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太工業發展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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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依據行政院七十九年七月四日台七十九經字第一七六九三號函
    核定之「航太工業發展方案」第四條第一項設立航太工業發展推動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以促進航太及其零組件工業發展,帶動關聯
    工業,全面提昇工業技術水準,並結合國防工業,建立航太工業體系
    。
二、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代表政府、公民營事業及逕用政府優惠融資之民營事業,對有關航
      太器材及相關設備之重要採購案,與賣方簽署工業合作互惠協定,
      並訂定該認定之條件、逕用及管理辦法。
(二)協調相關部會、工業技術研究院及其他學術研究機構等單位,執行
      航太研究發展計畫,並將研究成果移轉公民營企業。
(三)協調國防部以國防科技支持航太工業之發展。
(四)協調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勞工委員會及教育部等相關單位,推
      動各項航太人才培訓計畫。
(五)協調規劃設置航太工業園區。
(六)協調規劃及推動航太工業中心衛星工廠制度。
(七)協調交通部研訂及建立航空器及其零組件之品保與驗證制度,並規
      劃籌建該等產品之檢測中心,及與外國洽商建立「雙邊航空器適航
      協定」。
(八)協調相關單位研訂航太事業之租稅、金融獎勵措施。
(九)推動其他有關航太工業發展之重要事項。
三、本小組組織如左: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二人,由經濟部工業局局長及經濟部遴聘之學者專
      家中互推一人兼任。小組置委員十五至三十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
      員外,除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部門計劃處、行政院開發基金、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工程技術發展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
      練局、行政院科技顧問組、國防部物力司及中山科學研究院、經濟
      部科技顧問室及投資業務處、交通部科技顧問室及民用航空局、交
      通銀行、教育部科技顧問室等樓關(構)首長或單位主管,及經濟
      部遴聘之學者專家組成;委員任期兩年並得連聘之。
(二)本小組下設辦事處及秘書室,其組織任務如左:
    1.辦事處置主任一人,經召集人提報本小組委員會通過後由召集人遴
      聘,任期一年並得連聘之。辦事處得委託財團法人執行,並得由相
      關單位借調人員支援,其任務如左:
     (1)規劃、協調及推動本小組設置要點第二點之各項工作。
     (2)執行本小組委員會交辦事項。
    2.秘書室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之幕僚事務、政府單位相關行政及
      協調作業,由工業局派員兼任,並得視業務需要由相關單位借調人
      員支援。
四、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五、本小組委員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或召集人指
    定之委員召開臨時會議;並得依業務需要成立專案委員會,由小組委
    員負責召集。
六、本小組基於業務需要,得聘請(或委託)國內、外顧問公司、民間企
    業、學術單位及研究機構等具專業技術之人員,執行相關專案業務及
    研究。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依各機關權責分別陳報主管機關核定後,交有關單
    位執行。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得視業務需要編列預算,提報小組委員會通過後,
    由經濟部工業局循年度預算程序辦理。
九、本小組於任務完成後裁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