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送達公司或其代理人之公文,得以儲存於電子公文下載平台之 電子公文及其附件代之,其與紙本公文送達有同一效力。 主管機關為電子送達前,應經公司或其代理人同意。
一、為落實電子化政府之政策目標,提升行政作業之效率,爰於第一項明 定採行電子送達之要件及效力。 二、考量主管機關完成電子送達後,將不再另行寄送紙本公文,為保障公 司權益,爰於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為電子送達前,應取得公司或其代 理人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