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港加工出口區水污染防治費分攤計收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中港分處(以下簡稱本分處)依據水污染防
    治費收費辦法,辦理水污染防治費分攤事宜,特訂定本原則;本原則
    未規範事項依中港加工出口區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規章辦理。

二、用戶使用下水道,應繳納(分攤)水污染防治費;其計收方式如下:

    費額=Q × F

    其中:
    Q :指依中港加工出口區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規章規定計算之廢(污
        )水水量(立方公尺)。
    F :指下列各期間之預估費率:
  (一)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費率=零點七
        元/立方公尺。
  (二)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費率=零
        點四元/立方公尺。
  (三)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費率=零
        點五元/立方公尺。
  (四)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費率=零
        點六元/立方公尺。
  (五)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費率=零
        點七元/立方公尺。
  (六)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以後,費率=零點八元/立方公尺。

三、本分處按月向區內用戶代收水污染防治費分攤費用,並由本分處按期
    代繳;短溢收款,每年辦理一次補收、退費事宜。

四、本分處得依實際收支狀況,檢討修正本計收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