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加工出口區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條文關聯

用戶因歇業、停業、停止生產等情形,停止排放廢(污)水時,應於事實
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分處申報。
用戶未於前項期限內依規定向本分處申報,或經本分處主動查知者,本分
處得報請下水道及環保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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