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管理系統驗證諮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所辦理之品質、環境、安
    全或衛生管理系統驗證(以下簡稱管理系統驗證)作業之公正性及中
    立性,以符合國際規範,特設置管理系統驗證諮議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之,置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主任委員就本委員會委員遴聘兼任之。委員十至十四人,由本局聘
    請學者專家、工商企業人士、法人代表及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
    本委員會委員得兼任各次級委員會委員或召集人。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或改聘。

三、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局管理系統驗證作業各項規劃之諮詢及建議。
  (二)監督本局管理系統驗證作業之實施及其有效性。

四、本委員會得視需要成立各次級委員會,以執行本委員會各項既定之事
    務。

五、本委員會行政事務及協調各次級委員會業務事項,由本局人員協助辦
    理。

六、本委員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主任
    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七、本委員會委員及各次級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局人員得依規
    定支給出席費。

八、本委員會運作方式,視需要由本委員會另訂作業程序或工作說明書予
    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