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研究開發,提昇產業技術
及服務民眾申請檢索或複印有關智慧財產權資料,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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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得以左列方式申請本局智慧財產權資料:
(一)網際網路申請資料:透過本局網站( www.tipo.gov.tw)提供之
系統申請。
(二)傳真、郵寄申請資料:詳列申請服務項目、資料名稱、編號、檢
索方式、數量等相關資料,傳真或郵寄本局資料服務組。
(三)逕洽本局或新竹、臺中、高雄服務處:現場填具本局提供之申請
書,自行或由本局資料服務組協助檢索或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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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已依申請進行資料檢索、影印者,申請人不得終止申請或改變申
請服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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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提供資料庫檢索或複印服務,得酌收工本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網際網路線上申請:A4、300DPI影像資料,每頁新臺幣
四元。
(二)傳真:臺北總局及新竹、臺中、高雄服務處所在地之市內地區以
A4紙張(以下同)每頁新臺幣二元,國內其他屬長途地區,每
頁新臺幣五元;美加地區,每頁新臺幣十八元;歐洲及大洋洲地
區,每頁新臺幣三十元;亞洲地區,每頁新臺幣二十五元;非洲
及中南美洲地區,每頁新臺幣四十五元計算。
(三)影印機複印:A4紙張或小於A4紙張者,每頁新臺幣二元:大
於A4紙張者,每頁新臺幣四元。
(四)印表機列印:A4紙張,每頁新臺幣四元;自行列印每頁新臺幣
三元。
(五)國內郵寄處理費:每次新臺幣二十元。
(六)國外申請人申請資料,依其申請方式,採下列各項費用合計:
1.匯兌處理費:每次美金二十元。
2.郵費:依交通部郵政總局所訂郵資表。
3.網際網路線上申請:依第一款所訂標準。
4.傳真費:依第二款所訂標準。
5.列印費:依第四款所訂標準。
(七)國外線上資料庫檢索,依下列各項費用合計:
1.資料庫使用費:依資料庫實際使用費及公告匯率折算為新臺幣
。
2.通信費:每分鐘新臺幣一元。
3.字碼傳輸費:A4報表每頁新臺幣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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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如採網際網路或傳真方式申請資料者,應事先繳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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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本要點完成繳費手續者,本局另行掣給收據,申請人不得申請退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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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政府機關、學術單位及本局委託之研究計畫或施政計畫等需要,經
簽奉核可者得免收費或折扣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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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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