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認證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經濟部為辦理認證業務特設立中華民國認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認證制度政策方向、運作監督及各項規劃之建議。
  (二)辦理各項認證業務。
  (三)參與國際認證組織之各項活動。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經濟部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副主任委員
    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之;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主任委員聘請符合
    性評鑑專家及與認證系統相關之利益團體,包括驗證機構、訓練機構
    、檢驗機構、製造商或供應者、消費者、政府及非政府組織代表擔任
    。
    本會設審議小組及秘書處。

四、本會設下列審議小組,負責認證決定及認證技術諮詢相關事宜:
  (一)管理系統驗證機構審議小組。
  (二)稽核員訓練機構審議小組。
  (三)稽核員驗證機構審議小組。
  (四)產品驗證機構審議小組。
  (五)檢驗機構審議小組。
    各審議小組,置審議委員三人至五人,由主任委員遴聘符合性評鑑專
    家擔任或由本會委員兼任。
    本會於必要時,得增設審議小組。

五、秘書處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遴聘之,處理本會事務及協調各
    審議小組業務事項。另置副執行秘書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六人至十二
    人,處理各項行政業務。上開人員,由相關機關(構)人員調兼。

六、各類認證案件之實地評鑑及追查,得由本會專案聘請認證評審員負責
    ,並依規定支給評鑑費。

七、本會委員及審議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

八、本會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二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人員或由副
    主任委員代理之。

九、本會及審議小組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

十、本會委員及審議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部人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十一、本會會務相關作業程序,由本會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