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臺中分處為補助改善民生用水作業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所有條文

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臺中分處(以下簡稱本分處)為協助解決臺
    中市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因水污染事件後封井,致受影響之原飲用
    地下水居民民生用水問題,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分處補助經費報經行政院專案核定,並依「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收
    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五款規定,由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公
    益支出」項下支應,其中中華民國一百年度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
    嗣後四年經費則分年編列預算,由本分處補助臺中市政府分年執行。

三、補助項目及補助期限:
    (一)自來水接管相關費用(一百年四月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止)
          :臺中市政府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之「地下水污染
          管制區」公告範圍內,尚未裝設自來水之居民申裝自來水接管
          衍生之相關費用。
    (二)民生用水(不含營業、工業及農業灌溉用水)水費差額費用:
          前款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範圍內,原飲用地下水居民,於一定期
          限內(自來水申裝工程或土地重劃期間),原地下水收費(扣
          除必要維護支出)與自來水水費(不含清除處理費)之差額費
          用。所稱自來水申裝工程期間,係指自臨時給水塔開始供水日
          起,至用戶端完成接管日止;土地重劃期間係指自臨時給水塔
          開始供水日起,至各水井總表拆除日之當期自來水繳費單為止
          。起迄日期由受補助單位依權責認定,並積極處理供水及停水
          事宜。

四、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自來水接管工程經費或自來水申裝工程期間之水費差額補助,
          採一次性撥付,應於工程驗收、結算後一個月內,由受補助單
          位逐案檢附工程結算證明,或自來水繳費通知單影本、水費差
          額明細表(附表一),及補助款領據(附表二)、納入預算證
          明、受補助用戶名冊,具函向本分處申請專案補助,經審核通
          過後由分處函知預先撥付,並應於補助款撥付後二星期內核實
          檢具憑證影本核銷。
    (二)土地重劃期間之水費差額補助採分期撥付,受補助單位應於每
          年十月底前擬妥次一年度補助計畫書及納入預算證明,具函向
          本分處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者,依審核後之經費,由分處函
          知受補助單位檢附領據後,預先撥付每半年之經費。受補助單
          位並應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前檢具繳費憑證影本
          、經費支用明細表(附表三)、水費差額明細表、受補助用戶
          名冊,向本分處結報,並辦理核銷。受補助單位為維持供水品
          質及節約用水,必要之維護支出可自向居民收取之水費收入中
          扣除,但水費收入及維護支出應以實際數且有原始憑證者為限
          ,查無實據之收支金額,應限期繳還本分處或於次一期補助款
          中扣抵。補助計畫書內容應載明計畫辦理之目的、負責部門、
          工作項目、每半年經費估算、執行方式、工作進度、預期效益
          及預算說明等項。本補助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度所發生經費,因
          具有支應災害及重大緊急事項性質,採逐案申請預付方式辦理
          ,得免提報計畫書。
    (三)各年度補助經費應於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完成所核定補助事項
          之執行及核銷。
    (四)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及各機關(含本分處)實際補(捐)助金額。
    (五)各項補助經費執行後尚有結餘款時,應於結報時一併全數繳回
          本分處。
    (六)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性收入,均應繳回本分處。

五、其他應辦作業及查核:
    (一)受補助單位對本分處撥付之補助款項,除一百年度因具有支應
          災害及重大緊急事項性質,依據「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
          點」第五點第一款規定,得以代收代付方式先行執行,並編製
          「中央補助款代收代付明細表」,以附表方式列入當年度決算
          外,其餘年度應將補助經費納入當年度預算辦理,並依各級政
          府機關預算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執行,且應設專戶存儲及專款
          專用。
    (二)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補助項目有應納入財產者,應由管理機關依財產管理有關規定
          辦理。
    (四)補助經費有未依規定辦理經費請撥或核銷,經本分處函催仍未
          依限辦理,致無法如期結案者,該部分經費視同放棄補助,已
          撥付之經費並應限期繳還或於次一期補助款中扣抵。
    (五)補助經費如有未依規定支用、虛報、浮報或其他不法情事者,
          該部分之補助經費,應限期繳還或於次一期補助款中扣抵,並
          應負法律責任。
    (六)受補助單位如將補助經費授權由所轄區公所執行者,有關補助
          事項之帳冊、憑證及佐證文件單據,各該區公所應妥為保管,
          以供審計機關查核。本分處及相關機關得隨時派員查閱,各該
          區公所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六、本作業規範於本分處網際網路公開;對補助案件,除依政府資訊公開
    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者外,包括補助事項、補助對象、
    核准日期及補助金額等資訊,並於受理申請案件時,預先告知申請單
    位有關資訊公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