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鼓勵廠商充分利用楠梓加工出口區容積作業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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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推動加工出口區成為國際企業運籌管理中心,並建構臺商跨國企業
研發設計中心,海外人才培訓中心,國際行銷配售中心,塑造一優良投資
環境,鼓勵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投資,與合理有效利用區內土地及申請建築
時多留空地,得依下列規定申請核配增加土地。
一、申請條件: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興建建築物,需增加樓地板面積時,每一新投資或
    增資擴充計畫,其投(增)資金額超
    過每公頃新臺幣伍仟萬元以上及規劃興建建築物建蔽率在50%以下者
    (以興建基地計算),得增租園區內適當土地,供作增加樓地板面積
    使用。
二、配合措施:
    興建建築物建築基地留設之空地超過其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部分者,應
    無條件供公眾作休憩或穿越之使用,並至少有四分之一以上之綠色植
    栽面積。
三、核配原則: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興建建築物增租區內土地,其核配原則如下:
  (一)每一新投資或增資擴充計畫,其金額超過每公頃新臺幣伍仟萬元
        以上,及規劃興建建築物建蔽率在50%以下者,每增加新臺幣壹
        仟萬元投(增)資額,核配增租土地為增加該基地容積率6 %所
        計算之樓地板面積應提供之土地,但以增租至容積率為490 %時
        為限。
  (二)前項增加容積率,其計算公式如下:
        〔基地面積* (300%+n6%)/300%〕-基地面積
         n:每一增加壹仟萬元
四、增租土地應檢附申請文件及簽訂土地租約:
  (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增租土地時,應檢附建築計畫、工程圖樣
        與說明書,及經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核定之投(
        增)資計畫文件向本處申請。
  (二)經核准增租土地後,應於三十日內照核配面積簽訂租約,其租期
        依土地法之規定辦理,期滿得更新租約,並自訂約之日起依約繳
        納租金及負擔公共設施建設費用。
五、核准後申請建造執照期限:
    經核准增租土地之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應於土地租約訂立後三個月內
    依建築法規定向本處申請建築許可,因特殊原因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申
    請者,得申請延期一次,其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除建造執照註
    銷外,並撤銷已核配增租之土地;其增租土地所繳之租金不予返還。
六、重新計算規定: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增租區內土地經核准後,與本增租土地有關之興建
    建築物投(增)資案,如有申請減少投(增)資金額時,該建築物未
    興建者,其增租之土地應依第三點核配原則重新計算;已興建者,該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其他投(增)資案如申請增租土地時,本處不再核
    配。
七、停止增租規定:
    本區無適當土地核配時,有關增租土地作業停止辦理。
八、租金及費用計收:
    增租土地之租金及費用,依「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