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司登記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應送達公司或其代理人之公文,得以儲存於電子公文下載平台之
電子公文及其附件代之,其與紙本公文送達有同一效力。
主管機關為電子送達前,應經公司或其代理人同意。
〔立法理由〕
一、為落實電子化政府之政策目標,提升行政作業之效率,爰於第一項明
    定採行電子送達之要件及效力。
二、考量主管機關完成電子送達後,將不再另行寄送紙本公文,為保障公
    司權益,爰於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為電子送達前,應取得公司或其代
    理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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