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資訊服務收費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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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研究開發,提昇產業技術
    及服務民眾申請檢索或複印有關智慧財產權資料,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得以左列方式申請本局智慧財產權資料:
  (一)網際網路申請資料:透過本局網站( www.tipo.gov.tw)提供之
        系統申請。
  (二)傳真、郵寄申請資料:詳列申請服務項目、資料名稱、編號、檢
        索方式、數量等相關資料,傳真或郵寄本局資料服務組。
  (三)逕洽本局或新竹、臺中、高雄服務處:現場填具本局提供之申請
        書,自行或由本局資料服務組協助檢索或複印。

三、本局已依申請進行資料檢索、影印者,申請人不得終止申請或改變申
    請服務內容。

四、本局提供資料庫檢索或複印服務,得酌收工本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網際網路線上申請:A4、300DPI影像資料,每頁新臺幣
        四元。
  (二)傳真:臺北總局及新竹、臺中、高雄服務處所在地之市內地區以
        A4紙張(以下同)每頁新臺幣二元,國內其他屬長途地區,每
        頁新臺幣五元;美加地區,每頁新臺幣十八元;歐洲及大洋洲地
        區,每頁新臺幣三十元;亞洲地區,每頁新臺幣二十五元;非洲
        及中南美洲地區,每頁新臺幣四十五元計算。
  (三)影印機複印:A4紙張或小於A4紙張者,每頁新臺幣二元:大
        於A4紙張者,每頁新臺幣四元。
  (四)印表機列印:A4紙張,每頁新臺幣四元;自行列印每頁新臺幣
        三元。
  (五)國內郵寄處理費:每次新臺幣二十元。
  (六)國外申請人申請資料,依其申請方式,採下列各項費用合計:
        1.匯兌處理費:每次美金二十元。
        2.郵費:依交通部郵政總局所訂郵資表。
        3.網際網路線上申請:依第一款所訂標準。
        4.傳真費:依第二款所訂標準。
        5.列印費:依第四款所訂標準。
  (七)國外線上資料庫檢索,依下列各項費用合計:
        1.資料庫使用費:依資料庫實際使用費及公告匯率折算為新臺幣
          。
        2.通信費:每分鐘新臺幣一元。
        3.字碼傳輸費:A4報表每頁新臺幣四元。

五、申請人如採網際網路或傳真方式申請資料者,應事先繳納費用。

六、依本要點完成繳費手續者,本局另行掣給收據,申請人不得申請退費
    。

七、因政府機關、學術單位及本局委託之研究計畫或施政計畫等需要,經
    簽奉核可者得免收費或折扣收費。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