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立法重點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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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路布局須經登記,始得主張電路布局權之保護,權利期間則自登記
    之申請日或首次商業利用日起算十年。
二、主管機關的登記手續是採形式審查,不作實體審查。
三、電路布局權人,享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的複製行為,或排除他人未
    經其同意而輸入、散布電路布局或積體電路的行為。
四、為鼓勵申請登記及儘早商業利用,明文規定電路布局在首次商業利用
    後逾二年,即不得再申請登記。
五、電路布局權不及於研究、教學或還原工程目的的複製行為,並明定規
    定准許真品平行輸入的第一次銷售原則;對善意取得不法侵害電路布
    局權之積體電路的第三人給予法律的保障;同時對自行創作而非仿製
    的創作行為,亦予保障。
六、職務上完成之電路布局創作,由雇用人申請登記,取得電路布局權。
七、明定受保護的電路布局權,要具備原創性及非普遍性兩個要件,否則
    得撤銷其核准登記。
八、為增進公益的非營利使用或為防止不公平競爭,可以特許實施。
九、電路布局權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排除侵害請求權及防止侵害請求權
    。
十、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得設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處理有關電路布局權之鑑
    定、爭端之調解及特許實施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