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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對區內廢(污)水產生源與其廢(污)水排放,進行廢(污)水處
    理之規劃、排放管制,並維護加工口區內污水下水道系統功能完善。

二、依據:
  (一)下水道法第十九條。
  (二)臨廣加工出口區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規章第三條、第四條、第五
        條。

三、通用範園: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臨廣加工出口區。

四、廢(污)水納管申請(含納管變更)作業流程及程序說明:
  (一)作業流程:(如附件)
  (二)程序說明:
        1.提出申請:
          申請人填寫「臨廣加工出口區污水下水道用戶納管申請表」(
          如附件一)併同下列資料各一式二份,函送本分處提出申請。
         (1)事業製程廢水:有製程廢水者,請依實際狀況填寫,並檢附
            「廢水處理設施設計資料」及「廠區雨、污水管線平面配置
            圖(含排放口、污水管制閥及採樣井)」,並請詳細標記如
            廠房、廢水處理設備、各陰井位置及廢(污)水流向、周邊
            街道名稱與方位等資訊。
         (2)一般生活污水:
            A.納入廢水處理廠者,免重複檢附「廠區雨、污水管線平面
              配置圖」。
            B.納入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者:
             (A)同時有製程廢水者,得將其相關資訊併「廠區雨、污水
                管線平面配置圖」說明。
             (B)無製程廢水者,請於「廠區雨、污水管線平面配置圖」
                中,詳細標記如廠房、廢水處理設備、各陰井位置及廢
                (污)水流向、周邊街道名稱與方位等資訊。
         (3)排放水量估算說明:含水質平衡圖(一般生活污水除外)及
            申請日前六個月之廢(污)水量或自來水用水量紀錄文件,
            設廠未滿六個月者,則檢附全部月份資料。
         (4)如過污水下水道系統維修或緊急狀況時之處置方式。
         (5)流量計設置圖。
         (6)用戶如屬「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應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者,於申請變更納管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核發之許可證(
            文件)影本。
        2.審核作業:
         (1)查核資料文件是否齊全,如有不符,應通知申請人補件。
         (2)辦理下列事項之審查:
            A.預估廢(污)水量之合理性。
            B.預定廠區雨、污水管線(含排放口、污水管制閥及採樣井
              )位置之通當性。
            C.流量計量設備型式及配置之過當性。
            D.廢(污)水之水質水量是否在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收集、
              處理承受範圍之內。
        3.核發同意納管文件:
         (1)審查通過者核發同意納管文件。
         (2)結案登錄。

五、聯接使用申請作業流程及程序說明
  (一)作業流程:(如附件)
  (二)程序說明:
        1.提出申請:
          申請人填寫「臨廣加工出口區污水下水道用戶聯接使用申請表
          」(如附件二)併同下列資料各一式二份,函送本分處提出申
          請。
         (1)新申請用戶聯接使用:檢附水質檢測報告及用戶端竣工圖,
            並請詳細標明廢水處理設備位置、陰井位置、廢(污)水流
            向(含排放口、污水管制閥及採樣井)、管徑(內徑)、廢
            (污)水管之材質、廢(污)水管線埋設深度(指地面至管
            緣上方之距離)、管線距離、周邊街道名稱與方位及水溝匯
            流井(雨水溝水流流向)等資訊。
         (2)申請恢復連接使用:水質檢測報告及用戶端竣工圖,竣工圖
            並請標明前述 (1)之各項資訊。
         (3)非屬上述兩項申請者,如變更負責人、主要產品、學業項目
            ,使用動力及電熱數等。
         (4)用戶如屬「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應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者,應檢附環保主管機核發之許可證(文件)影本。
        2.審核作業:
         (1)查核資料文件是否齊全,如有不符,應通知申請人補件。
         (2)辦理下列事項之審查:
            A.現場勘驗廠區雨、污水管線(含排放口、污水管制閥及採
              樣井)配置。
            B.現場勘驗流量計型式及配置,是否與竣工圖相符。
            C.廢(污)水排放總量是否與申請水量相符。
        3.核發聯接使用證明文件:
         (1)查驗通過者,核發聯接使用證明文件。
         (2)結案登錄。

六、納管水量核定原則
    以承租土地面積之比例、廢(污)水量或自來水用水量之資料,進行
    納管水量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