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標準資料供應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外國標準資料予各界參考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與本局已簽訂授權協議之外國標準組織資料。

三、受理方式
    (一)臨櫃辦理:申請人應填寫「外國標準資料借閱/購買申請單」
          交由本局服務人員檢視並據以繕製報價單,經申請人簽名確認
          無誤並付款後,取得所購外國標準資料。
    (二)通信辦理:申請人得以電子郵件、信函、傳真、電話或於本局
          網站線上詢價,本局以電子郵件或傳真回復報價單予申請人(
          此報價有效期限為一個月,逾期須重新報價),申請人得選擇
          臨櫃付款取件;或以劃撥、匯票或即期支票等方式付款,本局
          於收到款項後五日內,寄送資料及收據。

四、前點標準資料依紙本或電子化類型之不同,由本局分別加蓋各該外國
    標準組織規定式樣之授權章或附加浮水印後提供予申請人。

五、每份外國標準資料費用包含權利金及手續費,計算方式如下:
    (一)權利金:依各標準組織網站上之定價及其與本局間之授權協議
          所規定之權利金比率計算,換算成新臺幣;換算金額以本局報
          價時之匯率為基準(採無條件進位法取至個位數),並以每月
          五日、十五日及二十五日為匯率調整日。
    (二)手續費:為權利金之百分之十,作為本局支付影印紙張、碳粉
          費用、貼補匯差損失、支付權利金之結匯手續費及網路傳輸等
          費用。
    各授權協議所訂權利金比率與該份標準之原版售價相同時,則不加計
    手續費。

六、經完成繳費手續後,本局開立統一收據,每日解繳國庫;完成資料下
    載或複印後,申請人不得要求退費及更換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