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專利微生物寄存辦法實施要領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6月21日

所有條文

1.1 專利微生物寄存流程
1.1.1 申請寄存者填妥「委託寄存申請書」 (表格一) 及「寄存微生物基
      本資料」 (表格二) ,向本所提出寄存申請。
1.1.2 本所審核申請資料,如有缺漏者由申請寄存者補正,如不符合寄存
      要求者將不受理。申請受理後,由申請寄存者將該微生物送交本所
      ,檢付應繳納之費用,以取得「寄存證明書」,證明書上應註明寄
      存日期與微生物編號。
1.1.3 國外之申請寄存者,應委託國內之專利代理人辦理寄存,並由專利
      代理人為相關事務之聯絡人。
1.1.4 受國外申請寄存者委託之專利代理人,應檢具微生物相關資料向我
      相關主管單位申請輸入許可證明,以便申請寄存者寄送微生物。
1.1.5 本所進行存活試驗。
1.1.6 存活的微生物進行保存,保存後菌數測試通過者入庫。但對於培養
      條件特殊之微生物,僅保存由申請寄存者送交本所之該微生物,而
      不進行額外之保存。
1.1.7 保存妥的微生物,將其中一管送交原申請寄存者確認。培養條件特
      殊之微生物則無此需要。
1.1.8 微生物無法存活時,通知申請寄存者繼續提供更詳實之培養保存方
      法。
1.1.9 微生物經原申請寄存放者確認確無誤後,本所應開具「存活確認書
      」予申請寄存者。
1.2 接受寄存之微生物種類
1.2.1 本所可接受微生物之種類如下:
      1 細菌
      2 放線菌
      3 酵母菌
      4 黴菌
      5 蕈類
      6 質體
      7 噬菌體
      8 病毒
      9 動物細胞株
      10  植物細胞株
      11  融合瘤
      12  其他
1.3 寄放微生物之型式與數量
1.3.1 冷凍乾燥保存型式
      細菌、放線菌、酵母菌、黴菌、質體 (連同其宿主) 、噬菌體等適
      合冷凍乾燥保存者可以冷凍乾燥管寄存。冷凍乾燥管可以單層或雙
      層玻璃管方式,其長度以10公分為限,直徑限在 1.6公分以下,寄
      存數量至少 6支。
1.3.2 冷凍保存型式
      細菌、放線菌、酵母菌、黴菌、蕈類、質體 (連同其宿主) 、病毒
      、噬菌體、動物細胞株、植物細胞株、融合瘤等可以甘油或適當保
      護劑冷凍保存方式寄存。唯在傳送過程中需維持零下 20℃ 以下。
      寄存之冷凍管為平底旋蓋之塑膠小管,其高度在 4至 5公分間、口
      徑在 1.0至 1.3公分間,細菌、放線菌、酵母菌、黴菌、蕈類、質
      體、病毒、噬菌體等寄存數量至少 6支,動物細胞株、植物細胞株
      之融合瘤等則至少25支且細胞數每支需大於10 (6次方) 。
      質體、噬菌體及病毒等可以核酸方式寄存,寄存管規格同上述之塑
      膠小管。以核酸方式寄存時,其寄存量至少 50 微克並分裝於 6
      支塑膠小管,傳送過程需維持在 4 ℃ 以下。申請寄存者並應註明
      質體、噬菌體及病毒等及適當宿主,其宿主若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
      六條但書有關「微生物為熟悉該項技術者易於獲得」之認定基準者
      需另外寄存。申請寄存者若願意提供宿主做公開寄存時,不另收寄
      存費用;若不願公開寄存者,必需另外以專利微生物方式或委託秘
      密方式寄存。
1.3.3 不適合冷凍或冷凍乾燥保存之細菌、放線菌、酵母菌、黴菌、質體
       (連同其宿主) 、植物細胞株等,可以試管培養的方式寄存。試管
      長度須在 8至16.5公分間,口徑在 1.0至 1.6公分之間,寄存數量
      至少 6支。
1.3.4 培養條件特殊之微生物之寄存數量至少25支,且於保存期限內需應
      本所要求補充提供該微生物。
1.4 國內申請人之微生物委託寄存申請
1.4.1 申請寄存者填具「委託寄存申請書」及「寄存微生物基本資料」向
      本所提出寄存申請。
1.4.2 申請寄存者應提供培養及保存其所寄存微生物之確實方法。
1.4.3 申請寄存者應註明其培養方法中特殊成分之取得方式,並提供其中
      非商業化產品之特殊物質。
1.4.4 質體、噬菌體、病毒等寄存時,應註明其宿主相關資料,及由宿主
      中抽取該質體、噬菌體或病毒等之方法及轉殖入其相關宿主的方法
      。
1.4.5 本所審核是否接受寄存,並通知申請寄存者。合乎寄存要求條件者
      ,申請寄存者可將微生物直接送達或以郵寄方式寄交本所,唯寄送
      時應注意包裝,並於包裝上註明「微生物」,避免毀損及污染,並
      確定寄送過程不致影響微生物活性。
1.4.6 申請寄存者得要求申請提供其所寄存之微生物者之名單並繳納實施
      要領 1.12 所規定之費用。
1.5 國外申請人之微生物委託寄存申請
1.5.1 國外之申請人欲申請寄存微生物者,應指定國內之專利代理人辦理
      各項手續,其相關規定同實施要領 1.4,並提供專利微生物寄存申
      請委任書。
1.5.2 專利代理人須先向我國相關主管機關申請輸入許可證明。
1.5.3 專利代理人須備妥該微生物之相關資料 (表格一及二) 及輸入許可
      證明向本所提出委託寄存申請。
1.5.4 經本所審核合乎寄存要求條件者,應將微生物妥善包裝寄送本所,
      尤其細胞株等應包裏足夠的乾冰。
1.5.5 申請寄存者寄送微生物之同時,應電傳本所,通知該微生物送達日
      期。尤其細胞株等應注意傳送日期,宜避開連續假日,使微生物在
      傳送過程不致喪失活性或特性。
1.6 寄存微生物之接受條件
1.6.1 本所得依據「專利微生物寄存辦法」第六條之規定拒絕寄存申請,
      並敘明理由。
1.6.2 申請寄存者應填妥「委託寄存申請書」 (表格一) 及「寄存微生物
      基本資料」 (表格二) ,並註明培養與保存方法。
1.6.3 申請寄存者應繳納相關費用 (詳如實施要領 1.12)
1.6.4 申請寄存者應遵守專利微生物寄存之相關規定。
1.6.5 申請寄存者應提供適當的微生物寄存樣品 (詳如實施要領 1.3)
1.6.6 本所應盡力維護寄存之微生物,但由於特殊狀況致使該寄存微生物
      喪失活性或特性時,原申請寄存者應於接獲通知次日起三個月內重
      新提供該微生物。
1.7 寄存證明書
1.7.1 申請寄存者完成下列項目時,本所應以微生物送達日為寄存日期,
      並開具「寄存證明書」,同時給予寄存微生物編號。
1.7.1.1 委託寄存之微生物合乎實施要領 1.6之各項接受條件。
1.7.1.2 本所已收到合乎實施要領 1.3要求之微生物樣品。
1.7.1.3 申請寄存者之繳交實施要項1.12所規定之各項費用。
1.8 存活確認書
1.8.1 本所於開出「寄存證明書」之一個月內,將所寄存者之微生物依申
      請寄存者所提供之方法開始進行存活試驗及保存。
1.8.2 依微生物種類,存活試驗及微生物保存所需時間從一週至數個月。
1.8.3 保存妥當之微生物,本所應將其中一管送交原申請寄存者,以供確
      認是否即為其寄存之微生物。培養條件特殊之微生物則無此須要。
1.8.4 經確認所接受寄存之微生物,本所應開具「存活確認書」,給原申
      請寄存者。
1.8.5 依申請寄存者提供之方法而未能使該微生物存活時,得要求申請寄
      存者重新說明保存方法,至確實能活化培養時,本所方能開具「存
      活確認書」。
1.8.6 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有必要時,得要求本所提供存活試驗報告。
1.9 委託寄託期限
1.9.1 申請寄存者應同意至少寄存三十年。
1.9.2 委託寄存三十年期滿後,本所得銷毀該微生物;如有特殊需要而延
      長寄存者,其費用另訂。
1.10  寄存之撤回
1.10.1  專利申請案之初審審定前,申請寄存者得以書面向本所申請撤回
        寄存。
1.10.2  本所接獲撤回寄存於申請後,將該微生物銷毀並開具撤銷寄存之
        證明予原申請寄存者。
1.11  資料修正及讓與
1.11.1  申請寄存者在寄存期間若有資料需要修正,應以書面向本所申請
        。
1.11.2  寄存微生物之讓與應由各當事人署名、附具相關資料並繳交費用
         (詳如實施要領 1.12)  向本所申請換發「寄存證明書」。
1.12  費用
1.12.1  基本申請費 (新台幣  元/件) 二、000元
1.12.2  寄存費用 ( 30 年寄存)  (新台幣  元/件)
      (1) 細菌、放線菌、酵母菌、黴菌、蕈類、質體及噬菌體三0、0
          00元
      (2) 動物細胞株、植物細胞株、融合瘤、病毒及其他四0、000
          元
1.12.3  存活試驗費用 (新台幣  元/件)
      (1) 細菌、放線菌、酵母菌、黴菌、蕈類、質體及噬菌體二、00
          0元
      (2) 動物細胞株、植物細胞株、融合瘤、病毒及其他四、000元
      (3) 相關郵費及手續費另計
1.12.4  要求申請提供寄存微生物者之名單 ( 10 年)
         (未要求者不需繳納)  (新台幣  元/件) 五、000元
1.12.5  換發「寄存證明書」費用 (新台幣  元/件) 三00元
1.12.6  受理寄存後,申請寄存者所繳交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1.12.7  以上各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必要時得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