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太陽光電模組自願性產品驗證工廠檢查特定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為辦理「太陽光電系統結晶矽、薄膜模組」自願性產品驗證之工廠檢
    查,及查驗太陽光電模組之碳足跡指標,以符合自願性產品驗證之低
    碳要求,特訂定本工廠檢查特定規範。

二、辦理「太陽光電系統結晶矽、薄膜模組」自願性產品驗證之工廠檢查
    ,除應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訂定之工廠檢查作業
    要點相關規定,另需符合本工廠檢查特定規範要求。

三、廠商應保有「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最新版次之相關文
    件,廠商於工廠檢查時應提供原產品試驗報告。該技術規範測試要求
    或引用標準如有變更,廠商另應提供產品已符合變更項目相關文件予
    工廠檢查機關(構)作查驗。

四、工廠檢查執行頻率除申請驗證時之初次工廠檢查,後續工廠檢查以每
    季實施一次為原則,廠商若連續兩季檢查合格,後續檢查頻率降低為
    每半年一次,降低檢查頻率後若有不合格情形,則恢復為每季工廠檢
    查一次。

五、本特定規範之碳足跡指標係依據下列標準規劃指標內容與查驗方法:
  (一)CNS 14040 環境管理-生命週期評估-原則與架構。
  (二)CNS 14044 環境管理-生命週期評估-要求事項與指導綱要。
  (三)ISO/TS 14067:2013 Greenhouse gases -- Carbon footprint
         of products -- Requirements and guidelines for quantifi
        cation and communication。
  (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產品與服務碳足跡計算指引。
  (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產品與服務碳足跡查證技術指引。

六、廠商應於申請工廠檢查前依照「太陽光電模組自願性產品驗證碳足跡
    指標計算指引」執行碳足跡盤查工作,並於申請工廠檢查時提交碳足
    跡盤查表及盤查報告。

七、已取得「太陽光電系統結晶矽、薄膜模組」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之廠
    商,後續申請增列新設工廠時,於取得訂單前提下得先以預估值核算
    碳足跡指標,以核發工廠檢查報告,並俟新工廠運轉累積 3個月以上
    生產活動數據後,再據以盤查碳足跡指標,該碳足跡指標報告不符合
    要求者,廢止前開工廠檢查報告。

八、工廠檢查機關(構)於進行工廠檢查抽驗作業時,廠商應提供太陽光
    電模組產品可資識別資料(如:Serial No.),俾利本局後續查考;
    另受檢廠場所生產取得「太陽光電系統結晶矽、薄膜模組」自願性產
    品驗證證書之產品產製紀錄,後續將透過本局建立之管理資訊系統(
    MIS)進行管理。

九、針對申請經濟部能源局「高效能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案場,後續將配
    合該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及查核作業辦公室」於「太陽光電發
    電設備」案場設備登記階段,進行現場查核事宜。

十、碳足跡指標之查驗由工廠檢查機關(構)依本特定規範執行檢查,並
    填寫「太陽光電模組自願性產品驗證之碳足跡指標查驗紀錄表」(如
    附表)。

十一、自願性產品驗證之太陽光電模組碳足跡指標應符合國內太陽光電產
      業之指標水準,矽晶太陽光電模組應低於(包含)0.12 kg CO2/W
      ;薄膜太陽光電模組應低於(包含) 0.85 kg CO2/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