘之海外人
才來台服務之日起半年內,向受委辦單位提出申請;申請資料或
證件未齊備者,應於收受補齊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補齊;逾期者
,不予受理。
(二)薪資補助期限以兩年為限,並應逐年提出申請,由本部逐年審查
及辦理簽約。
(三)第一款前項提出申請之中小企業,除應會同應聘之海外人才研提
工作計畫外,並須檢具下列文件,一併送審:
1.「經濟部辦理海外產業科技人才來臺服務薪資補助工作計畫審
查表」(如C表所示)。
2.中小企業登記或設立及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證明文件影本
,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
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3.經應聘之海外人才簽章之學、經歷證件及最近之海外工作在職
證明或海外離職證件之影本;學、經歷及在職證明或海外離職
證件正本應於補助款撥付前,送交受委辦單位查驗,受委辦單
位查驗後應即予發還。
4.應聘之海外人才個人護照或可憑以證明居住或旅居海外之證明
文件影本。
(四)本部 HiRecruit網站設有薪資補助之線上申請及查詢作業系統,
中小企業原則上應經由 HiRecruit網站提出申請,相關之證明文
件得另以書面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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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差旅費補助之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差旅費補助申請之用人單位以民營企業為限,並應於應聘來臺之
海外人才來臺服務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受委辦單位提出申請;應
聘來臺海外人才之相關實務工作經驗屬於第一階且其配偶居住海
外者,其配偶來台之差旅費補助,應併同向受委辦單位提出;申
請資料及證件未齊備者,應於收受補齊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齊
;逾期者,不予受理。
(二)應聘來臺之海外人才(或其配偶)已獲聘用之民營企業提供差旅
費補助者,本條補助對象為該民營企業;前款之申請及補件有關
規定,該民營企業準用之。
(三)依前二款規定提出申請差旅費補助者,須檢具下列文件送審:
1.「經濟部辦理海外產業科技人才應聘來臺服務申請表」(如 T
ES表所示)。
2.經應聘之海外人才簽章之本人(或其配偶)來臺機票存根聯。
3.經聘用之民營企業簽章之海外人才應聘證明或聘書影本。但差
旅費補助申請書已由聘用之民營企業簽章者,無需檢具。
4.應聘之海外人才(或其配偶)之護照影本或警政署入出境管理
局出具之入出境紀錄。
(四)差旅費補助依作業要點第五點所定之補助標準定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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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仲介獎勵金之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仲介公司促成海外人才應聘來臺於用人單位服務者,得於應聘之
海外人才來臺服務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受委辦單位申請仲介獎勵
金;申請之仲介獎勵金經審查屬優等者,得於應聘之海外人才來
臺服務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申請資料及證件未齊備者,應於收
受補齊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齊;逾期者,不予受理。
(二)依前款規定提出申請仲介獎勵金者,須檢具下列文件送審:
1.「仲介公司延攬海外產業科技人才來臺彙總表」(如BB-1表所
示)及「經濟部辦理仲介公司延攬海外產業科技人才應聘來臺
仲介獎勵金申請表」(BB-2表)。
2.仲介公司設立許可證明文件。
3.用人單位委託代為延攬海外人才授權證明文件。
4.經應聘之海外人才簽章之應聘證明或聘書影本。
5.應聘之海外人才個人護照影本或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出具之入
出境紀錄。
6.申請優等仲介獎勵金者,須另檢具「經濟部辦理仲介公司協助
重量級海外產業科技人才帶領研發團隊來臺進行特殊研發計畫
審查申請表」(如BB-3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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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薪資補助及優等仲介獎勵之審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主辦單位得依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一項規定,擇期召開延攬海外人
才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會議,審查薪資補助或優等仲
介獎勵金申請案之工作計畫;委員會會議之召集人,由本部投資
業務處處長擔任。
(二)前款工作計畫之審查程序分為初審與複審兩階段,主辦單位並應
分別函覆審查結果:
1.第一年申請案之初審,由主辦單位彙整工作計畫及相關文件,
送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進行合格之審查。
2.第二年申請案之初審,由主辦單位邀請審查委員及相關領域之
學者專家至用人單位,以績效評估方式審查。
3.複審由主辦單位召開委員會會議,就初審合格者進行審查。
(三)第一款產業特殊研發計畫之審查,逕送交委員會為之;優等仲介
獎勵之審查,其總分為六百分,總分逾四百零一分(含四百零一
分)為及格;經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審查委員評為及格,且總平
均分逾四百零一分(含四百零一分)者,得受優等獎勵;總平均
四百零一分者,為優等仲介第一級,核發新臺幣(下同)十萬元
之獎勵金;每增加十分進列一級並加發一萬元;優等仲介最高為
第二十級,核發三十萬元。
(四)委員會會議之審查,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委員應
公正辦理審查,出席會議及審查,宜親自為之;委員不克參加者
,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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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旅費補助或一般仲介獎勵之審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差旅費補助或一般仲介獎勵金之申請案,主辦單位依作業要點第
八點規定得定期自行審查。
(二)前款審查結果,主辦單位應於委員會會議中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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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前兩點申請獎、補助之案件,主辦單位應按申請文件齊備之先後,
依序審核;審查未獲通過者,申請人得於審查結果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十五個工作天內提出申覆,申覆以一次為限;逾期未提出申覆者,
視為撤回原獎、補助之申請。
主辦單位執行相關案件之審查,自收件之日起至審查完峻通知申請者
之日止,不得逾兩個月;必要時,得延長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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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前點審查通過者,主辦單位應依作業要點第五點各款規定標準,
核撥相關獎、補助款;主辦單位應通知受獎、補助者,於所定期限
內辦理簽約或完成相關手續;逾期未辦理簽約或完成相關手續者,
視為撤回原獎、補助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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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除薪資補助經審查通過者,應另附主辦單位同意函外,受獎、補助
者應檢附相關領據,送受委辦單位彙整後,交主辦單位轉本部辦理
核銷。但九十一年度經審查核准補助薪資,且其相關經費保留至九
十二年度者,各項權利義務仍依行政院九十年二月十四日核定之原
作業要點,於完成與本部換約程序後,始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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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項獎、補助於本部所編預算經費範圍內,依申請文件齊備之先後
,依序辦理撥付;各項獎、補助於每年法定預算之獎、補助款用罄
之日起,即停止受理申請;各項獎、補助申請案件,於審核中有該
年法定預算之獎、補助款用罄之情形者,主辦單位應即終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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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施行規定生效後未發布前之各項申請案,得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
日前提出申請。但薪資補助申請案,仍依第五點第一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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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施行規定所需各項申請表單,可自 HiRecruit網站下載填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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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施行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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