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為辦理認證業務特設立中華民國認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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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認證制度政策方向、運作監督及各項規劃之建議。
(二)辦理各項認證業務。
(三)參與國際認證組織之各項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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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經濟部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副主任委員
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之;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主任委員聘請符合
性評鑑專家及與認證系統相關之利益團體,包括驗證機構、訓練機構
、檢驗機構、製造商或供應者、消費者、政府及非政府組織代表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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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審議小組及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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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設下列審議小組,負責認證決定及認證技術諮詢相關事宜:
(一)管理系統驗證機構審議小組。
(二)稽核員訓練機構審議小組。
(三)稽核員驗證機構審議小組。
(四)產品驗證機構審議小組。
(五)檢驗機構審議小組。
各審議小組,置審議委員三人至五人,由主任委員遴聘符合性評鑑專
家擔任或由本會委員兼任。
本會於必要時,得增設審議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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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秘書處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遴聘之,處理本會事務及協調各
審議小組業務事項。另置副執行秘書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六人至十二
人,處理各項行政業務。上開人員,由相關機關(構)人員調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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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類認證案件之實地評鑑及追查,得由本會專案聘請認證評審員負責
,並依規定支給評鑑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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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及審議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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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二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人員或由副
主任委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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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及審議小組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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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委員及審議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部人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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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會務相關作業程序,由本會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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