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鼓勵檢舉盜版光碟製造工廠給獎實施方案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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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依行政院院長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聽取外交部及經濟部(以下簡稱
    本部)所作「智慧財產權與臺美諮商會議」報告後之裁示事項辦理。

二、目的
    為加強查緝盜版光碟工廠,以保障合法,打擊不法,特針對依檢舉而
    查獲盜版光碟工廠之檢舉人予以獎勵。

三、適用範圍
    本方案適用範圍,以查獲具有製造光碟射出成型機或刻版機等製造機
    具之工廠為限。

四、給獎對象
    本方案之給獎對象如下:
  (一)於檢察機關、警察機關、本部及其他有權受理檢舉機關未發覺前
        ,首先提供具體事實證據,因而查獲盜版光碟工廠之檢舉人。
  (二)數人共同檢舉者,其獎金平均分配;數人分別檢舉而無法辨明檢
        舉時間先後者,亦同。數人先後分別檢舉者,其獎金給與最先檢
        舉之人。

五、給獎基準
    依本方案發給之檢舉獎金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並按查獲盜版光碟成品
    、光碟母版、射出成型機、刻版機及相關產製設備價值合計之百分之
    十計算另發給獎金;二者合計,其總金額最高為新台幣一千萬元。

六、核發程序
    依本方案核發獎金之程序如下:
  (一)依檢舉人檢舉查獲盜版光碟工廠,全案經移送檢察官偵查者,發
        給檢舉人獎金四分之一。
  (二)前款情形,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者,再發給檢舉人獎金四分之一;
        但因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者,不再發給。
  (三)前款前段情形,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者,再發給檢舉人獎金二
        分之一;其因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諭知無罪之判決者,不再發給
        。
  (四)已發給之獎金,經無罪判決確定者,不予追回。但檢舉人因誣告
        受有罪判決確定者,應予追回。

七、申請方式
    檢舉獎金之申請,由查獲單位填列申請書,並檢具扣押筆錄、偵訊筆
    錄、移送書、起訴書、緩起訴處分書、判決書及有關檢舉資料,送請
    本部智慧財產局核定金額後發給檢舉人。

八、其他事項
  (一)獎金之給與,如發現有詐領情事,除依法追究外,並追繳其已領
        之獎金。
  (二)檢察機關、警察機關、本部及其他有權受理檢舉機關之人員,不
        適用本方案規定。
  (三)不符合本方案規定之檢舉案件,而符合其他請領獎金之規定者,
        仍得依該其他規定請領獎金。
  (四)同一案件僅能於本方案或其他規定,擇一請領獎金。
  (五)獎金所需經費,由本部智慧財產局編列預算支應。
  (六)受理檢舉之機關或人員,對於檢舉人之身分等相關資料,應嚴予
        保密;如有洩密情事,應依刑法或其他法律懲處。
  (七)本方案實施期間,自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
  (八)檢舉電話:0800016597E.Mail:yell@tipo.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