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戶應於其可依法使用之土地設置排放口,並應自行裝設廢(污)水 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及相關排水設備,以進行流量計量。 用戶如屬水污染防治法指定公告應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且排放量大於 每日50立方公尺者,應設置自動水質監測設施,進行水質監測。 前項排放口附近,須有足夠空間與適當進出口,以供本分處進行檢視、採 樣或流量測定。如因實際狀況,確定無法設置者,應報請本分處同意後, 始得免予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