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固定地秤檢定執行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所有條文

一、為健全度量衡專責機關執行固定地秤檢定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固定地秤檢定時,申請人應檢附檢定申請書(如附件一),連同
    檢定規費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如委託他人代為辦理,須另檢附委
    託文件(如附件二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執行固定地秤檢定作業前,檢定人員應備妥下列物品:
  (一)識別證。
  (二)檢定申請書。
  (三)照相機。
  (四)檢定紀錄表。
  (五)檢定合格單。
  (六)停止使用單。
  (七)停用申請書(附件三)。

四、度量衡專責機關執行檢定作業時,申請人應配合以下事項:
  (一)未委託領有度量衡專責機關核發之衡器製造或修理業執照之業者
        (以下簡稱製造、修理業),不得現場修理或調整。
  (二)檢定過程中,應備妥足量替代物品;但因替代物品無法備齊時,
        經固定地秤所有人同意後,得調降申請書之最大秤量。
  (三)協助度量衡專責機關拍照作業。

五、申請人委託製造、修理業於現場修理或調整時應共同配合以下事項:
  (一)使用自有法碼者,提供二年內度量衡專責機關出具之校正(驗)
        報告或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校正實驗室出具之報告或經度量衡專
        責機關評估通過之自行校正報告。
  (二)偏載檢定應於九十分鐘內完成。
  (三)檢定過程中,應備妥足量替代物品;但因替代物品無法備齊時,
        經固定地秤所有人同意後,得調降申請書之最大秤量。
  (四)檢定時間自進行偏載檢定開始計算,應於二小時三十分內完成;
        但因天候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影響檢定作業,不在此限。
    申請人與製造、修理業未能共同配合提供第一款規定之報告或未能共
    同配合於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時間內完成檢定,視為檢定不合格。

六、度量衡專責機關執行檢定作業時,檢定人員應辦理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自備法碼時,事先確認法碼之可用性。
  (二)通知申請人或受委託之製造、修理業者,開始執行偏載檢定時間
        ,並登載於檢定紀錄表。
  (三)檢定合格者,去除曾經檢定合格印證及附加檢定合格印證;檢定
        不合格者,去除曾經檢定及檢查合格之印證。
  (四)須拍照檢定第一點(最大秤量之百分之十)及第五點(最大秤量
        )之顯示器顯示值及秤檯負載實物照片各一張,共四張,併檢定
        案件陳核歸檔。

七、固定地秤申請重新檢定時,應符合申請時之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八、固定地秤所有人或持有人因故暫停使用固定地秤時,應填具固定地秤
    停用申請書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報備,經同意後,應加貼停止使用
    單。經停用之固定地秤,如供計量使用時,應申請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