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司登記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電子送達之時間,以中央主管機關之資訊系統所記錄公司或其代理人下載
電子公文之時間為準,並自次日起算法定期間。
公司或其代理人未於主管機關傳送電子公文至電子公文下載平台後五個工
作日內下載電子公文者,主管機關應取下該電子公文,改以紙本公文送達
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電子送達時間之認定標準。
二、電子公文之送達雖在促進行政效率之提升,惟為同時兼顧公司權益,
    並避免衍生其他爭議,爰於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應改以紙本公文送達
    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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