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因歇業、停業、停止生產等情形,停止排放廢(污)水時,應於事實 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分處申報。 用戶未於前項期限內依規定向本分處申報,或經本分處主動查知者,本分 處得報請下水道及環保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